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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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赵维田著
  • 出 版 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年份:2000
  • ISBN:7801492269
  • 页数:584 页
图书介绍:本书内容包括航空法发展史、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1944年芝加哥公约、航空器及其国籍原则、航空事故调查、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双边体制、不定期航班与包机、国际航空运费体制、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责任制度、客货运责任规则等。

第一节 航空法定义 1

第一章 绪论 1

第二节 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2

一、国际性 2

二、囊括公法与私法 4

三、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4

四、航空法的独立性 5

一、多边国际公约 6

三、航空器的国籍 6

第三节 航空法的渊源 6

二、双边协定 8

三、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8

四、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9

五、其他 10

第四节 航空法发展简史 11

一、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2

二、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15

(一)芝加哥会议 15

(二)航空私法规则的完善 16

(三)航空刑法的形成 18

第二章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20

第一节 领空主权 20

一、早期的争论 20

二、领空的边界 23

(一)平面边界 23

(二)垂直边界 25

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与人类生命安全 26

(一)击落偏航入一国领空的民用飞机事件 27

(二)禁止对民用飞机使用武力的习惯国际法的争议 29

(三)对KE007航班事件作出的反应 31

(四)芝加哥公约第三分条 32

第二节 五种“航空自由”或权利 35

一、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 36

二、航空管理体制 38

三、飞行自由与航空运输权 39

第三节 新的“航空自由”论 41

一、双边航空协定中的“自由”因素 42

二、美国的“放松管理”政策 43

三、新“航空自由”论 43

第三章 1944年芝加哥公约 47

第一节 主权原则 48

一、飞入或飞经别国上空的规则 48

二、国内运载权 50

三、不得妨害本国安全的规则 52

(一)空中禁区 52

(二)暂禁飞行 53

(三)其他 54

四、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55

五、其他 56

第二节 航空器及其国籍原则 57

一、航空器定义 57

二、国家航空器 58

(一)登记与所有权 61

(二)只许有一个国籍 62

(三)联合经营 64

(四)国籍与管辖权 65

四、民用航空器应具备的条件 66

第三节 统一规则与方便航行 68

一、遵守国际统一标准的原则 69

二、无差别对待原则 71

三、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 72

四、不订立与公约相抵触的协议 74

第四节 航空事故调查 74

一、公约第二十六条 75

二、《附件13》的主要内容 76

(一)定义与目的 76

(二)进行调查的机构与调查报告 77

(三)有关记录与资料的外泄问题 78

三、主要矛盾与争论 79

第五节 遇难救助 79

一、搜寻、帮助与救援 80

二、国际义务 81

三、搜寻援救区 81

四、补偿与报酬 82

第六节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82

一、宗旨和性质 83

二、会员资格 84

四、理事会 85

三、大会 85

(一)准立法权 86

(二)准司法权 86

(三)管理权 88

五、秘书处 89

六、各种专门委员会 89

(一)空中航行委员会 89

(二)航空运输委员会 89

(三)法律委员会 90

一、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91

二、包机的国际组织 91

第七节 其他国际性或区域性组织 91

三、航空机组人员协会国际联合会(IFALPA) 92

四、区域性组织 92

(一)欧洲民用航空会议(ECAC) 92

(二)与欧洲民航会议的性质类似的地区性组织 93

第四章 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双边体制 94

第一节 双边协定的内容和芝加哥标准格式 96

一、营运权的含义 96

二、航路或市场 97

三、1944年芝加哥标准格式 99

四、辅助性权利条款 101

(一)对航空公司的指定与认可 101

(三)技术服务及其收费 103

(二)遵守当地法律和规章 103

(四)免纳关税的项目 104

(五)互相承认适航证和人员执照 104

(六)遇难救助和失事调查 105

(七)其他 105

第二节 百慕大协定 106

一、运费价格条款 108

二、运力条款 110

三、确定运力的“参照架构” 112

四、载运量的主要与次要标准 114

五、全货运航班 116

六、改换机型问题 117

七、第二个百慕大协定 119

八、共用(航班)号码(code-sharing) 121

第三节 事先确定运力的模式 123

一、事先确定式的理论基础 123

二、秘密换文与合营安排 124

