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 法律与实践》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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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者:(美)加里·B.博恩著;白麟,陈福勇,李汀洁,魏奎楠,许如清,赵航,赵梦伊译;陈卫佐,江烨,江子昂,林晨曦,鲁天舒,于洋,郑若骅审校
  • 出 版 社:北京:商务印书馆
  • 出版年份:2015
  • ISBN:9787100115841
  • 页数:661 页
图书介绍:本书由浅入深,重点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法律框架和国际商事仲裁在各法域、各仲裁机构的实践,其主体部分依次探讨了国际仲裁协议、国际仲裁程序和国际仲裁裁决,兼具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另外,此书还概括性地介绍了投资仲裁和国家间仲裁。此书的特点在于其比较法研究的视角以及翔实且丰富的实践资料,这充分展现了博恩教授同时作为著名国际仲裁律师和学者的能力与价值。

第一部分 国际仲裁协议 1

第一章 国际仲裁导言 5

第一节 国际仲裁的定义 5

一、什么是“仲裁”? 6

1.合意解决争议的方式 7

2.当事人选择的,或为当事人选择的非政府裁决机构 7

3.终局且具约束力的裁决 8

4.运用审裁程序 8

二、法院选择条款和国内法院 8

三、其他种类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9

1.调解和调停 10

2.专家认定 10

3.微型审判和中立性评估 11

4.“棒球”或“最终报价”仲裁 11

四、“国际”仲裁 12

第二节 选择国际仲裁的原因 12

一、公正性 13

二、集中解决争议 14

三、协议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15

四、商事能力和专业知识 16

五、裁决的终局性 18

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程序的灵活性 19

七、成本和效率 19

八、争议解决方案的保密性或私密性 21

九、涉及国家和国家有关实体的仲裁 21

第三节 国际仲裁的普及 22

第四节 当代国际仲裁公约 24

一、《纽约公约》 25

二、《泛美公约》 29

三、《欧洲公约》 30

第五节 当代各国仲裁立法 30

一、支持仲裁的国内仲裁法 31

二、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及其2006年修订 32

三、支持度稍欠的国内立法 35

第六节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37

一、机构仲裁 37

二、临时仲裁 38

三、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相对优劣 38

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9

五、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 40

1.国际商会 41

2.伦敦国际仲裁院 42

3.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43

4.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45

5.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45

6.常设仲裁法院 46

7.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46

第七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要素 47

一、提交仲裁协议书与仲裁条款 47

二、国际仲裁协议的关键要素 48

1.仲裁的合意 48

2.仲裁协议的范围 49

3.机构仲裁规则 50

4.仲裁地或仲裁地点 51

5.仲裁员的人数、指定方式及资格 51

6.仲裁语言 52

7.法律选择条款 53

三、国际仲裁协议的其他条款 53

第八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选择概述 53

一、管辖当事人之间争议实体的适用法 54

二、管辖仲裁协议的实体法 55

三、适用于仲裁程序的程序法 55

四、国际仲裁中的法律选择规则 56

第九节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仲裁 56

一、《华盛顿公约》 56

二、双边投资协定 57

第十节 国家与国家间的仲裁 58

第二章 国际仲裁协议:法律框架 59

第一节 与国际仲裁协议相关的争议 59

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 59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情境 60

