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清代人事制度 10
第一章 官吏来源 10
第一节 流官出身 10
第二节 土官承袭 11
第三节 本籍回避 12
第二章 官员任用 13
第一节 省、道级官员任用 13
第二节 府以下行政官员任用 14
第三节 教职任用 16
第四节 土官承袭之批准 17
第三章 官员升调 18
第一节 内(腹)地官员升调 18
第二节 “水土恶劣”、“苗疆”地区官员升调 18
第三节 教职升调 19
第四章 考核奖惩 20
第一节 大计考核 20
第二节 其他考核 21
第三节 奖惩 22
第五章 俸禄休致 24
第一节 俸禄 24
第二节 休致 28
第二篇 民国官员制 34
第一章 官员设置 34
第一节 省级 34
第二节 专(市)县级 35
第三节 区、乡级 36
第二章 官员来源 37
第一节 旧桂系时期 37
第二节 军阀割据时期 37
第三节 新桂系时期 37
第三章 任用与训练 39
第一节 任用 39
第二节 训练 41
第四章 考试与铨叙 43
第一节 录用考试 43
第二节 甄别考试 44
第三节 铨叙登记 45
第五章 考绩与奖惩 46
第一节 考绩 46
第二节 奖惩 47
第六章 薪俸与抚恤 50
第一节 薪俸 50
第二节 抚恤 52
第七章 退休 54
第一节 条件与手续 54
第二节 待遇 54
第八章 人事管理机构 55
第一节 省级 55
第二节 专、县级 55
第三篇 干部职务设置 60
第一章 行政职务 60
第一节 自治区(省)级机关 60
第二节 桂西壮族自治区(州)机关 63
第三节 专员公署、自治区(省)辖市机关 63
第四节 县(市)机关 67
第五节 区(公社)乡(镇)机关 69
第六节 城区人民政府(公社)机关 70
第七节 郊区公所(人民政府)机关 71
第二章 技术职务 73
第一节 自治区(省)级机关 73
第二节 地、市、县级机关 73
第四篇 吸收录用干部 78
第一章 吸收录用制度 78
第一节 对象条件 78
第二节 吸收录用方法与审批权限 83
第三节 试用期 86
第四节 转干与改为干部 87
第二章 吸收录用制度改革 89
第一节 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制 89
第二节 企、事业干部实行选聘制 90
第五篇 军队转业干部 94
第一章 安置 94
第一节 转业干部安置 94
第二节 随调随迁家属安置 101
第二章 转业干部培训 105
第一节 培训内容 105
第二节 培训方法 106
第三章 安置机构 108
第一节 自治区(省)安置机构 108
第二节 地、市、县安置机构 109
第六篇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14
第一章 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派遣、调整、见习 114
第一节 大学毕业生分配 114
第二节 大学毕业生派遣 121
第三节 大学毕业生调整 122
第四节 大学毕业生见习 123
第五节 毕业研究生分配 124
第六节 分配机构 125
第二章 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调整、见习 126
第一节 分配 126
第二节 派遣、调整、见习 132
第三节 分配机构 133
第七篇 任免 138
第一章 任免范围 138
第一节 自治区(省)任免范围 138
第二节 地、市任免范围 141
第三节 县(市)任免范围 143
第二章 任免程序和选任 145
第一节 任免程序 145
第二节 选任 146
第八篇 奖惩 152
第一章 奖励 152
第一节 奖励种类及条件 152
第二节 评奖方法 153
第三节 审批权限 154
第二章 惩戒 156
第一节 惩戒种类 156
第二节 惩戒具体规定 156
第三节 审批权限和手续 157
第三章 复查历史老案和平反冤假错案 159
第一节 复查处理历史错案 159
第二节 改正错划右派案 159
第三节 复查处理“四清”案件 160
第九篇 调配交流 163
第一章 干部调配 163
第一节 根据工作需要调配 163
第二节 照顾夫妻两地分居困难 167
第三节 调整编余人员 169
第二章 人才流动 170
第一节 人才交流 170
第二节 智力交流 172
第三节 流动人员管理 173
第四节 人才交流工作机构 174
第十篇 教育培训 178
第一章 在职教育 178
第一节 政治教育 178
第二节 业务教育 180
第三节 文化教育 181
第二章 离职培训 183
第一节 政治学习 183
第二节 业务学习 185
第三节 文化学习 186
第三章 教育培训基地和管理机构 187
第一节 培训基地 187
第二节 管理机构 189
第十一篇 科技干部 194
第一章 培养使用 194
第一节 培养 194
第二节 使用 196
第二章 职称 198
第一节 职称评定 198
第二节 聘任制度 202
第三章 待遇 205
第一节 政治待遇 205
第二节 其他待遇 206
第四章 管理机构 209
第一节 自治区机构 209
第二节 地、市、县机构 209
第十二篇 少数民族干部 215
第一章 培养 215
第一节 在职培养 215
第二节 院校培养 216
第二章 吸收录用和配备 219
第一节 吸收录用 219
第二节 配备 221
第十三篇 工资福利 229
第一章 工资 229
第一节 工资制度和工资改革 229
第二节 工资调整 247
第三节 其他工资 255
第二章 福利 275
第一节 保险性福利 275
第二节 假期 281
第三节 福利费 284
第四节 补助与津贴 287
第十四篇 离休退休退职 294
第一章 离休 294
第一节 条件 294
第二节 安置和管理 295
第三节 待遇 296
第四节 医疗和保健 298
第五节 服务设施 298
第六节 管理机构 300
第二章 退休 301
第一节 条件 301
第二节 待遇 303
第三节 安置 306
第三章 退职 307
第一节 条件 307
第二节 待遇 308
第四章 发挥离、退休人员作用 309
第一节 培养下一代 309
第二节 服务社会 309
第十五篇 人事行政管理 314
第一章 机构 314
第一节 自治区(省)级 314
第二节 地、市、县级 317
第二章 职责范围 319
第一节 自治区(省)人事厅(局) 319
第二节 地、市、县人事局 321
大事纪略 323
附录 337
后记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