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上无线电通信手册》PDF下载

  • 购买积分:15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交通部通信导航局译
  • 出 版 社: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77
  • ISBN:
  • 页数:453 页
图书介绍:

前言 1

A部分 1

国际电信公约(一九七三年 马拉加—— 1

托雷莫里诺斯)摘录 1

第二章 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 1

第十八条 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 1

第十九条 电信的停止传递 1

目录 1

第二十二条 电信的保密 2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的通知 2

附录十五水字 2

第二十条 业务的中止 2

第二十一条 责任 2

第二十七条 密语 3

第二十八条 资费和免费业务 3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人命安全电信的优先权 3

第二十六条 政务电报和政务电话的优先权 3

第三十条 货币单位 4

第三章 关于无线电的专门条款 4

第三十四条 相互间的通信 4

第三十五条 有害干扰 4

第三十六条 遇险呼叫和通信 5

第三十七条 虚假的或欺骗性的遇险信号、紧急信号、安全信号或识别信号 5

的定义 6

附件二 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各项规则内所用若干名词 6

B部分 9

Ⅰ 9

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一九七六年版)摘录 9

第一章 专用名词 9

第一条 名词和定义 9

第一节 一般名词 9

第二节 无线电系统、业务和电台 12

第二A节 太空系统、业务和电台 18

第三节 技术特性 21

第二条 发射标识 23

第一节 分类 23

第二节 频带宽度 27

第三节 无线电通信中所用的频带和波段的命名 27

第二章 频率 29

第五条 10千赫至275千兆赫频率划分 29

第一节 区域和地区 29

第六条 频率指配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31

第四节 水上移动业务 33

第七条 有关各种具体业务的特别规定 33

第四章 防止干扰的措施 34

第十二条 设备和发射的技术特性 34

第十四条 干扰和试验 34

第一节 一般干扰 34

第十六条 违章报告 34

第十八条 执照 35

第五章 电台的行政管理规定 35

第十七条 保密 35

第十九条 电台的识别 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

第三节 呼号的组成 37

第四节 使用无线电话电台的识别 39

第四A节 水上移动业务的选择性呼叫号码 40

第五节 特别规定 41

第二十一条 移动电台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的检查 41

第二十二条 主管人的职权 43

第二十三条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以及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的值机员证书 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

第六章 移动业务电台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的人员 43

第二A节 船舶电台值机员证书的种类 46

第四节 任用资格 47

第二十四条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值机员的等级和最少人数 48

第二十五条 水上和航空移动业务电台的工作时间 49

第一节 绪言 49

第二节 海岸电台 49

第四节 船舶电台 50

第七章 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工作条件 53

第二十七条 航空电台和飞机电台 53

第二十八条 移动电台应遵守的条件 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4

第二节 有关安全的特别规定 55

第三节 使用无线电报的船舶电台 56

第四节 使用无线电话的船舶电台 57

第五节 飞机电台 59

第六节 救生艇筏电台 59

第二十八A条 水上移动业务选择性呼叫的国际用法 60

第一节 顺序单频编码系统 60

第二节 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 63

第二十八B条 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 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3

第二节 405—535千赫间各频带 63

第五节 156—174兆赫间各频带 6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4

第二十九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报的一般程序 64

第四节 4000—27500千赫间各频带 64

第三节 1605—4000千赫间各频带 64

第二节 操作准备 65

第三节 呼叫、呼叫的回答和预备通报的信号 66

第四节 报务的发送(路由) 70

第五节 通报和工作的完毕 72

第六节 工作控制 73

第七节 试验 74

第二十九A条 水上移动业务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的程序 74

第一节 概述 74

第二节 人工操作的程序 75

第三节 自动操作的程序 76

第四节 通信方式 77

第五节 前向差错校正方式的操作程序 78

第三十条 用无线电报呼叫 79

第三十一条 对几个电台的无线电报呼叫 82

第三十二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报频率的使用 83

第一节 概述 83

第二节 405—535千赫间各频带 84

第三节 1605—4 000千赫间各频带 89

第四节 仅适用于三区内赤道以北地区的附加规定 89

第五节 4000—27500千赫间各频带 90

第六节 航空移动业务 101

第三十三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的一般程序 1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1

第二节 准备工作 103

第三节 呼叫、呼叫的回答和预备通话的信号 103

第四节 话务的发送(路由) 115

第五节 工作的时间和控制 118

第六节 试验 118

第三十四条 用无线电话呼叫 119

第三十五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频率的使用 1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4