1.仲裁员对管辖权异议的考虑 60

2.国内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考虑 60

第二节 国际以及国内商事仲裁体系中的管辖权要件 61

一、“仲裁”协议 62

二、“商事”关系 62

三、“争议”或“分歧” 63

四、“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 63

五、“确定的法律关系” 63

六、“外国的”或“国际的”仲裁协议 64

七、互惠要求 65

第三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推定有效性 65

一、不可执行性的历史规则 66

二、《纽约公约》 66

三、各国仲裁立法 67

第四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68

一、独立性推定 68

二、独立性推定的根据 68

三、独立性推定的后果 69

第五节 涉及国际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解释的争议的裁判权力的分配 70

一、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 70

二、裁定管辖权争议的裁判权分配 71

1.法国:表面成立(prima facie)管辖权 71

2.美国:中间性司法裁定 72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方法的多样性 73

第六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成立、效力和解释的准据法 74

一、司法执行地法 75

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75

三、仲裁地法 76

四、“有效性”原则 76

五、国际法 77

六、其他法律选择问题 77

1.形式有效性 77

2.能力 78

3.不可仲裁性 78

4.非签署方问题 79

第七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效力 79

一、仲裁协议的积极效力:善意进行仲裁的义务 80

1.仲裁积极义务的来源 80

2.仲裁积极义务的内容 81

3.违反仲裁积极义务的救济 82

二、仲裁协议的消极效力:不进行诉讼的义务 84

1.仲裁协议下的消极义务 84

2.违反对可仲裁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中止或撤销诉讼 85

3.违反对可仲裁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止诉禁令 87

4.违反对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违反不进行诉讼的义务的赔偿 89

5.违反对争议不进行诉讼的消极义务的救济:不承认判决 90

三、禁止仲裁命令或禁止诉讼命令 91

第三章 国际仲裁协议的订立及有效性 92

第一节 国际仲裁协议的订立 92

一、仲裁协议的合意 92

二、国际仲裁协议的证明标准 93

三、仲裁协议的主要条款 94

1.仲裁的合意 94

2.附带条款 94

3.空白条款 94

四、有缺陷的仲裁条款 95

1.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95

2.指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或仲裁员的仲裁协议 96

3.内部矛盾的仲裁协议 96

4.“选择性”或非强制性的仲裁协议 97

五、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 97

1.书面形式要件——《纽约公约》 98

2.书面形式要件——各国仲裁立法 98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7条(及其修订) 99

