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适用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规则 1
1 总则 1
1.1 第一编的适用 1
1.2 解释指南 1
1.3 制定规则的目的 1
1.4 不同类别的市场参与者 1
1.5 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则 2
1.6 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原则 2
1.7 变更第一编规则所需的多数票 2
1.8 投票权的规定——分类原则 3
1.9 将会计报表送交市场监督委员会备案 3
2 市场监督规则 4
2.1 必须成立市场监督委员会 4
2.2 市场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4
2.3 市场监督委员会主席依本章规则2.2.5任命 4
2.4 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5
2.5 市场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有确定的委派权 5
2.6 市场参与者、服务提供人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配合调查 6
2.7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对规则的解释做有约束力的裁决 6
2.8 市场参与者、服务提供人可以对裁决提起上诉、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不能上诉 6
2.9 市场监督委员会在听证之前提供所审议问题的报告和文件证据 7
2.10 市场监督委员会采用适当的听证会程序 7
2.11 听证会不必遵守严格证据的规定 7
2.12 听证会当事人的权利 7
2.13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无需听证会而达成协议 8
2.14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为信息保密 8
2.15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禁止公开信息 8
2.16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发布指令 8
2.17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罚款 9
2.18 罚金的分配 10
2.19 如果没有上诉,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就是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 10
2.20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服务提供人和市场参与者应服从指令或支付费用 10
2.21 市场参与者支付的款项为应付债务 10
2.22 中止权和终止权 10
2.23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修改中止指令 11
2.24 被中止的市场参与者的义务 11
2.25 市场参与者可以被自动中止 11
2.26 继中止指令之后可以发布终止指令 12
2.27 终止指令和中止指令的形式和生效 12
2.28 终止指令和中止指令不影响应付款项 12
2.29 终止指令的效力 12
2.30 市场参与者有责任调查投诉 13
2.3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向市场监督委员会移送投诉书 13
2.32 调查相关人的行为 13
2.33 相关人的含义 13
2.34 不利情况或不利行为的发生 14
2.35 “不利情况”的含义 14
2.36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纠正不利情况 14
2.37 市场监督委员会在监管机构指令下行动 14
2.38 市场监督委员会为纠正不利情况可以采取的行动 15
2.39 市场监督委员会对不利情况所发的指令具有约束力 15
2.40 规则在不利情况下可以变更 15
2.41 规则变更必须征得受影响的市场参与者同意 15
2.42 市场监督委员会就不利情况与电网经营人协商 17
3 上诉条款 17
3.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任命上诉委员会 17
3.2 对上诉通告的要求 17
3.3 上诉裁决期间的临时安排 17
3.4 提交上诉理由的时限 18
3.5 上诉委员会的审理过程 18
3.6 上诉委员会可以做出其认为合理的裁决 18
3.7 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相当于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 18
3.8 上诉委员会应以多数票原则裁决 18
3.9 上诉委员会免责 18
4 适用于其他委员会的规则 19
4.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其他委员会 19
4.2 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19
4.3 委员会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责任 19
5 规则变更 20
5.1 必须设立规则委员会 20
5.2 设立规则委员会的目的 20
5.3 规则委员会的构成 20
5.4 规则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21
5.5 提议规则变更应通告电力市场有限公司 21
5.6 设立一个委员会审议提案 21
5.7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可以拒绝无理的或无价值的提案 22
5.8 工作组在60天内审议提案 22
5.9 工作组必须遵循指导原则 22
5.10 工作组向规则委员会通报调查结果 22
5.11 规则委员会审议工作组的报告 22
