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区划 4
第一节 清朝时期 4
第二节 民国时期 5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9
第二章 基层政权 14
第一节 宋元明清时期 14
第二节 民国时期 17
第三节 革命老根据地 25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30
一、建立人民政权 30
二、实行政社合一 31
三、建立乡(镇)人民政府 37
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38
第三章 优待抚恤 42
第一节 优待 42
一、优待工作 42
二、拥军优属 49
第二节 抚恤 54
一、牺牲、病故抚恤 54
二、伤残抚恤 58
第三节 褒扬 63
一、追烈发证 63
二、建墓竖碑 63
三、修志立传 70
第四节 优抚事业单位 71
一、福建省荣军学校 71
二、福建省荣军休养院 72
三、烈军属子弟学校 72
四、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 72
五、烈属光荣院 73
第四章 退役官兵安置 75
第一节 管理机构 75
一、复员军人安置机构 75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机构 76
第二节 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77
一、复员安置 78
二、退伍安置 79
三、扶持复退军人生产 80
四、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81
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81
一、离休干部安置 81
二、退休干部安置 82
三、退休志愿兵安置 82
四、无军籍退休职工安置 82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 82
第四节 军用饮食供应站 83
第五章 自然灾害救济 85
第一节 主要灾害 85
一、水灾 85
二、旱灾 86
三、台风 86
四、冰雹与寒害 86
第二节 灾害救济 90
第六章 社会救济 97
第一节 春夏荒救济 97
第二节 冬令救济 99
第三节 战祸与难民救济 100
第四节 五保户救济 103
第五节 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106
第六节 农村扶贫 109
第七章 社会福利 120
第一节 孤老残幼救济教养 120
第二节 残疾人社会福利 132
一、组织机构 132
二、政治教育 132
三、安置就业 133
四、文化教育 134
五、文体活动 135
六、医疗康复 137
七、残疾人抽样调查 137
第三节 社会福利生产 145
一、地、市、县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145
二、民政厅直属社会福利企业 149
第八章 收容遣送安置 152
第一节 收容遣送 152
一、机构 152
二、收容改造 153
三、遣送安置 154
第二节 安置农场 155
一、建阳竹州农场 156
二、安溪湖头茶场 156
三、建宁塔下农场 157
四、南靖草坂农场 158
第三节 移民安置 159
第九章 婚姻登记管理 161
第一节 登记法规 161
第二节 登记机关与程序 162
一、登记机关 162
二、登记人员 163
三、登记程序 163
第三节 结婚、离婚登记 165
第十章 殡葬管理 168
第一节 推行火葬 168
第二节 改革土葬 169
第三节 服务与管理 170
第十一章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174
第一节 民国时期 174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74
一、整顿登记 175
二、管理监督 175
第十二章 革命根据地工作 178
第一节 根据地分布 178
一、老苏区 179
二、老游击区 179
第二节 领导机构 183
第三节 经济恢复与建设 184
第十三章 民政机构与队伍建设 190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0
第二节 职能 200
第三节 历任领导人 201
第四节 干部队伍建设 205
一、干部结构 205
二、干部培训 205
三、专业人才培养 208
附录 210
编后记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