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概述 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1
一、刑法的概念 1
二、刑法的渊源 5
三、刑法的分类 8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目的与功能 9
一、刑法的根据 9
二、刑法的目的 9
三、刑法的功能 12
第三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13
一、刑法规范 13
二、刑法体系 15
三、刑法解释 16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23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说 23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24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与意义 24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25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32
第三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33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理论基础 33
二、平等原则的范围 35
第四节 罪刑相当原则 35
一、罪刑相当原则的名称及其基本含义 35
二、罪刑均衡比例关系的确定 37
三、罪刑相当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 38
四、罪刑相当与刑罚人道主义的关系 39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40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40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40
二、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41
三、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43
四、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 45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46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46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46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47
三、刑法的溯及力 47
第四章 犯罪概述 54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54
一、犯罪的概念 54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55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67
一、犯罪分类的目的与标准 67
二、犯罪的理论分类 68
三、犯罪的法定分类 69
第三节 罪名与罪状 69
一、罪名 69
二、罪状 70
第四节 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 72
一、构成要件 72
二、关于犯罪构成 77
三、“犯罪构成”判断的性质 79
第五节 犯罪人 80
一、犯罪人的概念及其规范属性 80
二、犯罪人的分类 81
三、犯罪人与被害人 83
第五章 客观罪行 85
第一节 结果 85
一、危害结果 85
二、危险结果 89
第二节 实行行为 91
一、实行行为的概念 91
二、实行行为的分类 93
第三节 因果关系 96
第四节 行为对象 101
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101
二、行为对象的意义 102
第五节 时间、地点、工具、方法 104
第六节 身份 104
第七节 单位犯罪 105
第六章 主观罪过 108
第一节 犯罪故意 108
一、故意的概念 108
二、故意的类型 110
三、认识错误 111
第二节 犯罪过失 113
一、过失的概念 113
二、过失的类型 113
第三节 犯罪目的与动机 116
一、犯罪目的 116
二、犯罪动机 117
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 117
一、无罪过事件的概念与意义 117
二、不可抗力 117
三、意外事件 118
第七章 正当化事由 119
第一节 正当防卫 119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性质 120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20
三、防卫过当的定性与处理 129
第二节 紧急避险 129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性质 129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29
三、避险过当的定性与处理 131
第三节 其他正当化事由 131
一、依照法律的行为 131
二、被害人同意 132
三、自救行为 132
四、自损行为 133
第八章 罪责的阻却与减免 134
第一节 罪责概述 134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135
一、刑事责任年龄 135
二、精神与生理状况 139
第三节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141
一、法律认识错误 141
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141
第四节 期待可能性 141
第九章 未完成罪 144
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述 144
一、未完成形态与犯罪过程 144
二、未完成罪的特征 144
三、犯罪完成的标准 146
四、未完成罪的处罚根据与范围 148
第二节 犯罪预备 150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150
二、犯罪预备的认定 151
三、预备犯的处罚 152
第三节 犯罪未遂 153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153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154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 155
第四节 犯罪中止 155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155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158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 158
第十章 共同犯罪 159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159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159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62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63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63
二、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 163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 165
第十一章 罪数 171
第一节 罪数概述 171
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 171
二、罪数的标准 171
三、一罪与数罪的类型 174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174
一、继续犯 174
二、想象竞合犯 175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177
一、转化犯 177
二、结合犯 178
三、质犯 178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179
一、连续犯 179
二、吸收犯 181
三、牵连犯 182
第十二章 刑罚概述 185
第一节 刑罚概念 185
一、刑罚及其特点 185
二、刑罚权及其根据 186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联系与区别 187
第二节 刑罚功能 189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189
二、刑罚功能的内容 190
第三节 刑罚目的 191
一、特殊预防 191
二、一般预防 193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194
第十三章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195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述 195
第二节 主刑 195
一、管制 196
二、拘役 197
三、有期徒刑 197
四、无期徒刑 198
五、死刑 198
第三节 附加刑 201
一、罚金 202
二、剥夺政治权利 203
三、没收财产 204
四、驱逐出境 205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205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205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206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209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209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209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 209
第二节 刑罚裁量的情节 211
一、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 211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212
三、累犯 213
四、自首 215
五、如实供述 220
六、立功 220
第三节 量刑制度 222
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 222
二、数罪并罚 225
三、缓刑 231
第十五章 刑罚执行 235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235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235
二、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235
第二节 缓刑的监督考察及其撤销 236
一、缓刑的监督考察 236
二、缓刑的撤销 237
第三节 减刑 238
一、减刑的概念和特征 238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239
三、减刑的限度、幅度与间隔 240
四、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240
第四节 假释 241
一、假释的概念和特征 241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241
三、假释的考验期、附加条件以及监督考察 243
四、假释的撤销 243
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 245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245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与特征 245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 245
第二节 时效 246
一、时效概述 246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246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248
第三节 赦免 251
一、赦免的概念 251
二、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252
第四节 刑罚消灭后的法律后果 252
一、资格的丧失与限制 253
二、刑事处罚报告义务 253
第十七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255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255
一、背叛国家罪 255
二、分裂国家罪 255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255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256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256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56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56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257
一、投敌叛变罪 257
二、叛逃罪 257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257
一、间谍罪 257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57
三、资敌罪 258
第十八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59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259
一、公共安全的概念 259
二、公共安全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类 259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65
一、放火罪 265
二、决水罪 266
三、爆炸罪 266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266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6
六、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67
第三节 破坏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67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267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268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68
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69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69
第四节 恐怖性质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71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71
二、帮助恐怖活动罪 272
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73
四、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274
五、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274
六、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274
七、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275
八、劫持航空器罪 275
九、劫持船只、汽车罪 275
十、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76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76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76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78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279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79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80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80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80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281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81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82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282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282
三、交通肇事罪 282
四、危险驾驶罪 285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289
六、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90
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90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91
九、危险物品肇事罪 291
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91
十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292
十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292