5.12 规则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提案 22
5.13 电网经营人代表的特权 23
5.14 规则变更的审议应具有透明度 23
5.15 规则变更可以由不少于25%的市场参与者提出的 23
5.16 规则变更的批准程序 23
5.17 可以对提议的规则变更上诉 23
5.18 变更生效 24
5.19 规则委员会可以进行较小的规则变更 24
5.20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将规则变更通知市场参与者 24
6 准入规则 25
6.1 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25
6.2 由市场监督委员会评定准入标准 25
6.3 市场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 25
6.4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裁决是否接纳申请人 25
6.5 附加条件准入 26
6.6 市场监督委员会将裁决及所有条件通知申请人 26
6.7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将申请人注册为市场参与者 26
6.8 申请人可以针对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上诉 26
7 市场参与者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27
7.1 在控制权发生变化过程中,市场参与者必须再次申请 27
7.2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审议申请 27
7.3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将裁决和所有条件通知申请人 27
7.4 申请人可以对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上诉 27
7.5 控制权变更批准的有关期限为两个月 27
7.6 拒绝批准可导致交易权取消 27
7.7 保留交易权的情况 28
7.8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中止交易权 28
7.9 投票权随控制权变更转让 28
8 退出 29
8.1 市场参与者可以退出 29
8.2 退出生效 29
8.3 当有特定依据时委员会可以拒绝退出申请 29
8.4 市场监督委员会应立即完成调查 29
8.5 市场监督委员会规定退出生效日期 29
8.6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将退出的市场参考者除名 29
8.7 已退出的市场参与者在两年内仍须服从市场监督委员会的裁决 30
9 关于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条款 31
9.1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同意受规则约束 31
9.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酬金应与市场参与者协商确定 31
9.3 由市场参与者支付费用 31
9.4 未经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同意,第一篇9不得变更 31
10 服务提供人的选定 32
10.1 规则委员会应设立一个委员会审议选定服务提供人的议案 32
10.2 合同代理人决定选择办法 32
10.3 规则委员会可以接受或拒绝选择办法 32
10.4 合同代理人将选择结论通报规则委员会 32
10.5 规则委员会审议合同代理人的报告 32
10.6 规则委员会可以批准或拒绝报告 32
10.7 服务提供人合同的批准 32
10.8 变更生效 33
11 关于信息公开的一般规定 34
11.1 规则规定根据需求公开信息 34
11.2 不得公开误导性或欺骗性信息 34
11.3 错误信息的纠正 34
11.4 商业不利的证据 34
12 相关信息的披露 35
12.1 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 35
12.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公布相关信息 35
13 服务提供人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如何管理市场信息 36
13.1 服务提供人和电力市场有限公司为信息保密 36
13.2 保密信息可以公开的情况 36
13.3 规则不适用于独立获得的信息 36
第二编 适用于现贷交易的规则 37
1 总则 37
1.1 第二编的适用 37
1.2 变更第二编规则所需的多数票 37
1.3 第二编投票权的规定——加权投票 37
1.4 “市场份额”的定义 37
1.5 单个市场参与者的情况 38
1.6 超始阶段的投票办法 38
1.7 潜在的市场参与者获得投票权 39
2 所有人均有义务合理行为 41
2.1 每个现货市场参与者均应合理行为 41
2.2 每个服务提供人均应合理、谨慎地行为 41
3 服务提供人自查 42
3.1 服务提供人自我检查 42
3.2 服务提供人向市场监督委员会报告 42
A章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规则 43
1 总则 43
1.1 制定A章的目的 43
1.2 A章的适用 43
2 制定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 43
2.1 电网经营人应每日提交系统状态报告 43
2.2 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交委托报价 43
2.3 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交委托出价 43
2.4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撤销前有效” 44
2.5 可以撤销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 44
