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3
第一篇 行政区划 7
第一章 政区划分 17
第一节 省 18
第二节 县 49
第三节 市 66
第四节 乡镇 75
第一节 审批权限 81
第二章 区划管理 81
第二节 市县等级 83
第三节 地名更改 89
第四节 边界争议处理 98
第二篇 基层政权 111
第一章 城乡政权 111
第一节 乡村政权 114
第二节 城镇政权 123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 128
第二章 群众性自治组织 128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130
第三篇 拥军优属 138
第一章 拥军支前 138
第一节 拥军慰问 139
第二节 军人转运供应 143
第三节 战勤民工 146
第四节 物力支前 150
第二章 优待补助 151
第一节 群众优待 152
第二节 国家补助 160
第三节 各行各业优属 165
第三章 国家抚恤 167
第一节 牺牲病故抚恤 168
第二节 残废抚恤 176
第四章 抗联根据地优待 185
第一节 抗联活动地区 185
第二节 优待照顾 186
第五章 烈士褒扬 188
第一节 陵园碑塔 189
第二节 著名烈士名录 193
第三节 悼念祭扫 209
第六章 表彰先进 211
第一节 市县优抚对象模范代表会 211
第二节 省优抚对象模范代表会 212
第一章 复员军人安置 220
第四篇 复员安置 220
第一节 回乡生产 221
第二节 安置就业 225
第二章 退伍军人安置 227
第一节 农村安置 227
第二节 城镇安置 231
第三章 残废军人安置 235
第一节 荣军学校 236
第二节 荣军农场 240
第三节 残废军人休养院 241
第四章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245
第一节 接收安置 245
第二节 服务管理 248
第五篇 救灾救济 253
第一章 自然灾害救济 253
第一节 政府救济 254
第二节 社会募捐 262
第三节 举办义仓 263
第四节 生产自救 268
第五节 群众互助 272
第二章 社会救济 274
第一节 临时救济 274
第二节 定期救济 282
第三节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 286
第四节 供给补助 290
第三章扶 贫 294
第一节 国家扶持 295
第二节 社会扶持 297
第六篇 社会福利 304
第一章 社会福利事业 304
第一节 城镇养老院 304
第二节 儿童福利院 317
第三节 精神病人疗养院 322
第四节 农村敬老院 328
第二章 社会福利生产 332
第一节 贫民生产 333
第二节 福利生产 335
第三节 假肢生产 343
第三章 残疾人福利 347
第一节 协会组织 348
第二节 就业安置 350
第三节 文化教育 353
第四节 文体活动 355
第四章 抚养朝鲜战灾孤儿 357
第一节 接收与安置 358
第二节 生活与学习 361
第三节 友好交往 366
第七篇 婚姻登记 375
第一章 婚姻登记制度 375
第一节 结婚登记 376
第二节 离婚登记 383
第三节 涉外婚姻登记 387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 389
第一节 婚姻登记机关 390
第二节 婚姻登记人员 394
第三节 婚姻证书 396
第八篇 殡葬改革 405
第一章 改革土葬 405
第一节 土葬习俗 406
第二节 墓地管理 408
第三节 平坟深葬 410
第二章 实行火葬 411
第一节 提倡火葬 412
第二节 普及火葬 413
第三节 火葬服务设施建设 417
第九篇 自流人口和移民安置 426
第一章 自流人口安置处理 426
第一节 流入安置 427
第二节 收容遣送 433
第三节 教育改造惯流 438
第二章 移民安置 441
第一节 分散安置 442
第二节 集中安置 454
第三节 城市移民 466
第十篇 收容改造 473
第一章 妓女游民和顽劣儿童改造 473
第一节 妓女改造 474
第二节 游民改造 476
第三节 顽劣儿童教养 480
第一节 流入与危害 483
第二章 禁烟禁毒 483
第二节 禁戒与肃清 485
第十一篇 民政事业费 493
第一章 预决算管理 493
第二章 事业费投放 501
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501
第二节 社会救济事业费 505
第三节 救灾款 509
第四节 离退休费 512
第五节 其他民政事业费 515
第十二篇 机构队伍 522
第一章 机构编制 522
第一节 省级机构 522
第二节 市县机构 538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540
第一节 人员状况 541
第二节 干部培训 547
后记 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