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例评析》PDF下载

  • 购买积分:14 如何计算积分?
  • 作  者:魏蒂主编
  • 出 版 社: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出版年份:1994
  • ISBN:7112023181
  • 页数:404 页
图书介绍:本书例举200个房地产案例

一、房屋产权 1

1.经土改登记的房屋产权,一般以土改登记为准 1

2.重建后的房屋应归刘舒珍一家所有 3

3.新建的房屋所有权归李明瑞夫妇 5

4.承租人多次改建、装修房屋,并不改变房屋产权 7

5.林丽母子虽长期居住,但不享有居住房屋的所有权 10

6.公用房屋的所有权不因使用者出料改建而改变 13

7.房屋以他人名义记名,但未将房产记名凭证交记名人,且房产未由记名人管理、使用的,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 16

8.钟悦华回赎的房屋归其所有 18

9.部分房屋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 21

10.按出资比例享有共有房产 23

11.非共有人不得享有房屋产权 25

12.本案争讼的房屋应属共有房产 27

13.自愿换房后所取得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30

14.入股合营的房产在合营期满后房屋产权即归国有 32

15.由法院调解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有效,房屋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应予保护 35

16.房屋产权的转移应以税契为准 38

17.夫妻共有房产应由双方协商共同处分 41

18.两家共建的房屋应归两家共有 43

19.合法的接受赠与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46

20.房屋产权被侵害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47

21.依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分清房屋产权的性质 49

22.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应以土改时确定的产权为准 52

23.主张房屋产权应有充足、合法的证据 53

2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54

25.依合法买卖行为取得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56

26.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归共同出资建造人共有 57

27.代理他人修建房屋,并不取得房屋产权 59

28.房屋产权明确后,占有人应予腾退 61

29.未声明放弃所有权的房产,所有权人依旧享有其所有的房屋产权 62

30.依实际情况判定房屋产权确定错误的,应予纠正 63

31.承租人维修房屋不能改变产权的归属 65

32.房屋产权应当归合法买受人 66

33.主张房屋产权应有合法、有效的凭据 68

34.借用并非转让,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 69

二、房屋买卖 69

1.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在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可优先购买居住的房屋 72

2.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效成立,未经同意,一方不得反悔 74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76

4.应否保护善意有偿购买共有房屋的第三人的利益,应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 79

5.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公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买受人应依实际情况确定 82

6.共有人以优惠于其他共有人的条件出卖共有房产,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84

7.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未生效但已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86

8.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使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可适用情节变更原则,变更合同 89

9.农村房屋买卖也须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91

10.农工商联合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曾购买房屋,房产归其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94

11.房屋共有人之一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权和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97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只能适用于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 100

13.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出卖继承的房屋 103

14.出卖人应对出卖的房屋的质量负责,出卖房屋有缺陷的,应负民事责任 105

15.单位未经批准购买私房的,买卖协议无效 107

16.居委会属于单位,未经批准,不能购买城市私房 110

17.一方乘人之危所订立的买卖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112

18.异地居民不能在本地买房,但特殊情况下应予准许 114

19.开发公司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继续履行并偿付违约金 117

20.对补贴出售的住宅,补贴单位在其职工出售住宅时才享有购买权 119

21.所有权人正在服刑的房产不是无主房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和转让 122

22.在享有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不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124

23.相邻方对相邻的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26

24.仅是房屋一部分的承租人,而该房屋是不可分割的,承租人对整个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28

25.公房的承租人对出卖的公房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131

26.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协议须经公证的,办理公证前,协议尚未成立 134

27.属拆迁范围的房屋不能买卖,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36

28.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发生房屋意外毁损灭失,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138

三、房屋租赁 141

29.共有房屋买卖当时虽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买卖关系合法成立 141

1.租期届满应当返还房屋 144

2.依法办理了更名分户手续后的房屋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147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149

4.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51

5.名为联营实为房屋转租的联营协议无效 153

6.国家经租的房屋,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 155

7.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行为合法 157

8.部队未经批准租赁私房违法 158

9.房屋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于承租人的购买权 160

10.承租人无腾房条件的,出租人不应要求其立即退租 162

11.擅自将他人的房屋转租的行为无效 164

12.出租人因住房需要,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 167

13.房屋受赠人有权出租受赠房屋 169

14.擅自将承租房屋抵押的担保无效 170

15.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全面履行 172

16.未订租约,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房屋 174

17.新兴食品厂拒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176

18.租期届满承租人拒不退还房屋行为属违法行为 178

19.非共居人无权要求作为共同承租人 181

20.房屋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82

2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换房行为无效 184

22.承租人无搬迁条件的,房屋租赁关系暂不能解除 186

23.出租中学校舍的租赁合同无效 189

24.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损失和责任 191

25.拖延维修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予赔偿 193

26.承租人无故超过法定期限不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95

27.承租人无故拖欠房租的,应补付租金 197

28.承租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200

29.非所有权人无权出租他人所有的房屋 201

30.粮管所擅自出租他人所有的房屋,应承担侵权责任 203

四、房屋继承 203

1.依法确定法定继承人后,再对遗屋做不同分配 206

2.此份房屋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208

3.此份赠与房屋的合同无效,应依法定继承分配遗屋 210

4.杜名遗弃养父,无权继承其养父的房产 212

5.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存在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房产 214

