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1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至第十一条 1
前言页 1
第二章 劳动集体 5
第一节 一般条款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5
第二节 基层劳动集体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8
第三节 基本劳动集体 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 11
第三章 工会 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 16
第四章 集体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至第六十条 23
第一节 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六条 29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改变 29
第二节 对青年专家的工作安排 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二条 37
第三节 选举 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 40
第四节 招聘考试 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七条 43
第五节 由劳动与社会问题管理局安排工作 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47
第六节 法院的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49
第七节 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入社 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50
第八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若干补充条件第一百零七条 51
第九节 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的补充劳动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52
第十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改变 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 55
第六章 劳动法律关系确定的职工和企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58
第一节 职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条 58
第二节 企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62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 65
第一节 正规的工作时间 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 65
第二节 额外劳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五十条 69
第三节 休息 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72
第八章 休假 74
第一节 休假种类 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 74
第二节 有薪年假的利用 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八条 84
第九章 劳动纪律 87
第一节 通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一条 87
第二节 奖励 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 88
第三节 纪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 90
第十章 财产责任和其它种类的损失赔偿 96
第一节 企业的财产责任 第二百条至第二百零二条 96
第二节 职工的财产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二条 97
第三节 其它种类的赔偿 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八条 102
第一节 业务熟练程度的保持和提高 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 110
第十一章 业务熟练程序 110
第二节 新职业培训 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 114
第三节 徒工合同 第二百三十九条至第二百四十一条 116
第十二章 劳动报酬 118
第一节 通则 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六条 118
第二节 劳动定额化 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二条 121
第三节 晋升 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 123
第四节 补充劳动报酬和其它劳动报酬第二百五十七条至第二百六十八条 126
第五节 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二百六十九条至第二百七十二条 130
第一节 通则 第二百七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五条 131
第十三章 安全和卫生的劳动条件 131
第二节 确定安全和卫生劳动条件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七十六条至第二百九十条 133
第十四章 企业的社会--生活服务和文化服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三百条 139
第十五章 对苦干类别职工的专门保护 143
第一节 对未成年人的专门保护 第三百零一条至第三百零五条 143
第二节 对妇女的专门保护 第三百零六条至第三百一十三条 145
第三节 对劳动能力减弱人员的专门保护第三百一十四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 148
第四节 对进行工作的退休者的专门保护第三百二十二条至第三百二十四条 152
第一节 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百二十五条至第三百三十六条 153
第十六章 终止劳动法律关系 153
第二节 由选举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三百三十七条至第三百四十条 162
第三节 由生产合作社社员籍产生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 第三百四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三条 164
第四节 反对非法解职以保护职工 第三百四十四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 165
第十七章 劳动手册和工龄 167
第一节 劳动手册 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条 167
第二节 工龄 第三百五十一条至第三百五十六条 169
第十八章 劳动争议 172
第一节 通则 第三百五十七条至第三百六十三条 172
第二节 劳动争议的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 175
第三节 劳动争议委员会 第三百七十二条至第三百七十七条 178
第四节 劳动争议的审理 第三百七十八条至第三百九十条 181
第五节 劳动争议决定的上诉、生效和执行 第三百九十一条至第三百九十八条 186
第十九章 对遵守劳动法制的监督和对破坏劳动法制的行政惩处责任 190
第一节 对遵守劳动法制的监督 第三百九十九条至第四百一十二条 190
第二节 违犯劳动法制的行政惩处责任第四百一十三条至第四百一十六条 197
补充条例 199
过渡条例 200
最后规定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