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南 非 3
南非矿山健康与安全法 3
目 录 3
第一章本法目的 5
第二章矿山健康与安全 6
第三章健康与安全代表和委员会 21
第四章三方机构 33
第五章矿山健康与安全监察局 38
第六章部长的权力 55
第七章法律诉讼和违法行为 58
第八章总则 64
附则1确定专职健康与安全代表数量的指导原则 79
附则2三方机构成员的提名和任命 80
附则3法律条款的修改说明 81
附则4暂时规定 83
年第78号法案)适用中止和改变的有关 84
规定 84
附则6矿山健康与安全理事会组织章程 85
附则7采矿资格审查机构组织章程 100
前苏联煤矿和油页岩矿安全规程(1986年) 119
第一章总则 119
第二篇前苏联 119
第二章采掘工作 128
一、巷道出口设置 128
二、井巷掘进和支护 131
三、回采工作 140
四、水采矿井和水采区的补充要求 148
五、开采有煤、岩石和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及 150
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层时的补充要求 150
六、井巷的维护和修理 152
七、井巷报废 154
八、防止人员和物料坠入井巷 155
第三章井下巷道通风和煤尘瓦斯管理制度 157
一、一般要求 157
二、对有瓦斯危险矿井的补充要求 170
三、防尘 175
四、井下空气状况的检测 178
五、通风管理 184
第四章矿井运输和提升 185
一、井巷中人员和物料的运送 185
二、矿山运输工具 193
三、矿井提升 202
四、矿用钢丝绳 220
五、吊挂和连接装置 230
第五章电气设备 232
一、一般要求 232
二、电气设备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 234
三、电缆敷设 237
四、电动机械和器械 241
五、电动机械和变电所的硐室 242
六、压风机站与风管 243
七、电缆、电动机和变压器的保护 244
八、采区供电和机械控制 246
九、电话通讯和信号 247
十、接地 248
十一、矿井照明 250
十二、监督和检查 252
第六章防火与灭火 255
、概论 255
二、因煤自燃引起的井下火灾的预防 256
三、外因火灾的预防 258
四、井下火灾的扑灭 259
五、把火区列入已扑灭等级和揭开已扑灭火区 260
六、火灾范围内作业程序 261
七、矸石堆 261
第七章生产巷道被淹的预防 264
一、排水 264
二、预防水和瓦斯从被淹巷道和其它蓄水工程透出 266
三、防止粘土和泥浆涌入井下生产巷道 269
第八章工业卫生 272
一、总的要求 272
二、医疗卫生服务和职业病预防 273
三、饮用水的供应和矿井水 274
四、污秽处理 275
第九章对违反安全规程人员的处罚 276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工作 277
条例 277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科技 289
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289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部际 294
爆破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294
前苏联州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局标准条例 301
前苏联州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局技术委员会 308
工作条例 308
前苏联州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处(区、省、省 312
际等)标准条例 312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系统负责人员 317
(包括监察人员)职权要目 317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监察员 328
标准条例 328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编外监 334
察员标准条例 334
监督的企业、组织及项目的采矿及爆破工作 338
指导许可权制度的规定 338
关于受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 338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关于所 345
监察的企业和对象的事故调查统计的指示 345
监察的企业和对象发生无人身伤害的事故 357
调查统计的指示 357
前苏联国家工业安全生产及矿山监察委员会关于所 357
附则5《1973年矿山和工作区职业病法》 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