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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卷 1
第一编 中国人民银行 1
第一章 总则 1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宗旨 2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3
三、货币政策及其目标 9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 11
第二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3
一、行长、副行长 14
二、货币政策委员会 15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 23
四、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职责 26
第三章 人民币 33
一、人民币的法律地位 34
二、主币与辅币 纪念币 37
三、人民币的发行 38
四、人民币的流通和法律保护 43
五、残损人民币的兑换与销毁 49
六、人民币的出入境管理 59
第四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63
一、货币政策工具 64
二、经理国库 76
三、代理发行和兑付政府债券 125
四、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 131
五、清算业务 131
六、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132
七、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事项的禁止 153
八、中国人民银行向政府、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的禁止 154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157
一、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 158
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186
三、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201
四、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295
五、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务的监管 317
六、金融机构报表 324
七、金融统计和公布 330
八、对政策性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346
九、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稽核、监督和管理制度 357
第六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381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预算制度 382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与会计事务 416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459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71
一、假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472
二、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及印制、发售代币票券的行政责任 477
三、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刑事责任 479
四、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484
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506
六、违法或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贷款、担保和动用发行基金的法律责任 566
七、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568
八、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570
第二编 商业银行 577
第一章 总则 577
一、商业银行法的立法宗旨 578
二、商业银行的调整范围 581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583
四、商业银行的基本原则 584
五、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586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589
一、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查批准和“银行”名称的禁用 590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592
三、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 608
四、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 615
五、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619
六、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621
七、商业银行的监事会 635
八、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642
九、商业银行的变更、分立与合并 653
十、担任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条件 657
十一、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规定 658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663
一、对个人储蓄存款的保护 664
二、对单位存款的保护 689
三、存款利率 706
四、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713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727
一、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 728
二、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查 730
三、担保贷款 740
四、信用贷款 788
五、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825
六、专项贷款 834
七、转贷款 839
八、借款合同 845
九、对国有企业的贷款 852
十、贷款期限和利率 868
十一、商业银行贷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876
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901
十三、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行为的禁止 903
十四、借款人的还本付息义务 903
十五、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922
十六、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924
十七、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到境外借款的批准 926
十八、银行间同业市场:同业拆借 927
十九、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 947
二十、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966
二十一、帐户 973
二十二、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手续费及有关资料的保存 991
二十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 991
二十四、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 993
第五章 财务会计 995
一、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996
二、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制度 1007
三、不良贷款的认定和监管 1042
四、呆账管理 105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057
一、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及风险防范制度 1058
二、商业银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 1070
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的定期报送 1071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现场检查 1080
五、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1095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1097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098
二、商业银行的解散 1099
三、商业银行的撤销 1101
四、商业银行的破产 1102
第八章 法律责任及诉讼的处理 1127
一、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的损害赔偿责任 1128
二、商业银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1142
三、非法使用“银行”字样、违规购买商业银行股份、公款私存的法律责任 1156
四、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法律责任 1157
五、擅自设立商业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妨害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158
六、诈骗贷款的法律责任 1169
七、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索贿、收贿的刑事责任及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1177
八、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侵占资金的法律责任 1181
九、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1184
十、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185
十二、行政诉讼 1188
十一、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 1188
十三、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规定 1189
第九章 附则 1217
一、外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的准用 1218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准用 1220
三、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的准用 1221
中 卷 1225
第三编 证 券 1225
第一章 总则 1225
一、证券法的立法宗旨 1226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1228
三、证券发行、交易的原则 1254
四、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 1255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257