2.6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的内容 44
2.7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价格的表示 44
2.8 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数量的表示 44
2.9 数量不得超过预期的发电量或购电量 44
3 委托时限 44
3.1 委托时限 44
3.2 不接受委托时限之外提交的出价和报价 44
4 委托过程 45
4.1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递信息 45
4.2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对收到的出价和报价标明签收时间 45
4.3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发送委托出价和委托报价确认书 45
4.4 现货市场参与者若未收到确认书应查询 45
4.5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45
4.6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45
5 出价和报价的清算规则 46
5.1 按价清算出价和报价 46
5.2 将出价和报价按价格高低排序 46
5.3 相同价格的出价或报价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46
5.4 确定清算价格 46
5.5 可以全部或部分地截取出价或报价数量 46
5.6 比较顺序 46
5.7 无法确定唯一价格时清算价格的确定 46
5.8 在特定情况下无确定的清算价格 47
5.9 对应委托报价数量必有一个清算数量 47
5.10 对应委托出价数量必有一个清算数量 47
5.11 清算顺序 47
5.12 可以部分或全部清算出价数量和报价数量 47
6 清算出价和报价 47
6.1 与清算人订立的合同的主体——清算价格和数量 47
6.2 依据清算和结算规则结算合同 48
7 公布价格和数量 48
7.1 通告清算价格和清算数量 48
7.2 向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供的信息 48
7.3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向清算人提供清算价格和数量 49
7.4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信息 49
7.5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信息 49
8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报告责任 49
8.1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应编制违规报告 49
8.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公布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报告 49
8.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行为的信息 50
9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责任 50
9.1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免责 50
9.2 提交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对经济损失负责 50
9.3 提前一日委托交易管理人的赔偿限额 50
9.4 年度赔偿限额 50
9.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 50
10 关于权利转让或债权更替的限定 51
10.1 期货交易商授权公告 51
B章 关于用于制定预计价格和预调度计划的信息的规则 53
1 总则 53
1.1 B章的适用 53
1.2 计划人为所有收到的信息标明接收时间 53
1.3 E章规则规定了有关报价的特别条款 53
2 制定出价和报价 53
2.1 出价与报价应合法 53
2.2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提交报价 54
2.3 首次报价至少提前五个营业日 54
2.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提交出价 54
2.5 报价和出价“撤销前有效” 54
2.6 报价应包含的信息 54
2.7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按机组报价 54
2.8 可以按机组或发电厂制定报价 55
2.9 报价最多可以包含五个价格区间 55
2.10 出价应包含的信息 55
2.11 出价最多可以包含10个价格区间 55
2.12 出价或报价价格的表示 56
2.13 出价或报价数量的表示 56
2.14 可以修改或撤销出价或报价 56
2.15 提交修改出价或报价的情况 56
2.16 交易时段开始前两小时内不得修改价格 56
2.17 交易时段开始前两小时内可以修改数量 57
2.18 在特定情况下将修改出价或报价通告调度人 57
2.19 在两个小时内将修改出价或报价通知市场监督委员会 57
2.20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决修改出价或报价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 57
2.21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信息 57
2.22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出价和报价 57
2.23 若末收到确认书现货市场参与者应查询 57
2.2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58
2.2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58
3 电网经营人提供的信息 58