第二节 1605—4000千赫间各频带 125

第三节 4000—23000千赫间各频带 132

第四节 156—174兆赫间各频带 137

第三十五A条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电台应遵守的条件 142

第一节 概述 142

第八章 遇险、警报、紧急和安全 142

第三十六条 遇险信号和通信 警报、紧急和安全信号 142

第二节 遇险信号 144

第三节 遇险呼叫和报告 144

第四节 遇险呼叫和报告发送程序 147

第五节 遇险报告的收妥通知 149

第六节 遇险通信 151

第七节 由非本身遇险的电台发送的遇险报告 155

第八节 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警报信号 157

第八AA节 航行警告信号 159

第八A节 紧急指位无线电示标信号 160

第九节 紧急信号 161

第十节 安全信号 163

第三十七A条 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上移动业务通信的 165

优先顺序 165

第九章 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和无线电用户电报 165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报发报电台的标识 166

第三十九条 无线电报路由 166

第四十A条 水上移动业务中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和无线电用户电报的账务 167

第一节 概述 167

第二节 无线电报账目的编制 170

第三节 无线电话账目的编制 172

第四节 无线电用户电报账目的编制 174

第四十三条 无线电定位业务和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 175

第十章 其他各种电台和业务 17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5

第二节 无线电测向电台 176

第四十四 条特别业务 177

第一节 气象 177

第二节 航海通告 179

第三节 医疗指导 179

附录七 181

不遵守或违反电信公约或无线电规则的报告 181

附录摘录 181

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一九七六年版) 181

Ⅱ 181

附录十 184

业务文件符号 184

附录十一 188

船舶电台和飞机电台应备有的文件 188

第一节 按国际协议的要求装有无线电报设备的船舶电台 188

第二节 其他船舶无线电报电台 189

第三节 按国际协议的要求装有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电台 189

第四节 其他船舶无线电话电台 189

第五节 装有多种设备的船舶电台 189

第一节 表 190

第二类和第三类船舶电台的工作时间 190

附录十二 190

第二节 图表和地图 191

附录十三A 193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无线电通信的各种简语和信号 193

第一节 Q简语 193

第二节 其它简语和信号 210

在4—27.5兆赫间各频带内专门划分给水上移动业务使用的频率表 214

附录十五A 216

在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各频带内用于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系统的频道安排(成对频率) 216

在4000—27500千赫间水上移动各频带内用于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和数据传输的频道安排(非成对频率) 221

附录十五B 221

附录十五C 224

船舶电台速度不超过40波特A1莫尔斯电报可指配呼叫频率表…………附录十五D船舶电台速度不超过40波特A1莫尔斯电报可指配工作频率表(千赫) 224

附录十六 231

读音字母和数字电码 231

附录十七 233

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无线电话各频带的频道安排 233

A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双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 236

B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C节 单工(单频率)操作和船舶间跨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 237

附录十七修订 238

4000—23000千赫间水上移动无线电话各频带的频道安排 238

A节 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B节 单工(单频率)操作和船舶间跨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千赫) 241

