第一章 界定商业秘密客体的标准 1
一、明晰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
(一)秘密性 3
(二)价值性(竞争优势) 10
(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13
二、商业秘密客体信息的类型化 18
(一)信息类型的划分与称谓评析 18
(二)商业秘密信息列举及其评价 20
三、普通知识与技能的厘定 22
(一)剩留知识与保密信息之关系 23
(二)剩留知识使用权之法律定位 25
(三)有关剩留知识的两个司法政策 28
(四)剩留知识使用权法律政策实施的程序法设计 29
四、总结与建议 30
第二章 确定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 31
一、保密义务的理论基础 31
(一)合同法理论 31
(二)侵权理论 32
(三)不正当竞争理论 33
(四)财产(权)理论 34
(五)我国针对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及实践 34
二、信赖关系(诚信义务)的判断 36
(一)诚信义务与保密义务 36
(二)信赖关系的分类 37
(三)信赖关系—保密义务的案例 38
(四)免除保密义务的声明 44
(五)资产收购者不继受保密义务 47
三、雇员的默示保密义务 48
(一)默示保密的信息本质上具有秘密属性 49
(二)基于雇佣代理关系获取的信息及使用限制 50
(三)受雇期间比离职后的默示义务更宽 51
四、非雇员的默示保密义务 53
(一)可以推定默示保密义务的情形 53
(二)不能推定默示保密义务的情形 56
五、明示保密义务 60
(一)书面保密协议的功能 61
(二)应在披露信息之前签署保密协议 61
(三)保密事项明确但不能过于宽泛 63
(四)设定保密义务的语句应清晰无歧义 64
(五)界定保密信息的条款范例 65
(六)不披露非商业秘密之保密信息条款的效力 65
(七)对非商业秘密之保密信息条款进行严格解释 67
六、总结与建议 68
第三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厘定标准 70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70
(一)不正当获取 70
(二)不当披露 73
(三)不当使用 74
(四)其他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77
二、因错误或意外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78
(一)“因错误或意外获取”的界定 78
(二)善意/恶意披露与使用者的责任 79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 81
(一)裁判商业秘密纠纷依赖民事侵权路径 81
(二)具体的构成要件 81
四、使用客户名单构成侵权的特殊规则 82
(一)客户名单的确定 82
(二)“引诱”为离职雇员侵犯客户名单的要件 83
(三)离职雇员的其他抗辩事由 84
五、针对雇员侵犯客户名单禁令的合理范围 88
(一)中美禁止雇员侵犯客户名单表述对比 88
(二)表述差异的比较分析 91
(三)对侵犯客户名单禁令表述的建议 92
六、免责的披露与使用 93
(一)国外实践经验与立法例 93
(二)披露与使用的免责理由 95
七、总结与建议 97
第四章 合法取得途径——反向工程的界限 99
一、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的合法条件 99
(一)产品必须从公开渠道获得 100
(二)反向工程实施人须合法取得产品的所有权 101
(三)反向工程的实施人必须不负有保密义务 103
二、“净室程序”规则及其借鉴 107
(一)净室程序的法律机制 108
(二)净室程序的实施 110
(三)净室的风险和缺陷 115
三、契约和技术措施限制反向工程的具体规则 120
(一)合同约定能否限制反向工程的实施 120
(二)技术措施能否阻碍反向工程的实施 131
四、公共政策在反向工程规制中的作用 135
五、总结与建议 138
第五章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竞业限制标准 141
一、竞业限制的立法目的 141
(一)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立法目的的观点 141
(二)美国联邦政府的官方观点 142
二、“逐出行业”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制 145
(一)我国实践中有关竞业限制行为范围的表述 145
(二)逐出行业的竞业限制约定无效(不可执行) 146
(三)法院对不合理竞业限制条款的修正 149
三、缺失竞业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不可避免的泄露规则 152
(一)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缘起 153
(二)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利与弊 156
(三)不可避免泄露规则的规范性要素 157
(四)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160
四、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 162
(一)竞业限制需以合法商业利益为前提 163
(二)不得超过雇主合法利益之所需 165
(三)不能给雇员生活造成不合理的困难 167
(四)不得对社会公众造成不当损害 170
(五)竞业限制地域范围合理性判断 171
(六)竞业限制期限的合理性判断 180
五、针对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竞业限制的特殊考量 188
(一)律师竞业限制政策的特殊性 189
(二)医生竞业限制政策的特殊性 194
六、总结与建议 197
第六章 竞业限制补偿金与保密费规则的完善 199
一、各国竞业限制义务补偿规则梳理 199
(一)英美法系模式 200
(二)大陆法系模式 203
二、我国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理基础 207
(一)未约定或未支付补偿金与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关系 208
(二)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标准的认定 212
三、有关竞业限制补偿的其他问题 217
(一)补偿形式过于单一 217
(二)“虚假补偿”与“强迫性协议”的规制 218
(三)适用“不可避免泄露”规则时的补偿金 220
四、保密义务的补偿问题 220
(一)美国判例支持独立对价 221
(二)我国法律未规定须支付补偿金 223
五、总结与建议 224
第七章 证明责任配置与举证责任分配 226
一、商业秘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规则 226
(一)针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227
(二)针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 233
二、举证责任倒置与转移规则的适用标准 241
(一)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 241
(二)英美法系的举证责任移转规则 242
(三)法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践经验 245
(四)美国和英国运用推定的经验 246
(五)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严格受限 247
三、反向工程与独立研发的举证责任 249
四、举证妨碍规则 251
五、商业秘密案件证据披露规则的完善 253
六、总结与建议 254
参考文献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