3.1 向计划人提供关于电网和备用容量的常用数据 58
3.2 向计划人提供高压直流联络系统容量的常用数据 58
3.3 向计划人提供变压器容量数据 59
3.4 向计划人提供输电网和备用容量信息 59
3.5 电网经营人应搜集非市场参与者信息 59
3.6 电网经营人向计划人提供非市场参与者信息 59
3.7 电网经营人向计划人通报电压支持情况 60
3.8 电网经营人向计划人通报效率备用的可用性 60
3.9 电网经营人将修改信息提交计划人 60
3.10 特定信息下向调度人通报修改信息 61
3.11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电网经营人信息 61
3.12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电网经营人信息 61
3.13 电网经营人应查询是否收到确认信息 61
3.1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61
3.1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61
4 备用容量交易 61
4.1 电网经营人应允许现货市场参与者制定备用报价 61
4.2 电网经营人订立备用容量交易合同 62
4.3 现货市场参与者应向计划人提交备用报价 62
4.4 备用报价应包含的信息 62
4.5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在备用报价中载明机组 62
4.6 备用报价与报价的相互关系 62
4.7 备用报价与出价的相互关系 63
4.8 备用报价最多可有三个价格区间 63
4.9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制定的备用报价价格的表示 63
4.10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制定的备用报价价格的表示 63
4.11 备用报价的数量表示 63
4.12 如果报价修改则备用报价也应修改 63
4.13 可以修改或撤销备用报价 63
4.14 交易时段开始前2小时内不得修改价格 64
4.15 交易时段开始前2小时内可以修改数量 64
4.16 特定情况下将修改备用报价通知调度人 64
4.17 将两小时内提交的修改备用报价通知市场监督委员会 64
4.18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决修改备用报价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 64
4.19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备用报价 64
4.20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确认备用报价 64
4.21 现货市场参与者若未收到确认书应查询 65
4.22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65
4.23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65
4.24 备用报价应合法 65
4.25 电网经营人还应向计划人通报其他可用的备用 65
4.26 电网经营人被视为制定了备用报价 65
C章 适用于制定预调度计划和预计价格的规则 67
1 总则 67
1.1 C章的适用 67
2 适用于制定预调度计划和预计价格的规则 67
2.1 制定本章规则的目的 67
2.2 每个预调度计划应适用计划期的相应时段 67
2.3 预调度计划应采用最新信息 67
2.4 按照附则1制定预调度计划 67
2.5 按照接收时间顺序排列价格相同的报价 67
2.6 电网经营人核查预调度计划 68
2.7 预调度计划的内容 68
2.8 存在电站群的情况 69
2.9 制定预调度计划的周期 70
2.10 当获得可靠信息时应重新制定计划 70
2.11 将预调度计划传送调度人 70
2.12 将交易时段信息传送清算人 70
3 适用于制定调度价格的规则 70
3.1 制定本章规则3的目的 70
3.2 每组调度价格应适用8个交易时段 70
3.3 制定调度价格依据的信息 70
3.4 制定调度价格的方法 71
3.5 每个人交易时段均应制定调度价格 71
4 计划人的报告职责 71
4.1 计划人应编制违规报告 71
4.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计划人的报告 71
4.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计划人行为的信息 71
5 计划人的责任 72
5.1 计划人免责 72
5.2 计划人对经济损失负责 72
5.3 计划人的赔偿限额 72
5.4 年度赔偿限额 72
5.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 72
D章 关于公布预调度计划、预计价格和调度价格的规则 73
1 总则 73
1.1 D章的适用 73
2 计划人公布的信息 73
2.1 计划人负责公布 73
2.2 给予现货市场参与者的信息 73
2.3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递信息 74
2.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74
2.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74
3 调度人公布的信息 74
3.1 调度人负责公布 74
3.2 给予现货市场参与者的信息 74
3.3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递信息 74
3.4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74
3.5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74
E章 电力系统运行规则 75
1 总则 75
1.1 E章的适用 75
2 适用于电力调度的一般规则 75
2.1 电力调度的工作目标 75
2.2 调度人应保证系统安全 75
3 规定调度人的自由裁量权 75
3.1 调度人可以不执行调度计划 75
4 电力调度 76
4.1 调度人确认收到预调度计划 76
4.2 调度计划的更新 76
