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军事刑法典 5
第一编 军事犯罪总则 5
第一章 军事刑法 5
第二章 军事刑罚 11
第一节 军事刑罚分类概述 11
第二节 军事主刑细述 12
第三节 军事附加刑细述 13
第三章 军事犯罪 16
第一节 犯罪既遂和未遂 16
第二节 军事犯罪的情节 18
第三节 数罪并罚 20
第四章 犯罪人 22
第一节 累犯 22
第二节 共同犯罪 22
第五章 刑罚的适用和执行 24
第六章 军事犯罪和军事刑罚的消灭 27
第七章 行政保安处分 29
第二编 军事犯罪分则 33
第一章 侵害军事忠诚和防卫的犯罪 33
第一节 叛逆 33
第二节 军事间谍罪和泄露军事机密罪 35
第三节 以上各节的共同规定 38
第二章 违反军事义务的犯罪 40
第一节 渎职罪 40
第一目 违反一般指挥义务 40
第二目 擅离岗位和违反军令 44
第三目 违反特殊服役的义务 46
第四目 违反军人身份所固有的特殊义务 49
第五目 在执行任务中醉酒 50
第二节 侵犯现役军人罪 50
第三节 逃避服役罪 52
第一目 非法离去 52
第二目 逃跑 52
第三目 拒不应征 53
第四目 第二目和第三目的共同规定 54
第四节 自残和装病 55
第五节 毁灭、转让、获取或持有军用品 57
第六节 摧毁或破坏军事设施、建筑或动产 57
第三章 违反军事纪律罪 60
第一节 不服从命令 60
第二节 造反、哗变和军事叛乱 60
第三节 违抗行为 63
第四节 滥用权力 64
第五节 第三节和第四节的共同规定 65
第六节 有关决斗的军事犯罪 66
第一目 一般规定 66
第二目 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决斗 66
第三目 平级军人之间决斗 67
第四目 第二目和第三目的共同规定 67
第七节 教唆犯罪 69
第四章 侵犯军事管理、公共信义、人身或财产的犯罪 70
第一节 军事贪污和侵吞 70
第二节 伪造罪 71
第三节 侵犯人身的犯罪 71
第四节 侵犯财产的犯罪 74
第五章 有关退役军人、被动员的民事人员和不从属于国家武装力量的人员的规定 78
第一节 有关退役军人的规定 78
第二节 关于被动员的民事人员的规定 79
第三节 关于军用船舰或军用飞机的非军人驾驶员、商用船舶船长和民用飞机指挥人员的规定 82
第六章 以上各章的共同规定 85
第三编 军事刑诉程序 89
第一章 预备性条款 89
第二章 军事司法管辖权的行使 90
第一节 军事司法管辖权 90
第二节 诉讼牵连对于军事法院管辖权的影响 91
第三章 一般规定 93
第一节 诉讼 93
第二节 法官 94
第一目 军事司法机构 94
第二目 管辖权 94
第三目 管辖冲突 98
第四目 诉论的移送 98
第五目 不得兼任法官的情况,回避 99
第三节 当事人 100
第一目 公诉人 100
第二目 被告人 100
第四节 诉讼行为 101
第一目 送达和文书副本 101
第二目 无效 102
第四章 预审 10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3
第一目 预审的准备性行为 103
第二目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105
第二节 正式预审 108
第一目 一般规定 108
第二目 特别规定 109
第三目 正式预审的结束 112
第三节 略式预审 114
第四节 重新预审 115
第五章 审判 116
第一节 审判前的准备行为 116
第一目 在经正式预审的诉讼中审判前的准备行为 116
第二目 在经略式预审的诉论中审判前的准备行为 116
第三目 共同规定 117
第二节 辩论和判决 118
第一目 法庭辩论 118
第二目 判决 120
第三目 法庭辩论笔录 121
第三节 特别审判 121
第一目 缺席审判 121
第二目 直接审判 122
第三目 依令审判 123
第四节 为要求撤销判决而上诉 126
第一目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上诉 126
第二目 上诉及其程序 判决 127
第三目 对最高军事法院的判决提出非常上诉 129
第五节 再审 130
第六章 执行 13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
第二节 特别规定 131
第三节 有关刑事诉讼中被扣押物的财产性决定 135
第四节 执行保安处分 135
第七章 船上军事法院的诉讼程序 136
第八章 引渡 141
战时军事刑法典 147
第一编 战时军事刑法总则 147
第一章 战时军事刑法及其适用 147
第二章 军事法令的颁布 151
第三章 终止实施战时军事刑法 153
第二编 军事犯罪和刑罚总则 15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57
第二章 监禁刑和附和刑的推迟执行 159
第三章 使犯罪消灭的特殊情况 161
第四章 战时复权 162
第三编 军事犯罪分则 167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67
第二章 侵害军事忠诚和防卫的犯罪 168
第一节 叛逆罪 168
第二节 军事间谍行为和泄露军事秘密 170
第三节 非法搜集、公布或传播军事消息 173
第四节 以上各节的共同规定 175
第五节 战时非法招募 175
第六节 军事失败情绪 176
第七节 军事煽动 177
第八节 非法飞行 177
第九节 向外国告知有关军事防卫的发明 178
第十节 违反军事规定或其他决定 178
第三章 妨害战时服役的犯罪 180
第一节 违反指挥官的义务 180
第二节 投降 183
第三节 胆怯 184
第四节 离弃岗位和违反军令 186
第五节 侵犯军事通信 189
第六节 醉酒犯罪 190
第七节 侵犯现役军人的犯罪 191
第八节 躲避服役的犯罪 193
第一目 逃跑 193
第二目 不应召 195
第三目 以上各目的共同规定 195
第九节 擅离职守 196
第十节 损坏军事设施或其他物品 196
第十一节 不履约和以欺骗手段提供军事供应 198
第十二节 有关使用制服和军事徽标的规定 199
第四章 侵犯战争法和惯例的犯罪 20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0
第二节 非法的或任意的敌对行为 201
第三节 战时非法行为 202
第一目 滥用损敌手段 202
第二目 侵犯敌方个人或敌方财物的非法行为 205
第四节 违反对伤病员、遇难人员或死者的义务以及对医疗人员的义务 206
第五节 战俘 209
第一目 敌方战俘的犯罪 209
第二目 侵犯战俘的犯罪 211
第三目 被俘的意大利军人的犯罪 213
第四目 人质 213
第六节 有关军事征用、派捐和劳役的犯罪 214
第七节 针对战利品的渎职罪 215
第八节 特别规定 216
第四编 战时军事刑诉程序 219
第一章 战时军事司法管辖权 219
第二章 关于战时军事刑诉程序的一般规定 222
第一节 刑事诉讼总则 222
第二节 刑事诉讼 224
第三节 管辖权 225
第三章 特别规定 230
第一节 预审 230
第一目 预审前的准备行为 230
第二目 正式预审 231
第三目 略式预审 232
第二节 审判 233
第三节 关于战时非常军事法院的特殊规定 234
第四节 战时船上军事法院的诉讼 235
第五节 要求撤销判决的上诉 235
第六节 执行 236
第七节 战争状态终止时的刑事诉讼 237
关于平时和战时军事刑法典的协调、过渡和实施的规定 241
第一章 实体法规范 241
第一节 协调性规定 241
第二节 过渡性规定 242
第二章 程序法规范 246
第一节 实施细则 246
第二节 协调性规定 250
第三节 过渡性规定 252
第四节 最后条款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