六、自律性管理和审计监督 1261
第二章 证券发行 1263
一、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264
二、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程序 1269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 1287
四、核准程序 1293
五、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 1300
六、已核准或审批证券发行的撤销 1301
七、投资风险自负 1301
八、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1302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1313
十、证券发行方式 1325
十一、证券承销 1347
十二、股票发行价格 1368
十三、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 1378
第三章 证券交易 1401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402
一、依法买卖的证券的条件 1402
二、买卖证券须遵守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 1402
三、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1405
四、交易证券的形式 1405
五、现货交易与融资融券 1407
六、股票持有、买卖的限制 1407
八、证券交易的收费 1408
七、中介机构买卖股票的限制 1408
九、大股东买卖股票的限制 1410
十、对客户帐户的保密义务 1411
第二节 证券上市 1411
一、股票上市的核准 1411
二、鼓励上市 1413
三、股票上市申请及其程序 1450
四、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1490
五、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及其程序 1497
六、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1530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 1531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1532
一、首次信息披露 1532
(一)招股说明书 1532
(二)上市公告书 1574
二、定期报告 1586
(一)中报 1586
(二)年报 1603
(一)重大事件公告 1629
三、临时报告 1629
(二)并购信息披露 1637
四、公开文件违法时的民事责任 1642
五、公告形式及监督、保密 1642
六、取消上市资格的公告 1644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1645
一、内幕信息及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1645
二、禁止知情人员买卖股票 1649
三、禁止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650
四、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1652
五、禁止证券公司欺诈客户 1659
六、禁止法人以他人名义和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股票 1661
七、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炒作股票 1661
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 1671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 1672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1672
三、协议收购的程序 1677
五、公司合并及公告、批准 1678
四、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限制 1678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1681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设立和解散 1682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683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及业务禁止 1689
四、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主体 1691
五、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委托方式 1699
六、集中申报的规则与清算、交割 1708
七、交易保障 1708
八、依法办理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事务 1711
九、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1713
十、监控异常情况和监督披露信息 1714
十一、风险基金 1715
十二、制定交易规则 1722
十三、回避制度 1820
十四、交易结果不得改变制度 1821
十五、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1821
十六、证券交易所的报告义务 1828
第六章证券公司 1835
二、证券公司的审批和分类管理 1836
一、证券公司的定义 1836
三、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条件 1840
四、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 1848
五、证券公司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或解散 1851
六、证券公司的偿债能力 1855
七、证券公司负责人的任职限制 1861
八、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限制 1872
九、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1881
十、证券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及操作 1883
十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1888
十二、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资金、帐户的规定 1901
十三、证券经纪人和经纪业务 1914
十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916
十五、对证券公司的检查 1927
十六、外国证券类公司机构的管理 1930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937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定义 1938
二、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1939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运营方式和业务规则 1940
四、未上市证券托管 1941
五、提供、保存证券持有人及其有关资料 1942
六、保证业务正常进行的措施 1943
七、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 1944
八、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945
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解散 1950
第八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951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1952
二、资信评估机构 1972
三、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费用的收取 2011
四、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2018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2025
一、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章程 2026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2026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029
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2030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限 2034
三、监管人员的义务 2055
四、移交刑事犯罪分子 2056
五、监管人员不得在被监管对象中兼职的义务 2058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2059
一、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060
二、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批准擅自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2061
三、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63
四、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64
五、未经批准并领取业务许可证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65
六、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持有、买卖股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066
七、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067
八、相关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068
九、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 2069
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2070
十一、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2072
十二、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责任 2073
十三、证券公司当日接受客户委托或者自营买入证券又于当前卖出该证券的法律责任 2075
十四、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2075
十五、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2076
十七、综合类证券公司擅自从事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2077
十六、法人违法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2077
十八、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进行交易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2078
十九、未经客户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帐户上的资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79
二十、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违法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1
二十一、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1
二十二、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2