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292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94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94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94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302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304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05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07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10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311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312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12
第二节 走私罪 313
一、走私罪概述 313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318
三、走私核材料罪 319
四、走私假币罪 319
五、走私文物罪 320
六、走私贵重金属罪 320
七、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320
八、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21
九、走私淫秽物品罪 322
十、走私废物罪 322
十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23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325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325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26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27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328
五、妨害清算罪 328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329
七、虚假破产罪 329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30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32
十、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332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33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333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334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334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335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335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336
一、伪造货币罪 336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338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39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339
五、变造货币罪 340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43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343
八、高利转贷罪 344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344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45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48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49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50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350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50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51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51
十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355
十九、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355
二十、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356
二十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356
二十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357
二十三、违法运用资金罪 358
二十四、违法发放贷款罪 358
二十五、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359
二十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359
二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360
二十八、逃汇罪 361
二十九、洗钱罪 361
三十、骗购外汇罪 362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63
一、集资诈骗罪 363
二、贷款诈骗罪 365
三、票据诈骗罪 365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366
五、信用证诈骗罪 367
六、信用卡诈骗罪 367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371
八、保险诈骗罪 371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72
一、逃税罪 372
二、抗税罪 373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374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375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6
六、虚开发票罪 377
七、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77
八、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77
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78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8
十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78
十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79
十三、非法出售发票罪 379
十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79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80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380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82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83
四、假冒专利罪 384
五、侵犯著作权罪 385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87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387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390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90
二、虚假广告罪 390
三、串通投标罪 391
四、合同诈骗罪 392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93
六、非法经营罪 396
七、强迫交易罪 404
八、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405
九、倒卖车票、船票罪 405
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406
十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406
十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07
十三、逃避商检罪 407
第二十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09
第一节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犯罪 409
一、故意杀人罪 409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411
三、故意伤害罪 412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414
五、过失致人重伤罪 414
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性权利和身心健康的犯罪 415
一、强奸罪 415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 421
三、猥亵儿童罪 421
第三节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422
一、非法拘禁罪 422
二、绑架罪 424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426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29
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30
六、诬告陷害罪 430
七、强迫劳动罪 431
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432
九、非法搜查罪 432
十、非法侵入住宅罪 433
十一、刑讯逼供罪 433
十二、暴力取证罪 434
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 435
第四节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435
一、侮辱罪 435
二、诽谤罪 436
第五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437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37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37
三、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38
四、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38
五、侵犯通信自由罪 438
六、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38
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38
八、报复陷害罪 443
九、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43
十、破坏选举罪 444
第六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和残疾人、儿童权利的犯罪 444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44
二、重婚罪 444
三、破坏军婚罪 445
四、虐待罪 445
五、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446
六、遗弃罪 446
七、拐骗儿童罪 447
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47
九、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447
第二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 448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448
第二节 强制占有型侵犯财产罪 451
一、抢劫罪 451
二、抢夺罪 458
三、聚众哄抢罪 460
四、敲诈勒索罪 461
第三节 非强制占有型侵犯财产罪 462
一、盗窃罪 462
二、诈骗罪 471
三、侵占罪 476
四、职务侵占罪 478
第四节 挪用型侵犯财产罪 480
一、挪用资金罪 480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 481
第五节 毁损型、拒不承担债务型侵犯财产罪 482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482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483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83
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487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487
一、妨害公务罪 487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489
三、招摇撞骗罪 490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91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493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493
七、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494
八、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494
九、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495
十、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95
十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496
十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97
十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497
十四、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497
十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98
十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99
十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499
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00
十九、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502
二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502
二十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503
二十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503
二十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03
二十四、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504
二十五、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504
二十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505
二十七、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505
二十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506
二十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507
三十、聚众斗殴罪 507
三十一、寻衅滋事罪 508
三十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10
三十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511
三十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12
三十五、传授犯罪方法罪 512
三十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513
三十七、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513
三十八、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513
三十九、侮辱国旗、国徽罪,侮辱国歌罪 513
四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13
四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514
四十二、聚众淫乱罪 514
四十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515
四十四、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515
四十五、赌博罪 516
四十六、开设赌场罪 517