4.《纽约公约》和国内法的关系 100

5.200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 100

6.仲裁协议的纳入 101

六、国际仲裁协议的实体有效性 102

1.无效和可撤销、不能实行和不能履行 102

2.显失公平和胁迫 103

3.欺诈性诱导或欺诈 104

4.不能履行和目的落空 105

5.非法性 105

6.欠缺行为能力 106

7.终止与拒绝履行 106

8.放弃仲裁的权利 107

9.不适当仲裁地 108

第二节 不可仲裁性原则 108

一、不可仲裁性原则的依据 109

二、不可仲裁性原则的适用 109

1.竞争与反垄断争议 110

2.证券法争议 110

3.破产 111

4.雇佣合同 111

5.消费者争议 112

6.其他不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 112

三、不可仲裁性的准据法选择 113

四、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的不可仲裁性问题 113

第四章 国际仲裁协议的解释 115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范围 115

一、解释规则 116

1.支持仲裁的解释规则 116

2.反对仲裁的解释规则 117

二、常见问题 117

1.仲裁协议中的惯用表述 117

2.仲裁条款的“宽”与“窄” 119

3.侵权之诉 119

4.法定请求 120

5.多重合同 121

第二节 机构仲裁规则的纳入 122

第三节 国际仲裁协议解释权的分配 123

第五章 国际仲裁协议:仲裁协议非签署方的问题 125

第一节 仲裁协议的非签署方 125

一、代理 126

二、“另一个自我”和揭开公司面纱 126

三、公司集团 127

四、继受 128

五、转让或转移 128

六、禁止反言原则 129

七、公司高管和董事 130

第二节 形式有效性和非签署方 131

第三节 仲裁协议非签署方问题的法律选择 131

第四节 仲裁协议非签署方问题的管辖权分配 132

第五节 仲裁协议非签署方问题与机构仲裁规则 133

第二部分 国际仲裁程序 135

第六章 国际仲裁程序:法律框架 140

第一节 仲裁地的含义和重要性 140

一、仲裁地的位置 141

二、仲裁地区别于开庭地点 141

三、国内仲裁法规的属地式结构 142

四、由仲裁地法管辖的事项 144

1.仲裁中的“内部”程序:仲裁地的正当程序要求 144

2.和国内法院的“外部”关系:仲裁地法院的监督权 145

(1)裁决的撤销 146

(2)仲裁员的资质、选择和撤职 146

(3)中间管辖争议 147

(4)临时措施和取证 147

(5)程序和其他的强制要求 147

五、仲裁地的民事诉讼规则并不适用 148

第二节 国际仲裁适用的程序法 148

一、程序法的定义 149

二、仲裁程序法不是当地的民事诉讼规则 149

三、选择仲裁地以外的程序法 150

四、选择外国程序法的后果 151

第三节 仲裁地的选择 152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地 152

二、仲裁员或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地 153

三、由国内法院选择仲裁地 154

第四节 仲裁地的选择 156

一、关于仲裁地选择的有关考虑 156

1.《纽约公约》的缔约方 156

2.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 157

3.支持性的国内仲裁法律制度 157

4.对仲裁员选择的影响 158

5.对程序和实体法律的影响 158

6.便利度和成本 158

二、实践中通常选择的仲裁地 159

第七章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选择和撤职 162

第一节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选择 162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 163

1.《纽约公约》下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 163

2.各国国内仲裁立法下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 163

3.机构规则下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 164

4.未遵守各方约定的仲裁员指定机制的后果 165

二、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员的实践 165

1.仲裁员的人数 166

(1)独任仲裁员 166

(2)三人仲裁庭 166

(3)仲裁员人数的默认规则 166

2.选择仲裁员的方法 167

(1)共同仲裁员(Co-Arbitrator)的选择 168

(2)对仲裁员候选人的面试 168

(3)当事人未能选择共同仲裁员 169

(4)当事人选择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171

(5)由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的情形 172

(6)由国内法院选择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的情形 172

三、国内法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国籍、资质和经验方面的限制 173

1.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173

(1)国内仲裁立法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174

(2)机构规则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 174

(3)共同仲裁员和独立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标准 175

(4)《国际律师协会利益冲突指引》 177

(5)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178

(6)欠缺公正性的情形 179

2.独任和首席仲裁员的国籍 182

3.自然人和法律能力 183

4.法律资格和民事权利 183

5.仲裁员不得是国内法院的法官 183

四、协议对仲裁员资质的限制 183

1.协议规定的国籍 184

2.协议关于语言的要求 184

3.专业和认证的要求 184

4.法律资格 184

5.对法律资格的禁止 185

第二节 仲裁员回避的程序 185

一、机构规则下的回避 185

二、向国内法院提出的中间性回避申请 187

三、放弃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权利 189

第三节 仲裁员的替换 190

第四节 缺员仲裁庭 191

第五节 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193

第六节 仲裁中的豁免 194

第八章 国际仲裁中的程序问题 197

第一节 国际仲裁可适用的程序法 197

第二节 国际仲裁中当事人程序上的意思自治 198

一、《纽约公约》 198

二、国内仲裁立法 199

三、机构规则 199

第三节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 200

一、《纽约公约》 200

二、国内仲裁立法 201

三、机构规则 202

第四节 仲裁程序中的强制程序要件 203

一、《纽约公约》 203

二、各国国内的仲裁立法 204

第五节 对仲裁员程序决定的有限的中间性司法审查 206

一、仲裁进程中的司法不干涉原则 206

二、司法干预或者司法协助的有限情况 208

第六节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对程序权力的运用 209

一、国际仲裁中不存在一般的程序法典 209

二、仲裁庭对仲裁程序裁量权的运用 210

第七节 国际仲裁实践中主要的程序步骤 212

一、仲裁通知或者仲裁申请 212

二、答辩和反请求 213

三、组建仲裁庭和回避 214

四、首席仲裁员的程序权 214

五、程序进程中与仲裁庭的书面联系 214

六、管辖权异议 215

七、仲裁语言 215

八、初次程序会议 216

九、程序日程表和时间限制 216

十、对程序的二元或其他分割 217

十一、《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审理范围书” 217

十二、预付费用或保证金 218

十三、新的请求和答辩的提出 219

十四、证据披露或者证据开示 219

十五、书面意见 220

十六、书面证据 221

十七、证人书面陈述 221

十八、关于证据的开庭听审和时间限制 222

十九、文字记录和会议纪要 224

二十、事实证人 225

二十一、专家证人 227

二十二、证人会议 228

二十三、庭后书面意见 228

二十四、仲裁程序的结束 229

二十五、单方程序和缺席裁决 229

二十六、仲裁员的合议 230

二十七、裁决的做出和通知 232

第八节 证据规则和证明责任 232

第九节 仲裁费用 234

第九章 国际仲裁中的证据披露和取证 238

第一节 仲裁庭证据披露和取证的权力 238

一、国内仲裁法规 239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239

2.其他国内法规 240

3.仲裁庭的默示权力 241

4.仲裁庭权力不限于当地法院所拥有的证据披露和取证的权力 242

二、机构仲裁规则 242

1.《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 243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243

