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立法目的】 1
第二条【重要概念定义】 6
第三条【战略方针】 10
第四条【基本要求和优先顺位】 13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16
第六条【产业政策和规划】 19
第七条【科技研究和宣传教育】 21
第八条【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23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26
第十条【公民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28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循环经济】 31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34
第十二条【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 34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制度】 37
第十四条【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 39
第十五条【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 42
第十六条【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46
第十七条【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48
第三章 减量化 52
第十八条【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名录制度】 52
第十九条【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的生态设计】 56
第二十条【工业节水和海水利用】 60
第二十一条【企业节油】 63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节约和共生、伴生矿的利用与保护】 66
第二十三条【建筑领域资源节约】 69
第二十四条【农业领域资源节约】 73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资源节约和建筑物维护管理】 75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资源节约】 79
第二十七条【再生水利用和自来水节约】 81
第二十八条【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的限制】 82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85
第二十九条【区域循环经济】 85
第三十条【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91
第三十一条【工业用水再利用和资源化】 93
第三十二条【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 95
第三十三条【建筑废物综合利用】 100
第三十四条【农业废物综合利用】 103
第三十五条【林业再利用和资源化】 106
第三十六条【产业废物交换】 109
第三十七条【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110
第三十八条【废电器电子产品等拆解或再利用】 114
第三十九条【电器电子产品再利用和资源化】 117
第四十条【机动车零部件等产品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121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和污泥的资源化】 124
第五章 激励措施 129
第四十二条【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 129
第四十三条【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 131
第四十四条【税收优惠】 133
第四十五条【重点投资领域和金融支持】 136
第四十六条【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和押金等制度】 139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 142
第四十八条【表彰奖励】 14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47
第四十九条【循环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48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法律责任】 150
第五十一条【违法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法律责任】 156
第五十二条【未停止使用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法律责任】 159
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指标的法律责任】 161
第五十四条【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法律责任】 163
第五十五条【电网企业拒不收购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电力的法律责任】 166
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没有标识的再利用和资源化产品的法律责任】 168
第五十七条【刑事责任】 172
第七章 附则 176
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 176
附录: 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17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说明 190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1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10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224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230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237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46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55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262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67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274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281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94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99
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