4.3 调度人可以调整调度计划 76
4.4 调度人使用的信息 76
4.5 确定并发出调度指令 77
4.6 下达发电类市场参与者的调度指令内容 77
4.7 下达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的调度指令内容 78
4.8 调度指令的构成 78
4.9 调度指令应记入日志 78
4.10 通信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79
4.11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79
4.12 应遵行调度指令 79
4.13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保有调度指令的接收和执行条件 79
4.1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保有调度指令的接收和执行条件 79
4.15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基于特定理由中止执行调度指令 79
4.16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基于安全或法律需要自由裁量 79
4.17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在其电站群内部享有灵活性 79
4.18 调度人可以不考虑电站群实施计划 80
5 系统异常状态下电网经营人的特权 80
5.1 电网经营人可以宣布系统异常状态 80
5.2 “系统异常状态”的意义 80
5.3 系统异常状态的特征 80
5.4 系统异常状态对报价总量的影响 80
5.5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 80
5.6 系统异常状态对出价总量的影响 81
5.7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 81
5.8 关于报告系统异常状态的规定 82
5.9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定报告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 82
6 电网经营人在局部系统异常状态下的特权 82
6.1 电网经营人可以宣布局部系统异常状态 82
6.2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的意义 82
6.3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的特征 83
6.4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对计划的影响 83
6.5 计划人应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通知局部系统异常状态 83
6.6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 83
6.7 局部系统异常状态对出价总量的影响 84
6.8 计划人应通告局部系统异常状态 84
6.9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修改其他参量 84
6.10 关于报告局部系统异常状态的规定 84
6.11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定报告是否出于真实自然原因 85
7 调度人的报告职责 85
7.1 调度人编制违规报告 85
7.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公布偏离调度计划的报告 86
7.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调度人自由裁量的信息 86
8 调度人的责任 86
8.1 调度人免责 86
8.2 调度人对经济损失负责 86
8.3 调度人的赔偿限额 86
8.4 年度赔偿限额 86
8.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 86
9 电网经营人的报告责任 87
9.1 电网经营人应编制报告 87
9.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报告 87
9.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电网经营人的信息 87
10 电网经营人的责任 87
10.1 电网经营人免责 87
10.2 电网经营人对经济损失负责 87
10.3 电网经营人的赔偿限额 88
10.4 年度赔偿限额 88
10.5 限额不影响其他协议 88
F章 适用于买卖电能的规则 89
1 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 89
1.1 发生上网电量时,发电类市场参与者订立收账合同 89
1.2 发生购电时,购电类市场参与者订立付账合同 89
1.3 定价和定量 89
G章 制定临时价格和最终价格的规则 91
1 总则 91
1.1 G章的适用 91
2 制定临时价格和最终价格的一般规则 91
2.1 定价方法的用途 91
3 适用于制定临时价格的规则 91
3.1 定价人公布临时价格 91
3.2 定价人使用的信息 91
3.3 用于制定临时价格的计算方法 92
3.4 公布临时价格 92
3.5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价格信息 93
3.6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93
3.7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93
4 适用于确定最终价格的规则 93
4.1 定价人在开账单周期结束时提出最终价格 93
4.2 定价人使用的信息 93
4.3 用于制定最终价格的计算方法 93
4.4 公布最终价格 93
4.5 不重新计算最终价格 94
4.6 通过市场信息系统传送价格信息 94
4.7 市场信息系统失灵时采用备用措施 94
4.8 备用措施的采用与协商 94
5 适用于强制损失金额的计算规则 94
5.1 发生强制损失的情况 94