3.《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244

三、仲裁庭对于证据披露的权力一般限于当事人 244

四、仲裁庭对证据披露和取证的自由裁量权的实施 245

1.证据披露的可用性与范围:大陆法与普通法 246

2.当事人没有必然的要求证据披露的权利 247

3.文件披露的通用程序框架 249

4.证据披露的范围 249

5.国际仲裁中的特权 251

6.电子披露 252

五、对当事人不遵守证据披露和其他命令的制裁 252

第二节 国内法院在国际仲裁证据获取中的作用 254

一、国内仲裁立法法规 254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254

2.其他国内仲裁立法 255

3.美国 255

二、对“外国”仲裁取证的司法协助 257

1.第1782条 257

2.其他的国内仲裁立法 259

三、《海牙取证公约》不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取证 260

第十章 国际仲裁中的保密与透明 261

第一节 “保密性”与“隐私” 261

第二节 国内仲裁立法下的保密 262

一、国内仲裁立法通常对保密性问题沉默 262

二、保密性问题的准据法适用 262

三、当事人对保密性问题的意思自治 263

四、默示的保密义务 264

1.对默示保密义务的承认 264

2.不承认默示保密义务 265

第三节 机构仲裁规则下的保密问题 266

第四节 仲裁员合议内容的保密 267

第五节 投资者—国家仲裁中的保密 268

第十一章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措施 271

第一节 仲裁员采取临时救济的权力 271

一、各国仲裁立法对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 271

二、规定仲裁员有权采取临时措施的法律 273

三、关于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的机构仲裁规则的效力 274

四、对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权力的限制 275

1.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仅限于当事人 275

2.仲裁员欠缺执行临时措施的权力 275

3.仲裁员权力的限制 275

4.临时措施只有在仲裁庭组庭后才能做出 276

五、仲裁员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践 276

1.“无法弥补的”或“严重的”损害 277

2.紧迫性 278

3.不就实体内容进行预先判断 278

4.依据表面证据成立的案件或实体获得胜诉的可能性 279

5.管辖权 279

6.仲裁庭关于临时措施类型的“裁量权” 280

7.临时措施的种类 280

8.单方临时措施 280

六、仲裁机构关于简易措施的特别规则 281

第二节 仲裁员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执行 282

一、临时措施作为“终局”裁决的情况 282

二、法律特别规定临时措施的执行的立法例 283

第三节 国内法院为协助仲裁而做出的临时措施 284

一、《纽约公约》对国内法院协助仲裁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 285

1.认为第2条第3款禁止法院做出临时措施的司法裁定 285

2.认为第2条第3款允许法院做出临时措施的司法裁定 286

二、各国仲裁立法对国内法院协助仲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 287

三、机构仲裁规则对国内法院为协助国际仲裁而做出临时措施的权力的影响 289

四、向法院申请临时措施通常并不构成对仲裁权利的放弃 289

五、法院临时措施指令所适用的准据法 290

第四节 国际仲裁裁决做出前提供临时措施的适格法院 291

第十二章 国际仲裁中的多方当事人和多份合同法律问题 294

第一节 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整体的考虑 294

第二节 国内仲裁立法下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 296

一、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 296

二、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或申请参加仲裁所要求的协议的性质 299

三、当事人无约定时国内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 301

第三节 机构仲裁规则下的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 302

一、《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的合并审理 302

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的追加当事人或申请参加仲裁 303

三、《瑞士国际仲裁规则》下的合并审理 304

第四节 合并审理、追加当事人和申请参加仲裁:仲裁庭的选择 305

第五节 国际仲裁程序中的多份合同问题 307

第十三章 国际仲裁中实体法的选择 309

第一节 仲裁庭选择所适用实体法的权力 310

一、国内仲裁立法 310

二、机构仲裁规则 311

第二节 未约定准据法情况下的实体法选择 311

一、未约定法律选择条款时国内仲裁立法下的实体法选择 312

二、机构仲裁规则下未约定准据法时的实体法选择 314

三、机构仲裁规则和国内法的关系 314

四、无法律选择协议时仲裁庭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 315

1.仲裁地的法律选择规则 316