二十三、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挂牌证券的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2
二十四、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4
二十五、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4
二十六、证券公司混合操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5
二十七、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或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6
二十八、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7
二十九、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或者上述机构违反证券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8
三十、证券监管机构对不符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申请予以批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89
三十一、证券监管人员和发行审核成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91
三十二、民事赔偿的优先性规定 2094
三十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94
三十四、证券纠纷案件审理的规定 2095
第十二章 附则 2107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规定 2108
二、境内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规定 2108
第四编 期 货 2145
第一章 总则 2145
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 2146
二、从事期货交易活动的原则 2146
三、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 2147
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2149
一、期货交易所的界定和性质 2150
二、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151
三、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2156
四、期货交易所的职能和业务禁止 2162
五、异常情况与紧急措施 2163
六、期货交易所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事项 2166
七、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 2167
八、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2168
第三章 期货经纪公司 2171
一、期货经纪和期货经纪公司的定义 2172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和注册登记 2173
三、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规则 2187
四、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 2187
五、期货经纪公司的变更 2188
六、期货经纪公司的终止与停业 2194
七、期货经纪公司的特别处理 2196
第四章期货交易基本规则 2199
一、期货交易的主体 2200
二、期货经纪的一般规定 2206
三、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 期货经纪合同 2207
四、风险说明书 2224
五、交易指令和交易编码 2228
六、期货交易所公布信息义务 2232
七、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 2235
(一)保证金制度 2235
(二)每日结算制度 2240
(三)涨跌停板制度 2242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2243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2244
(六)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 2245
八、交易手续费 2246
九、期货交易的交割 2247
十、违约责任 2249
十一、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和安全的义务 2250
十二、国有企业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 2251
十三、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规定 2252
第五章监督管理 2259
一、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定期报送报表等的义务 2260
二、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检查 2261
三、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限 2265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风险处置 2266
五、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 2267
六、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制度的义务 2279
七、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向证监会的报告义务 2289
八、离任审计 2290
第六章罚则 2293
一、期货交易所有关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2294
二、期货经纪公司有关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2296
三、期货经纪公司欺诈客户行为的法律责任 2299
四、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2302
五、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2304
六、交割仓库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308
七、国有企业违法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 2309
八、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非法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擅自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2310
九、期货交易所从业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312
十、市场禁入者 2313
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法律责任 2316
十二、期货行政处罚的分工 2322
十三、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 2326
下 卷 2333
第五编 票 据 2333
第一章总则 2333
一、票据法的立法宗旨 2334
二、票据的种类及票据法的适用范围 2337
三、票据活动的基本原则 2339
四、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2340
五、票据代理 2344
六、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效力 2349
七、票据签章 2352
八、票据金额的记载 2356
九、票据的记载事项及票据更改 2358
十、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的基本原则 2360
十一、无对价的票据取得 2362
十二、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效力 2363
十三、票据抗辩 2364
十四、伪造和变造票据的法律后果 2368
十五、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2369
十六、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场所和时间 2378
十七、票据权利的时效 2379
十八、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2380
第二章汇票 2383
一、汇票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2384
二、出票 2385
三、背书 2390
四、承兑 2397
五、保证 2400
六、付款请求权 2403
七、追索权 2409
八、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 2415
九、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退出 2432
第三章本票 2437
一、本票的定义、种类和适用范围 2438
二、本票的出票 2439
三、本票的见票和付款 2443
四、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 2445
第四章支票 2447
一、支票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2448
二、支票的出票 2449
三、支票资金关系与空头支票的禁止 2452
四、支票的签章 2454
五、支票出票的效力 2455
六、支票的付款 2456
七、汇票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的准用 2457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2459
一、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 2460
二、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2461
三、票据法有关问题准据法 2462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2465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 2466
二、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2477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责任 2481
四、民事责任 2483
五、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 2489
第七章附则 2505
一、期限的计算 2506
二、票据及其凭证的格式与印刷 2507
三、票据法的生效日期及溯及力 2515
第八章结算方式及支付结算代理 2517
一、支付结算的界定 2518
二、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 2519
三、汇兑 2520
四、托收承付 2526
五、委托收款 2534
六、结算纪律与责任 2537
七、支付结算业务的期限和费用 2551
八、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定 2555
九、支付结算业务代理 2557
第九章其他支付结算的金融工具 2567
一、信用证 2568
二、银行卡(信用卡) 2593
第一章总则 2627
第六编外汇管理 2627
一、外汇的界定 2628
二、外汇管理的适用对象 2628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2629
四、禁止外币流通和以外币计价结算 2638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 2645
一、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售汇和付汇的规定 2646
二、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的核销管理 2677