5.2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不能获得强制损失补偿金 94
5.3 清算人计算强制损失金额 95
5.4 同时计算强制损失金额与最终价格 95
5.5 清算人应公布有关强制损失情况的内容 95
5.6 清算人应按程序公布最终价格 95
5.7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或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强制损失的信息 95
6 适用于强制补偿金额的计算规则 96
6.1 发生强制补偿的情况 96
6.2 为电站群确定受影响的价格区间 96
6.3 强制补偿金额的计算 96
6.4 电网经营人应付的强制补偿金额的计算 97
6.5 同时计算强制补偿金额和最终价格 97
6.6 清算人应公布有关强制补偿情况 97
6.7 清算人应按程序公布最终价格 97
6.8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或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强制补偿的信息 97
7 适用于支付强制补偿金的规则 98
7.1 应将强制补偿金支付发电类市场参与者 98
7.2 电网经营人支付强制补偿金 98
7.3 清算人收缴并支付强制补偿金 98
7.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支付的强制补偿金 98
7.5 由清算人计算应支付的补偿金额 98
7.6 发货票的内容应包括强制补偿金项目 99
8 定价人的报告职责 99
8.1 定价人应编制违规报告 99
8.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定价人的报告 99
8.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定价人行为的信息 99
H章 清算与结算规则 101
1 总则 101
1.1 H章的适用 101
2 必备条件 101
2.1 必备条件的目标管理 101
2.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必须满足必备条件 101
2.3 必要信用等级 102
2.4 担保金额 102
2.5 计算平均峰值季节日:1996~1997年 103
2.6 清算人为新购电类市场参与者计算担保金额 103
2.7 清算人评估价格 104
2.8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经营业务的重大变更 104
2.9 电价发生持续明显变动 104
2.10 担保金额的变化:付款通知和付款时间 104
2.11 担保金额的季节变化:付款通知和付款时间 104
2.1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变更担保形式 105
2.13 退还和缩减 105
2.14 有关担保金额的异议应提交市场监督委员会 105
2.15 市场监督委员会可以命令退款 105
3 以信托形式保管定金 106
3.1 清算人应开立定金账户 106
3.2 定金存入定金账户 106
3.3 视具体情况运用保证金 106
3.4 定金应计息 106
3.5 按日计算利息 107
3.6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支付的费用和税款 107
3.7 清算人应每月公布信托账户报表 107
3.8 终止作为购电类市场参与者时退还定金金额 107
4 清算人的监控权限 107
4.1 清算人监控价格 107
4.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向清算人提供信息 107
4.3 应预先通知不利信息 108
4.4 清算人应为信息保密 108
5 追加担保 108
5.1 清算人评估追加担保的必要性 108
5.2 清算人应每周向现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报告 109
5.3 清算人发催款通知 109
5.4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必须按催款通知付款 109
5.5 未按催款通知付款视为违约事件 109
5.6 清算人可以自由裁量削减担保金额 110
5.7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以申请复议 110
5.8 清算人可以削减追加担保 110
5.9 清算人可以拒绝削减申请 110
5.10 发生争议的情况 110
5.11 市场监督委员会命令退款 110
6 信息条款 111
6.1 制定本章规则6、7、8、9的目的及本@章规则6、7、8、9与计量和调节信息协议的相互关系 111
6.2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提供的信息 111
6.3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提供的信息 112
6.4 电网经营人应提供的信息 112
6.5 调节人可以要求补充信息 112
6.6 计量信息只能来自计量设施 112
6.7 计量设施的定义 112
6.8 计量设施应符合标准 112
7 调节 113
7.1 调节顺序 113
7.2 调节人的职责 113
7.3 调节信息的提供 113
7.4 调节人必须设法获取未按规则提供的信息 113
7.5 调节人必须估计信息 113
7.6 调节人应调节修正信息 114
7.7 两年后不予调节 114
8 信息的传输 114
8.1 关于向调节人提供信息的规定 114
8.2 关于调节人提供信息的规定 114
9 关于计量争议 114
9.1 应首先以友善的态度解决有关计量设施和计量信息的争议 114
9.2 市场监督委员会裁决争议 115
9.3 争议期间当事人应继续遵守规则 115
9.4 现货市场参与者应向调节人提供信息 115
9.5 两年后不得提出任何争议 115
10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的发货票和付款 115
10.1 向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开具发货票 115
10.2 按发货票付款 115
10.3 在争议解决后,清算人应立即重开发货票 116
10.4 未能按发货票支付款项 116
