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海关制度普遍适用原则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海关税则 2
第三章 政府的一般权力 4
第一节 关税方面 4
第二节 最低税率及中间税率的适用 5
第三节 贸易协定及条约中的关税条款 6
第四节 特别措施 6
第五节 对外贸易管理及禁限规定 11
第六节 进口、出口、船舶吨位及商品包装方面的限制 12
第七节 过渡条款的特许 13
第八节 直接运输 13
第九节 海关一般规章 14
第四章 关税法实施细则 14
第一节 总则 14
第二节 商品分类 15
第三节 货物原产国 16
第四节 海关估价 17
第一节 总则 18
第五章 进出口禁限规定 18
第五节 货物重量 18
第二节 保护原产国标志禁限规定 19
第六章 对外贸易及对外金融关系管理 20
第二编 海关组织与职责 21
第一章 海关监管区域 21
第二章 地方海关组织机构 22
第一节 现场海关 22
第二节 海关巡缉队 23
第三节 现场海关及海关巡缉队共同适用的规定 23
第三章 对海关关员的特殊法律规定 24
第四章 海关关员的权力 26
第一节 货物、运输工具和人身检查权 26
第二节 住宅搜查权 28
第三节 文件资料调阅权 31
第四节 对某些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活动的监管权 33
第五节 邮件检查权 35
第六节 护照查验权 36
第七节 控制交付权 36
第八节 1985年6月14日《申根协定》框架内人员临时扣留权 37
第一章 甲进口货物 40
第一节 海运进口货物 40
第三编 货物进关 40
第二节 陆运进口货物 42
第三节 空运进口货物 42
第一章 乙海关监管仓库 43
第二章 出口货物 44
第四编 通关程序 45
第一章 正式报关 45
第一节 正式报关的强制性 45
第二节 办理正式报关的报关人资格——报关代理人 46
第三节 正式报关单的格式、内容及登记手续 48
第二章 查验货物 51
第一节 货物查验条件 51
第二节 货物税则归类、原产国或海关估价方面争议的裁决 52
第三节 查验结果的法律效力 53
第三章 征收关税及其他税 53
第一节 征收关税及其他税 53
第二节 税款即征即缴 54
第三节 信用纳税 5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5
第二节 具保放行 55
第四章 放行货物 55
第三节 出口货物装货及离境 56
第五章 与部分国家及地区之间关系项下的通关程序 57
第五编 海关经济监管制度、暂时出口及特别留存制度 58
第一章 保税手册的一般管理制度 58
第二章 转关运输制度 59
第三章 甲海关保税仓库(运输保税仓库) 61
第一节 保税仓库定义及其作用 61
第二节 不准办理保税仓库制度的货物、可办理保税仓库制度的货物、对货物存放的限制规定 62
第三节 公共保税仓库 64
第四节 企业保税仓库 65
第五节 特别保税仓库 66
第六节 适用所有运输保税仓库的规定 67
第三章 乙石油产品国内税保税仓库 70
第四章 海关保税仓库(加工保税仓库) 71
第五章 保税工厂 73
第一节 矿物油生产保税工厂 73
第二节 石油保税工厂 74
第三节 其他保税工厂 76
第六章 暂时进口制度 76
第七章 暂时出口制度 79
第八章 特别监管仓库 80
第九章 畜牧 81
第十章 进口加工制度项下补偿利息 82
第六编 海关留存货物 83
第一章 海关留存货物的形成 83
第二章 留存货物的变卖 84
第七编 关税减免 86
第一章 免税 86
第二章 船舶及航空器用物料 87
第一节 专门适用船舶的规定 87
第三节 船舶、航空器共同适用的规定 88
第二节 专门适用航空器的规定 88
第三章 边境财产 89
第四章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暂时免税 89
第五章 大陆架及经济区 90
第八编 关境内货物移动及占有 91
第一章 海关陆地监管区内货物移动及占有 91
第一节 货物移动 91
第二节 货物占有 93
第三节 《边境地区特别账册》 94
第四节 《边境地区放牧登记手册》 94
第五节 陆地监管区内面粉加工装置及工业设备 95
第二章 若干类货物在全关境内适用的特殊规定 96
第九编 远洋船舶监管 98
第一章 船舶登记管理 98
第一节 适用范围 98
第二节 船舶法国籍的获得 98
第三节 远洋许可证 105
第四节 有关法国籍入籍证书及远洋许可证的其他规定 105
第五节 船舶护照 106
第六节 船舶吨税 107
第七节 船舶抵押 107
第二章 特许航行权 110
第三章 紧急停泊 112
第四章 海难打捞货物——遇难船舶残骸 113
第十编 海关代征税 114
第一章 国内消费税 114
第二章 海关印花税 127
第三章 港口税及设备使用税 128
第四章 甲商业旅行者税 128
第四章 乙部分公路车辆特别税 128
第五章 部分航空器特别税 133
第六章 其他税 135
第十一编 自由区 137
第十二编 海关诉讼法 140
第一章 触犯海关法行为的取证 140
第一节 寄存权 140
第一节 扣押取证 141
第二节 调查取证 145
第三节 扣押笔录和调查笔录共同适用的规定 146
第二章 起诉 148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8
第二节 强制措施 149
第三节 起诉权及处罚权的终止 150
第三章 诉讼程序 152
第一节 触犯海关法规案件法院管辖权 152
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 153
第三节 刑事诉讼程序 154
第四节 向最高法院上诉 155
第五节 其他规定 155
第四章 海关诉讼的判决、强制措施及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159
第一节 保全措施 159
第二节 强制措施 160
第四节 罚没收入的分配 164
第三节 缓期执行 164
第五章 法律责任及连带责任 165
第一节 刑事责任 165
第二节 民事责任 168
第三节 连带责任 169
第六章 处罚规定 170
第一节 触犯海关法规行为分类及主刑 170
第二节 附加刑 180
第三节 处罚适用的特殊情况 182
第十三编 海关调解鉴定委员会 185
第二章 违法行为的取证 190
第十四编 对外金融关系诉讼 190
第一章 共同规定 190
第三章 法律责任 191
第四章 处罚规定 192
第十五编 国内税、关税及外汇诉讼委员会 193
第十六编 向境外或从境外向境内转移资本的申报 195
第十七编 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财产往来 196
第一章 关于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财产往来申报的规定 196
第二章 向海关交验与欧共体其他成员国往来中限制流动的产品 198
第三章 产品退回原产国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