四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517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517
一、伪证罪 51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18
三、妨害作证罪 519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20
五、虚假诉讼罪 520
六、打击报复证人罪 521
七、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521
八、扰乱法庭秩序罪 522
九、窝藏、包庇罪 523
十、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524
十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24
十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27
十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530
十四、破坏监管秩序罪 530
十五、脱逃罪 531
十六、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531
十七、组织越狱罪 532
十八、暴动越狱罪 532
十九、聚众持械劫狱罪 532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532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32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533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533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533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534
六、偷越国(边)境罪 534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534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535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535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535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536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536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536
五、倒卖文物罪 537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537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38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539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539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539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539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39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540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540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540
五、强迫卖血罪 541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541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542
八、医疗事故罪 542
九、非法行医罪 543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44
十一、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544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545
一、污染环境罪 545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546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546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47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548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49
七、非法狩猎罪 549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50
九、非法采矿罪 550
十、破坏性采矿罪 550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550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551
十三、盗伐林木罪 551
十四、滥伐林木罪 552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553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53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553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560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61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61
五、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562
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562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563
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563
九、强迫他人吸毒罪 563
十、容留他人吸毒罪 563
十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564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64
一、组织卖淫罪 564
二、强迫卖淫罪 565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565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565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566
六、传播性病罪 566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566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566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567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568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568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568
第二十三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570
第一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570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570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570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70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571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71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571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571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571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572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572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572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572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72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73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573
十六、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573
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574
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574
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74
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574
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574
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574
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74
七、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575
第二十四章 贪污贿赂罪 576
第一节 贪污犯罪 576
一、贪污罪 576
二、挪用公款罪 580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584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 584
第二节 贿赂犯罪 585
一、受贿罪 585
二、单位受贿罪 593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93
四、行贿罪 595
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597
六、对单位行贿罪 597
七、介绍贿赂罪 597
八、单位行贿罪 598
第三节 贪污贿赂关联犯罪 598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598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 599
第二十五章 渎职罪 600
第一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600
一、滥用职权罪 600
二、玩忽职守罪 602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604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05
五、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605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605
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606
八、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606
九、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606
第二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606
一、徇私枉法罪 606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07
三、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609
四、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609
五、枉法仲裁罪 610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610
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610
八、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611
第三节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611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611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611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611
四、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12
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612
六、环境监管失职罪 613
七、食品监管渎职罪 613
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613
九、放纵走私罪 613
十、商检徇私舞弊罪 613
十一、商检失职罪 613
十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613
十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613
十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614
十五、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614
十六、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614
十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14
十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14
十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614
第二十六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615
第一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615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615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615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616
四、投降罪 616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616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616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616
八、战时造谣惑众罪 616
九、战时自伤罪 616
第二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617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617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617
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617
四、军人叛逃罪 617
五、逃离部队罪 617
六、私放俘虏罪 618
第三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618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618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618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618
四、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618
第四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619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 619
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619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619
四、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619
五、遗弃武器装备罪 619
六、遗失武器装备罪 620
七、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620
第五节 侵害部属、伤病军人、和平居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620
一、虐待部属罪 620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 620
三、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620
四、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620
五、虐待俘虏罪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