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1
非城镇户口农村居民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 1
乡镇集体应当辅助缴纳养老费 3
缴纳保险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4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6
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和预缴 7
养老金应当由本人领取 9
禁止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11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3
合作医疗减轻农民医疗负担 13
不得强迫参加合作医疗 14
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民人口也可以参加合作医疗 16
应向规定的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合作医疗 17
不得任意提高缴费标准或数额 20
按规定途径报销医疗费用 22
大额医疗费用可以核销 24
就诊须符合程序规定 25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浪费医疗经费 27
村民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有知情权 29
三、最低生活保障 32
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可享受低保待遇 32
工伤补助不应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 33
低保的申请程序 35
具有城市户口的农村居民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36
低保待遇应按规定条件停发 37
低保标准可以申请提高 39
低保待遇不能跨市迁移 40
低保资金不得挪用 42
四、特困群众救助 44
因公致残不可享受特困救助 44
城镇户口农村居民不属于特困救助对象 45
特困户可以享受教育救助 47
特困救助的申请程序 49
五、五保供养 51
已签订供养协议的农民可享受五保待遇 51
五保的申请程序 52
五保供养不应低于规定的标准 55
五保供养方式可以自愿选择 56
五保户可优先入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58
不得挪用五保供养资金 60
六、灾害救助 62
灾民应当受到国家灾后救助 62
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应当符合标准 64
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免缴房屋建筑管理费 66
七、医疗救助 68
贫困户可享受医疗救助 68
未开展合作医疗的地区可享受医疗救助 70
依规定超出范围的医疗不享受医疗救助 71
不得擅自更改医疗救助金额 73
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75
禁止截留医疗救助基金 77
不得挪用医疗救助基金 79
八、社会优抚 81
病故军人家属应享受抚恤优待 81
年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不再享受抚恤补助 82
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死亡应确认为因公牺牲 84
不得违反标准发放抚恤金 85
义务兵家属待遇 87
残疾军人的待遇 88
退役军人应享受教育优待 90
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应给予安置 92
九、退耕还林补偿 94
退耕还林合同应由本人签订 94
退耕户有权获得粮食、种苗造林和生活补助 95
不得向退耕户分摊粮食调运费 97
不得擅自变更补偿期限 99
禁止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 101
补助粮食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102
退耕户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 103
禁止冒领退耕还林补助 105
退耕户可继承退耕还林地的土地承包权 106
附录:纠纷解决方法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