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A部分 1
国际电信公约(一九七三年 马拉加—— 1
托雷莫里诺斯)摘录 1
第二章 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 1
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 1
第十九条 电信的停止传递 1
目录 1
第二十二条 电信的保密 2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通知 2
附录十五水字 2
第二十条 业务的中止 2
第二十一条 责任 2
第二十七条 密语 3
第二十八条 资费和免费业务 3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命安全电信的优先权 3
第二十六条 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的优先权 3
第三十条 货币单位 4
第三章 关于无线电的专门条款 4
第三十四条 相互间的通信 4
第三十五条 有害干扰 4
第三十六条 遇险呼叫和通信 5
第三十七条 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 5
的定义 6
附件二 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各项规则内所用若干名词 6
B部分 9
Ⅰ 9
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一九七六年版)摘录 9
第一章 专用名词 9
第一条 名词和定义 9
第一节 一般名词 9
第二节 无线电系统、业务和电台 12
第二A节 太空系统、业务和电台 18
第三节 技术特性 21
第二条 发射标识 23
第一节 分类 23
第二节 频带宽度 27
第三节 无线电通信中所用的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7
第二章 频率 29
第五条 10千赫至275千兆赫频率划分 29
第一节 区域和地区 29
第六条 频率指配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31
第四节 水上移动业务 33
第七条 有关各种具体业务的特别规定 33
第四章 防止干扰的措施 34
第十二条 设备和发射的技术特性 34
第十四条 干扰和试验 34
第一节 一般干扰 34
第十六条 违章报告 34
第十八条 执照 35
第五章 电台的行政管理规定 35
第十七条 保密 35
第十九条 电台的识别 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
第三节 呼号的组成 37
第四节 使用无线电话电台的识别 39
第四A节 水上移动业务的选择性呼叫号码 40
第五节 特别规定 41
第二十一条 移动电台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的检查 41
第二十二条 主管人的职权 43
第二十三条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以及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的值机员证书 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
第六章 移动业务电台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人员 43
第二A节 船舶电台值机员证书的种类 46
第四节 任用资格 47
第二十四条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值机员的等级和最少人数 48
第二十五条 水上和航空移动业务电台的工作时间 49
第一节 绪言 49
第二节 海岸电台 49
第四节 船舶电台 50
第七章 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工作条件 53
第二十七条 航空电台和飞机电台 53
第二十八条 移动电台应遵守的条件 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4
第二节 有关安全的特别规定 55
第三节 使用无线电报的船舶电台 56
第四节 使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 57
第五节 飞机电台 59
第六节 救生艇筏电台 59
第二十八A条 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的国际用法 60
第一节 顺序单频编码系统 60
第二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 63
第二十八B条 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 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 405—535千赫间各频带 63
第五节 156—174兆赫间各频带 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4
第二十九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报的一般程序 64
第四节 4000—27500千赫间各频带 64
第三节 1605—4000千赫间各频带 64
第二节 操作准备 65
第三节 呼叫、呼叫的回答和预备通报的信号 66
第四节 报务的发送(路由) 70
第五节 通报和工作的完毕 72
第六节 工作控制 73
第七节 试验 74
第二十九A条 水上移动业务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的程序 74
第一节 概述 74
第二节 人工操作的程序 75
第三节 自动操作的程序 76
第四节 通信方式 77
第五节 前向差错校正方式的操作程序 78
第三十条 用无线电报呼叫 79
第三十一条 对几个电台的无线电报呼叫 82
第三十二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报频率的使用 83
第一节 概述 83
第二节 405—535千赫间各频带 84
第三节 1605—4 000千赫间各频带 89
第四节 仅适用于三区内赤道以北地区的附加规定 89
第五节 4000—27500千赫间各频带 90
第六节 航空移动业务 101
第三十三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的一般程序 1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1
第二节 准备工作 103
第三节 呼叫、呼叫的回答和预备通话的信号 103
第四节 话务的发送(路由) 115
第五节 工作的时间和控制 118
第六节 试验 118
第三十四条 用无线电话呼叫 119
