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辨析 7
第一节 一个共许前提——社会危害性 7
1.不同法系中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表达形式 7
2.对“前提”的置疑 8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并非行为的固有属性 11
3.哲学上的“属性”问题 12
4.“犯罪”性质的变异现象 13
5.自然的东西既不善也不恶 15
6.误解与重新约定 17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在价值判断中才得以显现 19
7.价值判断的范式过程 19
8.能否逾越事实与价值之间的鸿沟 23
9.价值结论的三种基本取向 28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体 29
10.不同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 29
11.国家只是形式上的判断主体 31
12.法律之应然根源于国家之应然 33
13.法律的终极效力 36
15.“工具论”应当休矣 41
16.“死法”的症结之一 44
17.“恶法”应否服从 45
18.法律控制与宽容精神 47
19.刑法之罪与道德之恶 55
20.平等与自由的悖论——兼谈自然法 61
21.小节——天国之梦 73
第五节 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效用原则 75
22.价值标准基于需要和利益而形成 75
23.需要和利益发源于生活的体验 76
24.亚文化群的价值标准 78
25.价值评价中的混乱状态 79
第六节 社会危害性的载体——有罪过的行为 84
26.“载体”问题的困惑 84
27.评价活动的目的性 85
28.法律所评价的仅是人的行为 86
29.走出理论的困境 89
30.精神生活是联接人类群体的纽带 93
31.刑法应切中人的意志 101
32.“严格责任原则”是否可行 104
33.本章小结 112
第二章 关于应受刑罚处罚性 115
第一节 对犯罪本质的思考 115
34.犯罪本质问题的提出 115
35.寻找认识“质差”的突破口 116
36.质差在于应受的处罚不同 120
37.在“热水”定性上的启迪 125
38.治安违法行为——中介状态的两可性 127
39.犯罪是具有多重本质的事物 128
40.所谓生产力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冲突 131
第二节 刑罚和犯罪的先后制约关系 133
41.刑罚与犯罪谁居于上位 133
42.“自然犯”并非自然的是犯罪 134
43.“法定犯”的界定依据 136
44.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139
45.司法定罪中的逆向思维 142
46.应罚性不等同于法律后果 144
第三节 刑罚的有效性及其对犯罪外延的影响 147
47.刑罚应保持自由刑的中心地位 147
48.罚金刑不应独立适用 149
49.规定法人犯罪不可行 151
50.保安处分在刑法中能否有一席地位 154
51.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 158
52.刑法规范的威慑效应及规范之灵活运用 159
53.本章小结 161
第三章 关于刑事违法性 164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 164
54.形式上的刑事违法性 164
55.法定犯罪构成的理论化倾向 165
56.犯罪构成的分解及其要件 171
57.犯罪认识体系与文化背景 176
58.类推制度没有必要取消 183
59.事物性质的模糊性问题 190
第二节 概念刑法学与刑事法律关系 196
60.刑法学的门类划分 196
61.刑事法律关系的三大类型及相互间的转化 199
62.“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提法不妥 205
63.犯罪客体是一种“权利”而非“社会关系 206
64.犯罪对象存在于所有的犯罪之中 209
65.犯罪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态 212
66.本章小结 215
主要参考书目 217
后记 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