三、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条款 126

第四节 美国“放松管理”政策与自由式协定 127

一、传统民航体制 127

二、“放松管理”新政策的出笼 128

三、把“放松管理”政策推向国际 130

四、自由式协定的基本特征 131

五、对自由式的评论 134

第五节 航空运输自由化与GATS 136

第一节 定期与不定期航班 141

第五章 不定期航班与包机 141

一、国际民航组织1952年的定义 142

二、多边协定 143

三、包机的法律地位 145

第二节 包机的历史发展与演变 145

一、初期阶段——社团包机 145

二、大发展时期——各种非社团形式 149

(一)欧洲的突破 149

(二)美国松绑的缓慢进程 151

三、其他标准和名称 154

第三节 与定期航班的激烈竞争 155

一、国际航协(IATA)票价的多元化 155

二、莱克尔案 158

三、誓不两立的对峙 160

第四节 包机的国际管理 160

一、包机与定期航班管理的异同 161

二、保护本国航空公司 163

三、双边解决的试探 165

四、自由式协定与始发地国原则 166

五、合理的管理方案 168

第六章 国际航空运费体制 169

第一节 国际航协与多边运费体制 170

一、国际航协简介 170

二、国际航协多边体制的优点 173

三、国际航协的营运会议 175

第二节 美国与国际航协的冲突 177

一、美国对国际航协营运会议机制的批准 177

二、固定价格与反托拉斯法 178

三、国际航协是否卡特尔 180

四、钱德勒危机 182

第三节 国际航协运费体制的改革 184

一、与包机的竞争引起的票价战 184

二、美国1978年“陈情令” 186

三、国际航协机制的重大修改 187

第四节 现状:三种模式 189

一、引入竞争机制的必要性 193

第五节 几点评论 193

二、对竞争设置不同层次的节制 195

三、“合理幅度”制应予肯定 195

四、多边协调机制的保留 196

第七章 华沙公约及其修订文件 198

第一节 绪论 198

第二节 1929年华沙公约 201

一、运输凭证 202

二、责任制度 202

(一)推定过失责任制 202

(二)限制承运人的责任 203

(三)在两种特定条件下承运人的责任没有限制 204

四、公约的适用范围 205

三、管辖法院和诉讼时限 205

第三节 1955年海牙议定书 206

第四节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211

第五节 1966年蒙特利尔(暂对)协议 213

第六节 国际航协的共同条件 218

第七节 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220

第八节 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 224

一、第1、2、3号附加议定书 226

二、第3号附加议定书的专门程序条款 227

三、第4号蒙特利尔议定书 227

第九节 华沙体制九个文件并存引起的问题 231

第十节 全新公约的诞生 233

一、对运输凭证规则的改动 234

二、对客货运均采取严格责任制度 235

三、增加了所谓“第五种管辖权” 235

第八章 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及其责任制度 237

第一节 适用范围 237

一、“国际运输” 237

(一)取酬的人员与货物运输 239

(二)缔约国 240

(三)出发地、目的地与约定经停地点 240

(四)连续运输 242

(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243

二、公约不适用的几种特殊情况 243

三、承运人和用户及各种代理人 245

(一)连续承运人 245

(二)包机中的承运人 247

(三)承运人的“受雇人与代理人” 249

(四)旅行社(Travelagcncies) 250

(五)航空货运发送人(Airforwardcr) 251

(六)搬运及装卸人(Handling[transfer]agcnts) 252

第二节 推定过失责任制 252

一、过失责任与完全责任 254

二、运输合同与侵权行为 255

三、免责条款 260

(一)“一切必要措施”的含义 261

(二)各国法院的不同解释 264

(三)不可抗力与意外危险 265

(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新提法 266

(四)关于第二十条第二款 266

四、受害人过失 267

(一)普通法中的“受害人过失” 267

(二)最常见的案例 268

(三)分久必合的趋势 268

(四)完全责任制下的“受害人过失” 269

第三节 责任限制原则 271

一、限制责任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72

二、反对“农夫补贴国王” 275

三、责任限额的多元化 276

四、黄金限额的折算 278

(一)学者的两种论点 278

(二)各国法院的不同选择 280

(三)公然拒不执行华沙限额的个案例 282

(四)以特别提款权作货币单位 283

五、关于诉讼费用 284

第四节 有意或不顾后果不良行为 285

一、立法难题 285

二、海牙议定书的修订 287

三、普通法系法院的解释 290

四、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 294

五、殊途同归的孪生案例 298

第五节 严格责任制与航空运输规则的现代化 300

一、日本航空的冲击波 301

二、国际航协(IATA)的IIA/MIA 301

三、华沙体制存废之争 303

四、新的严格责任制 306

第九章 客货运责任规则 307

第一节 运输凭证 307

一、飞机票的法律地位 308

二、制裁规则 310

三、飞机票的“交给”与说明项 312

(一)交给谁与“推定交给” 312

(二)“及时交给” 313

(三)“充分交给”——里西案 314

(四)正本清源的“陈诉KAL案” 315

四、新公约的新规定 316

(一)定义 318

一、关于“事故” 318

第二节 客运责任的范围 318

(二)塞克斯案 319

(三)举证责任 320

二、“登机或下机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 321