10.5 作为债权人的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可视为发电类市场参与者 116
10.6 发货票的内容 116
10.7 发货票的发送办法 117
10.8 接收确认 117
10.9 如果没收到确认书清算人应查询 118
10.10 即使未得到确认也不允许延期付款 118
10.11 清算人应建立营业账户 118
10.12 银行的承认 118
11 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付款 118
11.1 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开具发货票 118
11.2 形式发货票的内容 119
11.3 清算人在收到钱款的当天应付款 120
11.4 清算人付款的优先次序 120
11.5 从营业账户付款 120
11.6 按资金到位率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付款 121
11.7 向发电类市场参与者支付利息 121
11.8 支付补交款的优先次序 121
11.9 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尚未清偿债务 121
11.10 清算人无遗留的债务 122
11.11 经清算人授权,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享有全部代位求偿权 122
11.12 必须取得发电类市场参与者的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定 122
11.13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一致同意的定义 122
12 违约 123
12.1 违约事件的定义 123
12.2 预见的违约事件应提交市场监督委员会 123
12.3 违约事件的处理程序 124
12.4 发生违约事件时赋予清算人特定的救济方式 124
12.5 清算人征收违约利息 125
12.6 市场监督委员会决定破产接收及管理人的人选 125
12.7 提交仲裁申请书的权力 126
12.8 清算人可以任命破产接收及管理人 126
12.9 无权上诉 126
12.10 就中断供电,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赔偿清算人的损失 127
12.11 发电类市场参与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127
12.12 其他权利 127
13 有关发货票的争议 127
13.1 付款期限内解决发货票争议 127
13.2 友好解决争议 127
13.3 现货市场参与者与清算人之间关于发货票准确性的争议 127
13.4 未解决的争议应提交市场监督委员会仲裁 128
13.5 修正信息导致冲销 128
13.6 提出争议的时限为两年 128
14 冲销 128
14.1 清算人负责冲销 128
14.2 对购电类市场参与者的冲销 128
14.3 对发电类市场参与者的冲销 129
14.4 现货市场参与者退出时冲销金额的支付 129
14.5 对电网所有人的冲销 129
15 服务提供人与电力市场有限公司的劳务费 130
15.1 应支付劳务费 130
15.2 劳务费构成 130
15.3 劳务费的支付时间 131
15.4 现货市场参与者退出的情况 131
16 支付输电损失和传输限制准备金 132
16.1 向电网所有人支付准备金 132
16.2 准备金数值上等于购电类市场参与者应付款与发电类市场参与者应收款的差额 132
17 清算人有报告违规情况的义务 132
17.1 清算人应每日提交违规情况报告 132
17.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清算人的报告 132
17.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得到有关清算人行为的信息 133
17.4 清算人向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提交周报告副本 133
18 调节人有报告违规情况的义务 133
18.1 调节人应提交违规报告 133
18.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应公布调节人的报告 133
18.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获得有关调节人行为的信息 133
19 适用于清算人的特别条款 134
19.1 公司章程应明确清算人的权利 134
19.2 现货市场参与者同意清算人的组建 134
19.3 现货市场参与者有权投票修改公司章程 134
20 清算人的职责 134
20.1 清算人只按规则规定承担责任 134
20.2 清算人对经济损失负责 134
20.3 清算人的赔偿限额 134
20.4 清算人应保有专项赔偿保险 135
20.5 清算人应提供忠诚保险 135
20.6 其他协议不受本条影响 135
21 调节人的责任 135
21.1 调节人只按规则规定承担责任 135
21.2 调节人对经济损失负责 135
21.3 调节人的赔偿限额 135
21.4 调节人应保有专项赔偿保险 136
21.5 其他协议不受本条影响 136
22 通知 136
22.1 按规定方式发出通知 136
I章 关于软件的规则 137
1 总则 137
1.1 I章的适用 137
2 建立计划及定价数学模型和编制程序 137
2.1 制定软件规范 137
2.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向工作组下达任务 137
2.3 比照规则变更的程序 137
2.4 被批准的模型公式和运算程序写入服务合同 137
3 软件必须按技术规范运行 137
3.1 软件规范对服务提供人的契约约束 137
3.2 服务提供人组织软件验收 138
4 软件更新的批准程序 138
4.1 服务提供人向电力市场有限公司提议更新软件 138
4.2 电力市场有限公司认定更新性质 138
4.3 无影响的软件更新10日后实施 138
4.4 将受到反对的提案提交工作组 139
4.5 获准的软件更新写入服务合同 139
5 软件的适用性 139
5.1 软件可以出售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