三、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及外汇资产 2706
四、个人因私用汇 2724
五、外国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人民币收入 2737
六、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的外汇收入 2738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 2739
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规定 2740
二、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 2752
三、借用国外贷款 2772
四、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2788
五、提供对外担保 2797
六、外债登记制度 2819
七、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2829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2831
一、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批准和经营范围 2832
二、外汇帐户 2876
三、外汇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 2889
四、外汇指定银行 2892
五、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检查、监督 2892
六、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程序 2893
七、外币清算业务 2893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2917
一、浮动汇率制度 2918
二、外汇市场 2918
第六章法律责任 2929
一、骗购外汇的法律责任 2930
二、逃汇、套汇行为的法律责任 2941
三、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律责任 2947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法律责任 2948
五、违反人民币汇率、外汇存贷款利率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2948
六、境内机构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2949
七、境内机构非法使用外汇的法律责任 2950
八、非法买卖倒卖外汇的法律责任 2950
九、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952
十、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2953
十一、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办案程序 2954
十二、复议及行政诉讼 2972
十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的适用 2973
十四、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的适用 2991
第一章总则 2995
第七编保 险 2995
一、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2996
二、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2998
三、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3000
四、开展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的禁止 3004
五、保险专营和境内投保 3010
六、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3012
第二章保险合同 3015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订立的基本原则 3016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 3016
二、保险标的 3026
三、订立保险合同的程序和形式 3027
四、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042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 3042
六、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 3047
七、保险合同的内容 3055
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3058
九、出险时的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059
十、保险索赔及索赔时效 3060
十一、保险理赔 3065
十二、保险金的拒绝赔付和先予赔付,保险人的抗辩权 3066
十三、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时效 3068
十四、保险欺诈的处理 3069
十五、再保险 3071
十六、保险合同的解释 3071
十七、保密义务 3072
十九、保险标的的转让和除外 3073
十八、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3073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3073
二十、被保险人的义务 3076
二十一、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情形及解除合同保险费的处理 3077
二十二、保险价值的确定与保险金额 3078
二十三、重复保险 3079
二十四、被保险人减少、防止损失的义务 3080
二十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3081
二十六、受损保险标的权利的归属 3082
二十七、保险人的代位权及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 3083
二十八、检验费的承担 3089
二十九、责任保险 3090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3091
三十、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 3091
三十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3091
三十二、投保人的年龄申报义务 3092
三十三、死亡保险合同及其限制 3093
三十四、保险费的支付 3096
三十五、合同效力的恢复与解除 3097
三十六、指定受益人及其变更 3099
三十七、法定受益人 3100
三十八、保险人免责的情形及受益权的丧失 3100
三十九、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3102
四十、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后果 3102
第三章保险公司 3105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3106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审批 3114
三、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及保证金 3127
四、保险公司的筹建与审批,业务许可证的颁发与公司设立登记 3129
五、保证金 3133
六、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3135
七、保险公司的变更 3138
八、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 3145
九、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监事会 3151
十、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破产及其清算 3153
十一、保险公司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 3158
十二、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3160
十三、保险公司的终止 3161
十四、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准用 3162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3163
一、保险业务的分业经营 3164
二、再保险业务范围 3174
三、准备金、公积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 3175
四、最低偿付能力和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3177
五、风险管理 3181
六、法定再保险及再保险分出业务 3181
七、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3189
八、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禁止 3202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3203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制订和备案 3204
二、金融监督管理职权 3216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 3219
四、保险公司的整顿 3219
五、保险公司的接管 3221
六、年度报告和月度报表 3223
七、人身保险精算报告制度 3399
八、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 3412
九、保险公司会计帐簿的监管 3436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3437
一、保险代理人 3438
二、保险经纪人 3464
第七章法律责任 3481
一、保险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3482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保险行为的法律责任 3487
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的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3491
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保险金的法律责任 3492
五、擅自设立保险公司、非法从事商业保险活动的法律责任 3495
六、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3498
七、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法律责任 3499
八、未按规定提存保证金、准备金、保障基金等的法律责任 3501
九、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 3502
十、提供虚假材料及拒绝或妨碍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3503
十一、不适当承保的法律责任 3504
十二、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3504
十三、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505
十四、保险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3506
十五、不当审批的法律责任 3509
十六、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3511
十七、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 3513
第八章附则 3517
一、海上保险的法律适用 3518
二、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的法律适用 3526
三、农业保险的法律适用 3533
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的法律适用 3534
五、保险法的追溯力和时间效力 3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