(一)立法历史 321

(二)位置标准 322

(三)“三重标准”论 323

三、对劫机的适用 325

四、“其他人身伤害” 326

五、新第17条的表述 328

第三节 航空货运责任规则 328

(一)责任限制问题 329

一、客货运输规则的异同 329

(二)免责条款 330

(三)当事人不同 331

二、航空运货单 332

(一)货物的重量、数量与体积 333

(二)“推定通知” 334

(三)新公约的规则 336

(四)申明价值 337

(五)制裁规则的“免除与限制责任规定” 338

三、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339

四、货运责任范围 340

(一)毁灭、遗失与损坏 340

(二)航空运输期间 341

(三)关于第十八条第三款 343

五、货运索赔期限 344

(一)几个词的含义 345

(二)损坏与部分遗失 346

(三)适用第二十六条的排除 347

(四)IATA的遗失通知期限 347

六、行李运输 348

第四节 延误 349

一、定义 349

二、IATA合同条件 351

三、撤销或未履行合同 352

一、立法意图 354

第五节 管辖权与法院 354

二、对“地”的不同解释 355

三、目的地法院 359

四、营业机构设在地法院 360

五、承运人住所地与主要营业地法院 362

六、第五种管辖权 363

第六节 诉讼时限 365

一、立法原旨 365

二、法国司法界的争论 366

三、美国法院的论点 369

四、期限的计算方法 371

第十章 其他方面的赔偿责任 373

(一)经营人的概念 374

一、适用范围 374

第一节 1952年罗马公约 374

(二)“飞行中的航空器”的直接损害 376

(三)公约不适用的其他特殊情况 377

二、责任体制 377

(一)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78

(二)免责条款 378

(三)责任限制 379

(四)不限制责任的情况 381

三、责任担保 382

(一)对索赔保险的标准 382

(二)担保人的权利 383

(一)管辖法院 384

(三)担保额的优先使用 384

四、诉讼程序规则 384

(二)诉讼时效 385

(三)判决的执行 385

五、对罗马公约的评价 387

第二节 飞机制造人的责任 388

一、严格责任制 389

二、耐撞性(Crashworthiness) 392

三、统一规则的前景 393

第三节 国家的责任 394

一、政府检测人员的责任 395

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责任 396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398

一、历史回顾 399

二、保险种类 400

(一)光机险 400

(二)责任险 402

(三)飞行人员险 403

三、劫持飞机 403

第五节 噪音污染 404

第六节 高科技引起的新问题 405

第十一章 对飞机的权利 407

第一节 日内瓦公约 407

一、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 407

二、飞机登记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408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 409

三、只适用于作国际运输的飞机 409

第二节 登记与记录 411

第三节 抵押权的设立方式 413

第四节 优先请求权 413

第五节 扣押与拍卖 415

第六节 零件 416

第七节 租赁 417

第十二章 航空刑法 419

第一节 绪论 419

第二节 1963年东京公约 420

一、缘起 420

二、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 423

三、并行管辖体制 427

(一)“犯罪”与“行为” 432

四、公约的适用范围 432

(二)时间 433

(三)地域范围 433

五、其他 434

第三节 航空器机长的权力 435

一、机长的法律地位 435

二、东京公约规定的治安权力 437

三、对机长行使职权的保护 440

四、降落地国的权力与责任 442

(一)降落地国的法律地位 442

(二)公约赋予的权力 443

(四)处理问题的三种选择 444

(三)机长的义务 444

第四节 1970年海牙公约 445

一、劫机犯罪的定义 447

(一)关于罪名 447

(二)关于劫机的“第三种方式” 448

(三)“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 449

(四)关于重罪 449

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449

(一)拉丁格言“或引渡或起诉” 450

(二)庇护权 451

(三)海牙公约的司法程序规则 453

(四)“或引渡”问题 454

(五)“或起诉”问题 458

三、管辖权问题 462

四、公约的适用范围 465

第五节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466

一、犯罪定义 467

(一)“使用中”的航空器 468

(二)必须是危害民航安全 469

(三)“非法地故意地”犯罪 470

(四)对各项犯罪的表述 471

(五)1988年蒙特制尔议定书 472

二、适用范围及有关管辖权 473

第六节 制裁与预防 475

(一)美国的“制裁公约”方案 476

一、“制裁公约”的流产 476

(二)几个法律问题的争论 477

(三)“制裁公约”的流产 478

二、西方七国首脑的三次联合声明 479

三、预防措施 480

(一)ICAO的措施 480

(二)机场安全检查 481

(三)机场与机上警卫 481

(四)强化预防立法 481

本书附录说明 483

附录一: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485

附录二:新旧华沙体制文件对照表 517

附录三:有关航空安全的四个文件 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