2.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法律选择规则 317

3.“累积”的法律选择规则的适用 318

4.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实体法律的适用 318

5.与实体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规则 319

6.“国际”法律选择规则 319

7.无法律选择协议时非某单一国家法律体系的适用 320

五、实体法的“直接”适用 321

六、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区别 322

1.证明责任 322

2.时效的规定 322

3.损害赔偿和救济 323

七、贸易惯例 323

第三节 根据法律选择条款选择适用于争议实体内容的法律 323

一、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 324

1.在国际公约下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 325

2.在仲裁立法下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 326

3.机构仲裁规则下的法律选择协议的推定有效性 327

二、国际仲裁中公共秩序对当事人法律选择的限制 327

1.强行法和公共秩序 327

2.“公共秩序”和“强行法”的内容 328

3.“外国”强行法和公共秩序 328

4.仲裁员考虑强行法或公共秩序的权力 329

三、默示的法律选择协议 331

四、法律选择协议订立的瑕疵 332

五、就法律选择协议提出异议的其他依据 333

第四节 法律选择协议中实体法的选择 333

一、影响实体法选择的因素 333

二、多个或重合国家法律的选择 334

三、“分开型”法律选择条款 335

四、“浮动”国内法的选择 336

五、非国家的法律选择协议 336

1.一般法律原则 337

2.商事习惯法 337

3.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338

六、稳定条款 338

七、友好调停和依公允及善良原则(Amiable Composition and Ex Aequo et Bono) 339

第五节 法律选择协议的解释 340

一、法律选择协议的“独立”特征 340

二、法律选择协议选择的法律规则 340

1.反致、转致与“整体法”(Renvoi versus “Whole Law”):法律选择协议选择的是实体法规则还是冲突法规则 341

2.仲裁的程序法 341

3.“程序”事宜 342

4.非合同事宜 342

第六节 对仲裁员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决的最低司法审查 343

第十四章 国际仲裁中的代理人及执业责任 345

第一节 国际仲裁中的代理权 345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代理的权利 345

二、国内法对于法律代理的限制 347

第二节 代理权的行使 349

第三节 执业行为的标准和监督 350

一、常见的执业行为问题 350

1.证人会谈和准备 351

2.利益冲突 352

3.胜诉酬金和其他收费安排 353

4.律师—客户特权及与对方律师的沟通 353

5.和解沟通 354

6.坦白和诚实 354

二、规范执业行为问题的法律选择 355

三、选择管辖执业行为问题的主体 355

第三部分 国际仲裁裁决 359

第十五章 国际仲裁裁决:法律框架 365

第一节 国际仲裁裁决法律框架 365

一、《纽约公约》 365

1.排除“双重许可的要求” 365

2.承认和执行裁决的推定义务 366

3.不承认仲裁裁决的有限、排他性理由以及败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 366

4.撤销仲裁裁决地点的限制 366

5.任意且自由的不予承认 366

二、各国仲裁立法 367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定义 369

一、基于约定仲裁的协议做出的裁定 369

二、仲裁庭的“裁决” 370

三、区别于“程序性命令”的“裁决” 370

四、关于管辖权的裁决 372

五、针对初步实体问题做出的决定 372

第三节 国际仲裁裁决的形式要求 373

一、书面、裁决做出地点、日期以及签名的要求 374

二、裁决的理由 376

三、未遵循法定形式要求可能导致的后果 378

四、机构规则下的形式要求 378

五、仲裁裁决的语言 379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类型 379

一、“最终”裁决 379

二、“部分”裁决 380

三、临时裁决 381

四、合意裁决 382

五、缺席裁决 383

六、额外裁决 383

七、更正与解释 383

八、未做出裁决时的仲裁程序终止 384

九、多数裁决与首席仲裁员做出的裁决 385

十、反对、并存与单独意见 386

第五节 国际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限制、送达以及公布 388

一、做出裁决的时间限制 388

二、裁决的递送、送达或者通知 389

三、裁决的注册 391

第六节 仲裁裁决中提供的救济 391

一、仲裁员裁定救济的权力 392

二、金钱性的裁决 393

三、其他救济 393

四、利息 395

五、费用 396

1.各国仲裁立法下有关仲裁费用的裁定 396

2.机构规则下有关仲裁费用的裁定 397

第七节 仲裁庭任期届满(Functus Officio)原则 401

第十六章 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 403

第一节 国际仲裁裁决的推定终局性 403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下仲裁裁决的推定有效性 404