6.冯辰可同时继承这两份遗屋 216

7.何丽、王强有权要回房屋 218

8.本案中的房屋继承处理,应先析产后继承 219

9.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屋 221

10.房屋继承的处理,应遵循有利于房屋的完整和充分有效的利用原则 224

11.此房屋继承案关键在于争诉房屋产权的确认 226

12.此房屋继承遗嘱应认定为部分无效 228

13.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房产 231

14.李梅有权继承六分之一的房产 233

15.夫妻共有房产应先分割,后继承 235

16.一桩经过土改确权的房屋继承案 237

17.养子女、养孙子女应有房产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 240

18.妻、妾享有平等的房屋继承权 242

19.遗嘱处分他人的房产应属无效 244

20.处分了他人房产的遗嘱,即使经过公证亦属无效 246

21.卖房款项应先析产,后继承 247

22.继承人可以放弃房产继承权 250

23.原籍房产不便使用可作价变卖后,对价款分割继承 252

24.遗屋应从家庭共有房产中析出后再继承 254

25.家庭共有房产的分割以均等为基本原则 256

26.口头遗嘱不符法定条件,不予认定,遗屋按法定继承 258

五、房屋典当 258

1.房屋典契未载明期限的,超过30年未赎,原则上视为绝卖 260

2.典期届满后未及时回赎,丧失房屋的所有权 263

3.在回赎期内,房屋出典人要求赎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265

4.符合法定条件,且须经法定程序,方可由承典人变为房屋所有权人 267

5.典期尚未届满,在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回赎 269

6.约定典当期届满,房产按照约定应归承典人所有 271

7.未超过续典期,出典人有权利要求回赎 273

8.典当房屋契约期满后,逾期10年以上不予回赎或出典人查无下落的,应视为绝卖 275

9.承典人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出典人有权提前赎回房屋 277

10.规避法律和政策的房屋典当契约无效 279

11.余庆潮依土改确权享有房屋所有权,并有权在典期届满时回赎 282

12.回赎典当房屋,应以典契明确的典价为赎金 284

13.承典人承典期间修缮房屋的必要费用,应由出典人承担 286

14.典期未达法定期限,房屋可以回赎 288

六、房屋抵押 288

1.以房屋产权证作抵押担保是受法律保护的 290

2.未经共有人同意而设定的房屋抵押无效 292

3.房屋抵押合同期限已过,应按违约处理 293

4.房屋承典人可以将其典权作为抵押标的物 294

七、房屋交换 296

5.典当商行的行为是以“典当”名义进行的房屋抵押 296

1.通过换房牟取非法收入,擅自改建房屋的换房协议无效 298

2.未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换房协议不能生效 300

3.依法成立的换房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解除 302

4.以换房的形式掩盖转让房屋之实,换房协议无效 304

5.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私自换房,换房协议无效 307

八、房屋托管、代管 307

1.房屋代管人未经授权无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 310

2.房屋实际上由房屋产权人的亲属代管的,应认定为代管关系 312

3.房屋产权已明确,代管关系应予解除 314

4.对政府代管房产逾期不申请产权的,依法收归国有 316

5.维修、改建代管房屋并不能自然取得房屋所有权 317

6.房屋代管人超越代理权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无效 318

7.代管人将房屋投资入股的行为无效 320

8.房屋代管关系因代管人死亡而消灭 322

9.房屋代管人无权出卖其代管的房屋 323

九、房屋拆迁 323

1.出租房屋被拆迁,应予承租人妥善安置 326

2.被拆迁人搬迁后,仍有权处分原住房周围归其所有的树木 328

3.被拆迁人房子周围的附属物也应属于被拆迁对象 330

4.被拆迁人提出不合实际的无理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2

5.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协议,拒绝搬迁,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334

6.拆迁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为被拆迁人安置住房 336

7.个人房屋被征地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得到补偿 339

8.拆迁合同已经履行,被拆迁人因迁房受伤责任自负 341

十、房地产相邻关系 343

9.被拆迁人对安置的住房不满意,私自撬开其他房屋进入居住的行为不合法 343

1.相邻一方由于过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346

2.影响他人房屋流水的建筑物应当拆除 347

3.影响邻居采光的围墙应部分拆除 349

4.相邻双方争执的院墙,由人民法院判归实际所有者所有 350

5.相邻双方争执的宅基地界限,以平时双方的实际占用为标准 352

6.相邻一方给他方造成房屋排水困难的,应当排除妨碍,并适当补偿损失 354

7.擅自拆毁邻居住房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5

8.影响邻居通行的建筑应当拆除 357

9.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自建房应部分拆除 359

10.相邻一方擅自截断他方自来水管道,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60

11.相邻一方违反相邻原则造成对方房屋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62

12.占用公共通道扩大宅基地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364

13.相邻一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权利 365

14.相邻一方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翻建厨房,另一方不得阻拦 367

15.截断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 369

16.故意妨碍通行和污染环境应受法律制裁 370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370

1.农村居民私自出让宅基地违法,违章建筑应予没收 372

2.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受处罚 374

十二、宅基地 374

1.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必受惩罚 376

2.政府批准的占地期限届满,占地者应予返还 378

3.强行占有他人宅基地,属侵权行为,但诉讼时效已过,权利人丧失产权 379

4.侵犯他人宅基地,应予排除妨碍 381

5.明确宅基地界线,照顾相邻各方的利益 382

6.相邻的宅基地应分清界线,避免纠纷 384

十三、土地承包权 384

1.村民强行承包集体土地是违法的 386

2.不按承包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是违法的 387

3.土地承包者应完全认真地履行承包合同 389

4.村里不按承包合同规定办事是违法的 391

5.法律禁止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就同一客体重复发包 392

6.土地承包合同不得随意变更 394

7.土地承包合同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396

8.土地承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合同 398

9.村委会有权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承包人订立土地承包合同 400

10.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 401

11.法律禁止侵占他人的承包耕地 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