水上移动业务电台156—174兆赫频带的发射频率表 242

附录十八 242

附录二十 247

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警报信号的自动接收设备 247

附录二十三 249

获取无线电测向方位及位置的程序 249

第一节 一般说明 249

第二节 处理程序的规则 250

方位等级表 254

附录二十四 255

频率划分表中规定的区域图 255

应用 257

第一A条 电报规则和电话规则在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通信中的 257

一九七六年版)摘录 257

附加无线电规则(日内瓦 257

Ⅲ 257

第二条 无线电报收报人名址 258

第三条 无线电报交发时间 259

第四条 水上移动业务以外的无线电报资费 260

第二节 减价无线电报 260

第四A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报资费 262

第一节 概述 全价无线电报 262

第二节 减价无线电报 265

第五A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话资费 267

第一节 移动电台资费、陆地电台资费、陆线费 267

第二节 附加资费 270

第一节 移动电台资费、陆地电台资费、陆线费 271

第五B条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用户电报资费 271

第二节 附加资费 274

第六A条 水上无线电书信 275

第七A条 水上移动业务中的特种无线电报业务 277

第八条 陆地电台保留无线电报的期限 277

第一节 发往海上船舶的无线电报 277

第九条 有疑问的收信、用“复递”的传送、长途无线电 279

通信 279

第十A条 水上移动电台的例行转发 282

第十一条 无法投递的通知 283

电报规则 285

第二条 定义 285

第一条 电报规则的宗旨 285

C部分 285

电报规则(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 285

Ⅰ 285

第四条 向用户开放的业务 286

第五条 电报业务的一般操作规定 287

第六条 电报的停止传递 289

第八条 电报的结算费率 289

第九条 电报的收取费 290

第十二条 电报费的退还 290

附件 291

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 293

(一九七四年 日内瓦)第二部分摘录 293

A类 适用于一切操作方法的一般规定 293

二、国际公众电报业务的通信种类 293

1.各类电报和特别业务 293

Ⅱ 293

三、电报的编写和交发 297

1.明语和密语——对于这些语文的收受 297

2.明语 298

3.密语 299

4.编写电报中可以使用的字码 300

6.报头 302

5.电报各部分的排列次序 302

7.业务标志 304

8.收报人名址的写法 305

9.电文的写法 311

10.署名的写法 311

11.发报人的姓名住址和他的身份证明 312

四、字数的计算 312

1.一般规定 312

2.不论由几个字码组成都作一个(实在和计费)字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 313

3.每15个字码作一个计费字数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 316

4.每5个字码作一个计费字数计算的词、字组和字样 317

5.报头内表示字数的方法 318

6.计算字数不符规定的各种情况——差错的更正 319

7.计算计费字数的举例 320

六、电报的传递 320

1.电报的传递次序 320

2.电报各部分的传递次序 321

3.报头的传递 321

4.电报其他各部分的传递 321

5.收受 321

6.例行复述和校复 322

1.一般规定 323

2.投送方法 323

八、收报地点的投送 323

3.无法投送和延迟投送 325

九、根据发报人的要求注销电报 325

1.电报的注销 325

十、必须受理的各类电报 326

1.有关人命安全的电报 326

2.政务电报 327

3.气象电报 330

4.关于战时受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员的电报 330

5.普通私务电报 332

6.电报业务通信 332

十一、可选择受理的各类电报 333

2.新闻电报 333

3.书信电报 336

十二、特别业务 337

1.一般规定 337

2.加急传递和投送 337

3.校对(全部复述) 338

4.预付回报费 338

5.送妥通知 339

7.收报人要求改发 341

8.分送 341

9.彩色来报纸 343

10.专送、邮寄或航空邮寄方法投送 344

第一号附录——计算计费字数的例举 346

1.莫尔斯电码信号 353

一、莫尔斯电码 353

B类 莫尔斯和音响机工作适用的操作规定 353

2.信号的间隔和长度 355

3.使用短码形式传递数字 355

4.传递莫尔斯电码中没有相同信号的符号 356

5.重音字母(除é之外)的传递 357

6.数字和字母的字组、序数或分数的传递 358

C类 印字电报系统适用的操作规定 358

一、传递信号 358

1.第2号国际电报字母表的传递信号 358

2.传递电报字母表中没有相等信号的符号 362

3.传递序数、数码和字母的组合或含有分数的数字 363

4.例行复述和校复 364

二、电报传递的一般规定 364

1.呼叫 364

三、收报的一般规定 365

四、点对点操作的特别规定 366

1.电报传递到纸条式印字系统 366

2.电报传递到纸页式印字系统 368

3.收报 371

五、自通电报操作的特别规定 374

1.一般规定 374

16.自通电报业务中使用纸页式印字电传机、格式变换器和(或)错误更正装置的特别规定 374

17.装有纸页式印字电传机的自通电报局之间的通报 374

18.纸条式印字电传机同纸页式印字电传机之间的交互工作 375

19.格式变换器和(或)自动错误更正装置适用的特别传递程序 376

D类 电报业务通信 377

二、公务公电和业务公电 377

1.一般规定 377

3.业务公电 378

三、纳费业务公电 381

1.一般规定 381

2.纳费业务公电的写法和处理程序 382

3.纳费业务公电的计费 383

4.业务标识RPx在纳费业务公电中的使用 384

四、业务通信的格式和写法举例 385

二、收取费 394

A类 结算费率和收取费 394

2.收受和投送时的收费 394

Ⅲ 394

(一九七四年 日内瓦)第三部分摘录 394

国际公众电报业务操作须知 394

5.收费中的差错 395

Ⅳ 396

有关用户电报业务的F·60号建议 396

(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绿皮书第ⅡB卷 396

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 396

用户电报业务 396

第三十七条 用户电报操作程序(对用户的指导) 396

附件一 用户电报操作程序 397

1.电文的传递 397

2.操作程序 399

D部分 401

Ⅰ 401

电话规则(一九七三年 日内瓦)摘录 401

电话规则 401

第一条 电话规则的宗旨 401

第二条 定义 401

第四条 向用户开放的业务 402

第六条 结算费率 402

第七条 收取费 403

第一章 定义 405

一般规定 405

国际电话业务须知(一九七三年 405

日内瓦)摘录 405

Ⅱ 405

第三章 电话种类、电话等级、特别业务 408

A.电话种类 408

C.开放业务类别 409

第四章 挂号的记录 411

A.各电话种类的总则 411

B.对某些通话种类和特别业务的附加规定 412

C.发话人预约电话接续时间、挂号的变更 416

E.挂号有效时间 417

D.销号 417

第六章 通话时间的限制 418

电话资费 419

第二章 收费办法 419

A.根据话务员记录的话单收费 419

B.根据自动记录收费 421

第三章 遇险(应急)电话、政务电话和公务电话的 422

话费 422

第四章 加急私务电话的话费 422

第五章 特别业务电话的话费 423

索引 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