1.第34条规定了撤销的排他性理由 404

2.第34条中规定的撤销的事由是酌情判定的 406

3.根据第34条寻求撤销裁决的一方通常需承担证明责任 406

二、《联邦仲裁法》下仲裁裁决的推定有效性 406

三、其他国内仲裁法律对于仲裁裁决推定性效力的规定 407

第二节 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地点的限制 408

一、《纽约公约》对于撤销裁决的地点的限制 408

1.公约第5条第1款e项以及第6条有关撤销裁决的地点的限制 409

2.允许撤销的地点 410

(1)“做出”裁决的国家 410

(2)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 411

二、国内法对于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地点的限制 413

第三节 撤销国际仲裁裁决 414

一、由仲裁地当地法律管辖的撤销 414

二、国内法下规定的撤销裁决的理由 415

1.仲裁协议无效 416

(1)通常适用承认仲裁协议的标准 417

(2)法律选择 417

(3)仲裁员有关管辖权的裁决的争议排除效力:有管辖权的裁决 418

(4)仲裁员有关管辖权的裁决的争议排除效力:无管辖权的裁决 418

2.超裁 419

3.未获得陈述案情的机会 421

(1)与违反当事方约定的仲裁程序的区别 422

(2)程序公正的适用标准 422

(3)对于当事方约定的仲裁程序的遵从 423

(4)对仲裁员程序上自由裁量权的遵从 424

(5)弃权 424

4.未能遵循当事方约定程序的后果 425

5.未能遵从仲裁地法规定的程序 427

6.仲裁员有失公正,存在偏私、不当行为以及欺诈 428

7.有违公共秩序的裁决 431

8.“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 433

9.欺诈 434

三、国内法规定的撤销的理由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更为宽泛 436

1.对于仲裁员决定的依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436

2.自相矛盾的裁决 440

3.形式上的瑕疵 441

4.撤销的其他理由 442

四、国内仲裁立法规定的撤销的理由比《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更为严格 443

第四节 放弃寻求撤销国际仲裁裁决权利的协议 444

一、排除或者限制申请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协议 444

1.国内仲裁立法允许当事方达成排除或限制撤销裁决的协议 444

2.国内仲裁立法认定排除或限制撤销裁决的协议无效 446

3.排除或者限制撤销裁决的协议的解释 447

二、要求对国际仲裁裁决进行更深入司法审查的协议 447

第五节 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的后果 448

一、允许承认已被撤销的裁决的权威 449

1.在欧洲法域内承认撤销的裁决 449

2.在美国承认被撤销的裁决 451

3.拒绝承认被撤销的裁决的司法决定 453

第六节 国际仲裁裁决的更正、解释和补充 453

一、裁决的更正 454

1.根据国内仲裁立法更正裁决 454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 454

(2)其他国内仲裁立法 455

(3)《联邦仲裁法》 455

2.根据机构仲裁规则更正裁决 456

3.仲裁庭对裁决的更正的地位 457

二、对国际仲裁裁决的解释 457

1.国内仲裁立法 458

2.机构仲裁规则 459

三、对国际仲裁裁决的补充 459

1.国内仲裁立法 460

2.机构仲裁规则 461

四、将国际仲裁裁决发还给仲裁庭 461

五、撤销通过欺诈获得的裁决 462

六、内部审查以及上诉程序 463

第七节 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 464

一、国际仲裁中的除外原则 464

1.普通法法域 465

2.大陆法国家 466

二、国际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 468

1.《纽约公约》下国际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 469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下国际仲裁裁决的除外效力 470