第三十五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频率的使用 1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4
第二节 1605—4000千赫间各频带 125
第三节 4000—23000千赫间各频带 132
第四节 156—174兆赫间各频带 137
第三十五A条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应遵守的条件 142
第一节 概述 142
第八章 遇险、警报、紧急和安全 142
第三十六条 遇险信号和通信 警报、紧急和安全信号 142
第二节 遇险信号 144
第三节 遇险呼叫和报告 144
第四节 遇险呼叫和报告发送程序 147
第五节 遇险报告的收妥通知 149
第六节 遇险通信 151
第七节 由非本身遇险的电台发送的遇险报告 155
第八节 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警报信号 157
第八AA节 航行警告信号 159
第八A节 紧急指位无线电示标信号 160
第九节 紧急信号 161
第十节 安全信号 163
第三十七A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通信的 165
优先顺序 165
第九章 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和无线电用户电报 165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报发报电台的标识 166
第三十九条 无线电报路由 166
第四十A条 水上移动业务中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和无线电用户电报的账务 167
第一节 概述 167
第二节 无线电报账目的编制 170
第三节 无线电话账目的编制 172
第四节 无线电用户电报账目的编制 174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 175
第十章 其他各种电台和业务 1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5
第二节 无线电测向电台 176
第四十四 条特别业务 177
第一节 气象 177
第二节 航海通告 179
第三节 医疗指导 179
附录七 181
不遵守或违反电信公约或无线电规则的报告 181
附录摘录 181
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一九七六年版) 181
Ⅱ 181
附录十 184
业务文件符号 184
附录十一 188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应备有的文件 188
第一节 按国际协议的要求装有无线电报设备的船舶电台 188
第二节 其他船舶无线电报电台 189
第三节 按国际协议的要求装有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电台 189
第四节 其他船舶无线电话电台 189
第五节 装有多种设备的船舶电台 189
第一节 表 190
第二类和第三类船舶电台的工作时间 190
附录十二 190
第二节 图表和地图 191
附录十三A 193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的各种简语和信号 193
第一节 Q简语 193
第二节 其它简语和信号 210
在4—27.5兆赫间各频带内专门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使用的频率表 214
附录十五A 216
在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各频带内用于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系统的频道安排(成对频率) 216
在4000—27500千赫间水上移动各频带内用于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传输的频道安排(非成对频率) 221
附录十五B 221
附录十五C 224
船舶电台速度不超过40波特A1莫尔斯电报可指配呼叫频率表…………附录十五D船舶电台速度不超过40波特A1莫尔斯电报可指配工作频率表(千赫) 224
附录十六 231
读音字母和数字电码 231
附录十七 233
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无线电话各频带的频道安排 233
A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双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 236
B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C节 单工(单频率)操作和船舶间跨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 237
附录十七修订 238
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无线电话各频带的频道安排 238
A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B节 单工(单频率)操作和船舶间跨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 241
水上移动业务电台156—174兆赫频带的发射频率表 242
附录十八 242
附录二十 247
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警报信号的自动接收设备 247
附录二十三 249
获取无线电测向方位及位置的程序 249
第一节 一般说明 249
第二节 处理程序的规则 250
方位等级表 254
附录二十四 255
频率划分表中规定的区域图 255
应用 257
第一A条 电报规则和电话规则在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通信中的 257
一九七六年版)摘录 257
附加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257
Ⅲ 257
第二条 无线电报收报人名址 258
第三条 无线电报交发时间 259
第四条 水上移动业务以外的无线电报资费 260
第二节 减价无线电报 260
第四A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报资费 262
第一节 概述 全价无线电报 262
第二节 减价无线电报 265
第五A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资费 267
第一节 移动电台资费、陆地电台资费、陆线费 267
