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页 1
第十六版序言 1
第一编 总则 1
第一章 犯罪与刑法 1
第一节 犯罪的本质 1
第十七版序言 3
第十八版序言 4
第十九版序言 5
第二节 刑法在刑事学中的地位 5
第一节 普通法上的刑事责任原则 6
第二章 刑事责任的原则 6
第二节 法定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原则 50
第三章 责任的不同形式 62
第一节 导言 62
第二节 错误 62
第三节 醉酒 67
第四节 强迫 71
第五节 法律上的特殊人 80
第四章 预备罪 107
第一节 导言 107
第二节 煽动 108
第四节 未遂 109
第三节 犯罪共谋 109
第五章 犯罪中的共犯 116
第一节 导言 116
第二节 一级主犯 118
第三节 二级主犯:共犯和帮凶 119
第四节 事前从犯 122
第五节 事后从犯 125
第六节 共犯 126
第六章 犯罪的分类 128
第一节 应予起诉罪和简易审决罪 128
第二节 重罪与轻罪 130
第一节 导言 137
第二编 分则各罪的定义 137
第七章 杀人罪 137
第二节 正当的杀人 148
第三节 可免责的杀人 151
第四节 谋杀罪 155
第五节 自杀 193
第六节 非预谋杀人罪 196
第七节 普通法上重罪杀人的刑罚 206
第八节 杀婴罪 208
第九节 堕胎罪 209
第二节 性犯罪 212
第一节 导言 212
第八章 非致命性侵犯人身罪 212
第三节 非性犯罪 219
第九章 重婚罪 237
第一节 定义 237
第二节 对第一次婚姻的误信 242
第三节 证据、惩罚和犯罪等级 243
第十章 诽谤罪 245
第一节 通常作为民事侵权行为对待的私人诽谤 245
第二节 民法和刑法的共同基本原则 245
第三节 两种诽谤的微小的区别 247
第四节 惩罚 253
第十一章 侵犯财产罪 254
第一节 恶意损害 254
第二节 纵火罪 265
第十二章 夜盗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71
第一节 夜盗罪 271
第二节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80
第三节 盗窃圣物罪 280
第十三章 盗窃 282
第一节 历史综述 282
第二节 法律定义 283
第三节 占有 287
第四节 委托 290
第五节 同意 304
第六节 “能被盗窃”的物品 312
第七节 偷窃的犯罪意图 326
第八节 刑罚 341
第九节 故意勒索威吓 346
第十节 被盗财产的返还 349
第十四章 贪污罪 355
第一节 历史沿革和定义 355
第二节 伪造帐目罪 366
第一节 被普通法所忽视的受委托人的责任 367
第十五章 欺诈性侵占罪 367
第二节 1916年《盗窃罪法》第20条的规定 369
第三节 盗窃罪与欺诈性侵占罪的区别 374
第四节 欺诈性受委托人 376
第十六章 普通法中应惩罚的欺骗罪 377
第一节 欺诈罪 377
第二节 侵害公共正义的欺诈 378
第三节 对平民个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378
第十七章 欺诈罪 380
第一节 1916年《盗窃罪法》第32条的规定 380
第二节 惩罚 393
第三节 盗窃罪与欺诈罪的区别 393
第四节 发还令 394
第一节 普通法和成文法的规定 396
第十八章 收受赃物罪 396
第二节 从国外盗窃的财产 399
第三节 处罚 400
第十九章 涉及欺诈的其他犯罪 401
第一节 制定法上的欺诈 401
第二节 贿赂与贪污 406
第二十章 伪造罪 408
第一节 历史 408
第二节 定义 409
第三节 文件 412
第五节 虚假 416
第四节 印章、印模等 416
第六节 使用虚假文件 422
第七节 特殊的伪造罪 423
第八节 刑罚 424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罪 425
第一节 叛逆 425
第二节 包庇叛逆 436
第三节 私自和解 438
第四节 侵害王权 439
第五节 背叛 440
第七节 煽动叛乱及其他危害国家的犯罪 441
第六节 企图伤害或惊吓国王 441
第八节 侵害公共治安的犯罪 443
第二十二章 共谋和劳资纠纷 457
第一节 共谋 457
第二节 劳资纠纷 464
第二十三章 伪证及妨碍公共司法的其他犯罪 467
第一节 伪证 467
第二节 妨碍公共司法的其他犯罪 473
第二十四章 违背国际法的犯罪 476
第一节 海盗 476
第二节 违背中立 477
第三节 对大使的犯罪 478
第二十五章 流浪罪 480
第一节 历史 480
第二节 游手好闲与不安分守己的人 481
第三节 流氓与无赖 481
第四节 不可救药的流氓 483
第三编 司法证明的方式 484
第二十六章 推定与证据的本质 484
第一节 英国证据规则的严格性 484
第二节 证据证明与推定证明的比较对照 485
第三节 证据 494
第一节 导言 503
第二十七章 证据的一般规则 503
第二节 刑、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规则 506
第二十八章 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规则 547
第一节 对证明的最低限度要求更高 547
第二节 传闻证据规则的特别例外 554
第三节 被告人的品行 557
第四节 供认 559
第五节 证人的能力 565
第六节 未贴印花的文件 572
第七节 从国外取得证据 573
第二节 时间限制 575
第一节 导言 575
第二十九章 对刑事管辖的限制 575
第四编 刑事诉讼程序 575
第三节 领域限制 576
第三十章 刑事法院 581
第一节 议会中的女王高等法院 581
第二节 刑事上诉法院 584
第三节 高等法院的王座庭 585
第四节 巡回审判法庭 586
第五节 四季法庭 587
第六节 验尸法院 588
第七节 治安法院(简易法庭) 588
第一节 简易审决法院 591
第三十一章 简易程序 591
第二节 对应予起诉罪的简易审判 597
第三节 由陪审团审判的非应予起诉罪 599
第四节 简易审决的优点与异例 600
第五节 自治安法院上诉 601
第三十二章 普通程序(一):预备阶段 604
第一节 告发 605
第二节 逮捕 606
第三节 羁押候审 612
第三十三章 普通程序(二):从起诉到判决 621
第一节 起诉 621
第二节 传讯 629
第三节 抗辩和争论 630
第四节 审判和裁决 635
第五节 判决 641
第六节 防止执法错误 651
第七节 缓刑与赦免 657
第三十四章 普通程序(三):拘留和缓刑 660
第一节 拘留 660
第二节 缓刑和释放 663
附录一 “信贷”的含义 667
附录二 关于采纳向陪审团出示的有损被告名誉的证据之规则 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