3.国际仲裁裁决在美国的除外效力 471

4.国际仲裁裁决在其他普通法国家的除外效力 473

5.国际仲裁裁决在大陆法国家中的除外效力 474

6.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准据法 476

三、国内法院判决的除外效力 477

四、有关管辖权的决定 479

1.仲裁庭与国内法院之间有关管辖权问题主管权的分配 480

(1)有争议的国内法院管辖权决定的除外效力 480

(2)国内法院有关管辖权的决定没有除外效力 482

五、国际仲裁中判例的作用 485

第十七章 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489

第一节 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的管辖权要件 489

一、“裁决”要件 489

二、“商事”关系 490

三、“确定的法律关系” 490

四、“外国”、“非国内”和“国际”的裁决 491

1.《纽约公约》 491

(1)“外国”裁决 492

(2)“非国内”裁决 493

2.国内仲裁立法 494

五、国际公约下的互惠要求 496

第二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证据 496

一、《纽约公约》下对证明裁决的规定 496

二、国内仲裁立法下的证明裁决的要求 499

第三节 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推定义务 499

一、《纽约公约》下承认裁决的推定义务 500

二、国内仲裁立法下的承认裁决义务 501

第四节 《纽约公约》对拒绝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规定了专属依据 502

一、《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裁决的专属依据 503

二、不予承认理由的证明责任 503

三、《纽约公约》对废弃“双重许可”的规定 504

四、《纽约公约》未规定拒绝承认裁决的义务 505

五、仲裁员裁定的实体问题不接受司法审查 505

第五节 拒绝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事由 507

一、仲裁协议无效 508

1.基本原则 509

2.证明责任 510

3.管辖权裁决的排他效力 510

4.弃权 511

二、超越权限 512

三、当事人被拒绝给予陈述案情的机会 515

1.基本原则 515

2.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庭的程序裁量权 516

3.准据法 517

4.弃权和抗辩排除 519

四、仲裁中的程序不正当行为 520

1.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 521

2.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地的强行法 522

3.仲裁地的程序性法律 523

4.弃权和抗辩排除 524

五、欠缺独立性、偏私、仲裁员的不当行为和欺诈 525

1.基本原则 526

2.仲裁机构预先异议的影响 527

3.弃权 528

六、在仲裁地已被撤销的裁决 529

七、无“约束力”的裁决 529

八、违反公共秩序的裁决 531

1.基本原则 532

2.准据法 532

3.对公共秩序的限制倾向 533

九、仲裁“不能解决”的裁决 535

第六节 申请承认或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地点限制 537

一、《纽约公约》对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地点无限制 537

二、国内法对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地点的限制 537

第七节 因在仲裁地申请撤销裁决而导致的延缓承认裁决程序 539

第十八章 投资者与国家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仲裁 542

第一节 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 542

一、引论 542

1.现代境外投资条约 543

(1)《华盛顿公约》 544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545

(3)《东南亚国家联盟投资综合协议》 546

(4)《能源宪章条约》 547

(5)双边投资协定 547

(6)投资保护立法 549

2.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特征 549

3.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兴起 552

4.对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批评 554

二、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 555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管辖权要件 555

(1)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555

(2)国籍要件 556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的书面合意 559

(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规则 561

2.双边投资协定的管辖权要件 562

(1)无须东道国的额外同意 562

(2)国籍要件 562

(3)投资 563

(4)符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 563

(5)例外事项 563

3.争议事由知悉与其他要件 563

(1)争议事由知悉与“冷静”期 564

(2)“岔路口”条款 564

(3)穷尽东道国救济要件 564

三、“保护伞条款” 565

四、投资者与国家争端中的实体问题 566

1.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的实体索赔主张 567

2.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抗辩 572

五、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程序 576

六、投资仲裁的适用法 577

七、仲裁裁决终局性 577

1.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裁决 578

2.非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裁决 578

八、裁决执行 579

第二节 国家与国家间的仲裁 579

一、历史背景 580

二、国家间仲裁的原因 581

三、国与国之间仲裁的管辖权 582

四、国与国之间仲裁的程序 584

五、国与国之间仲裁的适用法 585

六、裁决的终局性与执行 585

附录一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587

附录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 592

附录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598

索引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