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法规 1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1
目录 1
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4
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1
四、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14
五、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15
六、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 17
七、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22
八、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免征事项的补充规定 27
九、河北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管理试行办法 29
一、国营企业 33
(一)一般征集规定 33
第二部分 具体征集规定 33
(二)特殊征集规定 38
(三)免征规定 50
(四)缴纳地点的规定 51
二、集体企业 51
(一)具体征集规定 51
(二)特殊征集规定 53
(三)免征规定 54
三、行政、事业单位 54
(一)具体征集规定 55
(二)特殊征集规定 57
(三)免征规定 61
四、扩征能交基金单位 62
(一)具体征集规定 62
(二)特殊征集规定 62
(四)征集方法 64
(三)免征规定 64
(五)交款办法 67
第三部分 征收 管理 68
一、征收管理的内容 68
二、征收管理的原则 69
(一)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 69
(二)坚持群众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69
三、征收管理的形式 70
四、征收方式 70
(一)自核自缴 71
(二)查定征收 71
(三)定期定额 71
(四)代征 72
五、征收管理制度 72
(一)登记制度 72
(二)鉴定登记制度 76
(三)申报制度 79
(四)会计报表制度 81
(五)征前辅导制度 82
(六)检查制度 82
六、违章处理 83
(一)违章的种类 84
(二)处罚措施 85
七、检举、揭发、奖励 86
八、“两金”减免的审批 87
九、内部管理制度 88
(一)档案制度 88
(二)“两金”台帐制度 88
(三)入库进度及各项报告制度 89
(四)百分考核制度 97
(一)掌握能交基金、调节基金的征集情况 101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编报会计、统计报表 101
十、会计、统计、票证工作的规定 101
(三)统计口径 103
(四)缴款凭证 108
第四部分 其他有关规定 111
一、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成比例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11
二、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超收部分增加留利比例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 111
三、关于提取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业务经费的通知 112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征收奖励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14
五、企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115
六、国营企业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118
七、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20
八、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123
九、1983年至1988年各地、市能交基金累计 128
库表 128
十、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 129
(一)工商企业 157
第五部分 “两金”征免项目对照表 157
一、国营企业 157
(二)地方煤矿 159
(三)电力(供电)企业 159
(四)建筑安装企业 160
(五)建材工业企业 161
(六)石油工业企业 162
(七)金银生产企业 163
(八)外贸企业 163
(九)对外承包企业 164
(十)粮食企业(含种子公司) 165
(十一)医药企业 165
(十二)金融保险企业 166
(十三)农林企业 166
(十五)中外合资企业 167
(十四)海盐企业 167
(十六)宾馆招待所 168
(十七)新华书店 168
(十八)国营预算外企业 168
二、集体企业 169
(一)城镇集体企业 169
(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169
(三)乡镇集体企业 169
(四)基层供销社 170
(五)私营企业 170
(六)个体工商户 170
三、行政事业单位 171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71
(二)车辆监理部门 171
(五)盐务部门 172
(四)水产管理部门 172
(三)水利工程管理部门 172
(六)城市公用部门 173
(七)卫生防疫部门 173
(八)地方财政 174
(九)土地管理部门 174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4
(十一)房产管理部门 175
(十二)劳动人事部门 175
(十三)气象部门 175
(十四)农业部门 176
(十五)广播电视部门 176
(十六)工会 176
(十七)学会、协会 177
(十八)公检法司机关 177
(十九)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