第二节 附加资费 270
第一节 移动电台资费、陆地电台资费、陆线费 271
第五B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用户电报资费 271
第二节 附加资费 274
第六A条 水上无线电书信 275
第七A条 水上移动业务中的特种无线电报业务 277
第八条 陆地电台保留无线电报的期限 277
第一节 发往海上船舶的无线电报 277
第九条 有疑问的收信、用“复递”的传送、长途无线电 279
通信 279
第十A条 水上移动电台的例行转发 282
第十一条 无法投递的通知 283
电报规则 285
第二条 定义 285
第一条 电报规则的宗旨 285
C部分 285
电报规则(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 285
Ⅰ 285
第四条 向用户开放的业务 286
第五条 电报业务的一般操作规定 287
第六条 电报的停止传递 289
第八条 电报的结算费率 289
第九条 电报的收取费 290
第十二条 电报费的退还 290
附件 291
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 293
(一九七四年 日内瓦)第二部分摘录 293
A类 适用于一切操作方法的一般规定 293
二、国际公众电报业务的通信种类 293
1.各类电报和特别业务 293
Ⅱ 293
三、电报的编写和交发 297
1.明语和密语——对于这些语文的收受 297
2.明语 298
3.密语 299
4.编写电报中可以使用的字码 300
6.报头 302
5.电报各部分的排列次序 302
7.业务标志 304
8.收报人名址的写法 305
9.电文的写法 311
10.署名的写法 311
11.发报人的姓名住址和他的身份证明 312
四、字数的计算 312
1.一般规定 312
2.不论由几个字码组成都作一个(实在和计费)字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 313
3.每15个字码作一个计费字数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 316
4.每5个字码作一个计费字数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 317
5.报头内表示字数的方法 318
6.计算字数不符规定的各种情况——差错的更正 319
7.计算计费字数的举例 320
六、电报的传递 320
1.电报的传递次序 320
2.电报各部分的传递次序 321
3.报头的传递 321
4.电报其他各部分的传递 321
5.收受 321
6.例行复述和校复 322
1.一般规定 323
2.投送方法 323
八、收报地点的投送 323
3.无法投送和延迟投送 325
九、根据发报人的要求注销电报 325
1.电报的注销 325
十、必须受理的各类电报 326
1.有关人命安全的电报 326
2.政务电报 327
3.气象电报 330
4.关于战时受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员的电报 330
5.普通私务电报 332
6.电报业务通信 332
十一、可选择受理的各类电报 333
2.新闻电报 333
3.书信电报 336
十二、特别业务 337
1.一般规定 337
2.加急传递和投送 337
3.校对(全部复述) 338
4.预付回报费 338
5.送妥通知 339
7.收报人要求改发 341
8.分送 341
9.彩色来报纸 343
10.专送、邮寄或航空邮寄方法投送 344
第一号附录——计算计费字数的例举 346
1.莫尔斯电码信号 353
一、莫尔斯电码 353
B类 莫尔斯和音响机工作适用的操作规定 353
2.信号的间隔和长度 355
3.使用短码形式传递数字 355
4.传递莫尔斯电码中没有相同信号的符号 356
5.重音字母(除é之外)的传递 357
6.数字和字母的字组、序数或分数的传递 358
C类 印字电报系统适用的操作规定 358
一、传递信号 358
1.第2号国际电报字母表的传递信号 358
2.传递电报字母表中没有相等信号的符号 362
3.传递序数、数码和字母的组合或含有分数的数字 363
4.例行复述和校复 364
二、电报传递的一般规定 364
1.呼叫 364
三、收报的一般规定 365
四、点对点操作的特别规定 366
1.电报传递到纸条式印字系统 366
2.电报传递到纸页式印字系统 368
3.收报 371
五、自通电报操作的特别规定 374
1.一般规定 374
16.自通电报业务中使用纸页式印字电传机、格式变换器和(或)错误更正装置的特别规定 374
17.装有纸页式印字电传机的自通电报局之间的通报 374
18.纸条式印字电传机同纸页式印字电传机之间的交互工作 375
19.格式变换器和(或)自动错误更正装置适用的特别传递程序 376
D类 电报业务通信 377
二、公务公电和业务公电 377
1.一般规定 377
3.业务公电 378
三、纳费业务公电 381
1.一般规定 381
2.纳费业务公电的写法和处理程序 382
3.纳费业务公电的计费 383
4.业务标识RPx在纳费业务公电中的使用 384
四、业务通信的格式和写法举例 385
二、收取费 394
A类 结算费率和收取费 394
2.收受和投送时的收费 394
Ⅲ 394
(一九七四年 日内瓦)第三部分摘录 394
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 394
5.收费中的差错 395
Ⅳ 396
有关用户电报业务的F·60号建议 396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绿皮书第ⅡB卷 396
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 396
用户电报业务 396
第三十七条 用户电报操作程序(对用户的指导) 396
附件一 用户电报操作程序 397
1.电文的传递 397
2.操作程序 399
D部分 401
Ⅰ 401
电话规则(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 401
电话规则 401
第一条 电话规则的宗旨 401
第二条 定义 401
第四条 向用户开放的业务 402
第六条 结算费率 402
第七条 收取费 403
第一章 定义 405
一般规定 405
国际电话业务须知(一九七三年 405
日内瓦)摘录 405
Ⅱ 405
第三章 电话种类、电话等级、特别业务 408
A.电话种类 408
C.开放业务类别 409
第四章 挂号的记录 411
A.各电话种类的总则 411
B.对某些通话种类和特别业务的附加规定 412
C.发话人预约电话接续时间、挂号的变更 416
E.挂号有效时间 417
D.销号 417
第六章 通话时间的限制 418
电话资费 419
第二章 收费办法 419
A.根据话务员记录的话单收费 419
B.根据自动记录收费 421
第三章 遇险(应急)电话、政务电话和公务电话的 422
话费 422
第四章 加急私务电话的话费 422
第五章 特别业务电话的话费 423
索引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