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1
目录 1
第一篇 矿区总体 4
第一章 一般规定 4
第二章 矿区开发 4
第三章 煤的洗选与加工 7
第四章 矿区地面总布置 8
第五章 矿区辅助、附属企业及设施 10
第一节 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 10
第二节 矿区附属企业 14
第一节 矿务局及其附属机构 15
第六章 矿区行政、文教、医疗设施及居住区规划 15
第二节 矿区文教、医疗设施 16
第三节 居住区规划 18
第七章 矿区地面运输 19
第八章 矿区供电 21
第九章 矿区通信 22
第十章 矿区给水、排水 23
第十一章 支农、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26
第十二章 经济 27
第一节 矿井储量 29
第二篇 矿井开采 29
第一章 矿井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9
第二节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30
第二章 井田开拓及准备 31
第一节 井田开拓方式 31
第二节 井筒及主要运输大巷位置 32
第三节 井田准备及采区布置 33
第四节 井巷支护 3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6
第二节 立井井筒 36
第三章 井筒 36
第三节 平硐和斜井 38
第四章 井底车场及硐室布置 38
第一节 井底车场 38
第二节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计算 40
第三节 硐室布置 41
第五章 采煤方法与采掘机械化 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3
第二节 采煤方法与采煤机械化 44
第三节 采准工作与掘进机械化 46
第四节 降低原煤水分 4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8
第六章 水力采煤 48
第二节 水采工艺系统 49
第三节 井田开采 50
第四节 高压供水 52
第五节 水力运输和水力提升 53
第六节 脱水和煤泥处理 55
第七章 建筑物、水体、铁路下采煤与水砂充填 56
第一节 建筑物、水体、铁路下采煤 56
第二节 水砂充填 61
第八章 井下运输 63
第一节 大巷运输 63
第二节 采区运输 65
第三节 井巷铺轨及设施 67
第九章 通风与安全 68
第一节 通风 68
第二节 防水、防尘、防火和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70
第三节 抽放瓦斯 71
第十章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73
第一节 提升设备 73
第二节 通风设备 77
第三节 排水设备 78
第四节 压缩空气设备 7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0
第十一章 老矿挖潜 80
第二节 老矿环节改造 82
第三节 老矿扩建 83
第十二章 地方小煤矿 84
第三篇 地面生产系统与选煤 8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89
第二章 主、副井井口布置及机械设备 90
第三章 受煤及配煤 91
第四章 筛分、选矸与破碎 92
第一节 筛分 92
第二节 选矸 93
第一节 选煤工艺的选择 94
第三节 破碎 94
第五章 选煤方法和选煤工艺 94
第二节 选煤方法 96
第三节 跳汰、摇床和槽选 96
第四节 重介选 99
第五节 浮选 102
第六章 脱水与干燥 103
第一节 脱水 103
第二节 防冻与干燥 105
第一节 煤泥水的输送与粗粒煤泥的分级 106
第七章 煤泥水处理 106
第二节 浓缩机和沉淀塔 107
第三节 煤泥沉淀池 108
第八章 装车与储存 109
第九章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111
第十章 计量和煤质检查 112
第十一章 老厂挖潜 113
第四篇 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11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5
第一节 组成和分工 121
第二章 矿区机电修配厂 121
第二节 工艺和装备 122
第三节 压缩空气站和氧气站 132
第三章 矿(厂)修理厂(车间) 133
第一节 矿井修理厂 133
第二节 矿区选煤厂修理车间 134
第四章 标准轨距蒸汽机车、车辆与汽车修理 135
第一节 蒸汽机车修理 135
第二节 车辆修理 137
第三节 汽车修理 139
第一章 平面布置 143
第五篇 工业场地总布置和防洪排涝 143
第二章 竖向设计及排水 150
第三章 场内窄轨铁路和道路 151
第四章 地面防洪和排涝 153
第六篇 地面运输 155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55
第二章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155
第一节 装(卸)车站 155
第二节 集配站 157
第三章 窄轨铁路 158
第四章 公路 163
第五章 架空索道 164
第六章 水运 165
第七篇 供电、配电和照明 166
第一章 供电和变电所 166
第二章 地面车间配电 167
第三章 矿井井下供配电 169
第四章 电力牵引及供电 170
第五章 照明 172
第六章 雷电保护 173
第八篇 自动化、控制、信号和通信 175
第一章 自动化和控制 175
第二章 信号 176
第三章 通信 177
第九篇 地面建筑 18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80
第二章 主要工业建筑及构筑物 185
第一节 矿井工业建筑及构筑物 185
第二节 选煤厂工业建筑及构筑物 190
第三节 矿区机电修配厂厂房建筑 193
第三章 行政、公共建筑及居住区 194
第一节 矿井行政、公共建筑 194
第二节 选煤厂、矿区机电修配厂行政、公共建筑 198
第三节 居住区 200
第十篇 给水排水和采暖通风供热 202
第一章 给水排水 20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2
第二节 水源 202
第三节 室外给水排水 203
第四节 室内给水排水 206
第五节 井下消防与洒水 207
第二章 采暖通风与供热 20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8
第二节 室内采暖通风和除尘 208
第三节 浴室和食堂供热 212
第四节 矿井井筒防冻 213
第五节 锅炉房设备 215
第六节 室外供热管道 217
第十一篇 经济概算 218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18
第二章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218
第一节 劳动定员 218
第二节 劳动生产率 220
第三章 生产成本及技术经济分析 221
第一节 产品生产成本 221
第一节 矿井设计的移交生产标准 222
第二节 技术经济分析 222
第四章 矿井设计的移交生产标准、设计概算及“三材”清册 222
第二节 设计概算 223
第三节 “三材”清册 223
附录一 本规范附表 224
一、第一篇 附表 224
二、第四篇 附表 227
三、第五篇 附表 262
四、第十篇 附表 263
附录二 规范用词说明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