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部分 建筑税一、基本法规(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3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4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7
(五)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8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8
二、综合规定(一)纳税义务人 12
(二)纳税地点 12
(三)税率 13
(四)计税依据 15
(五)减免税权限 16
(六)技术改造项目与基本建设的划分 17
(八)计划内、外划分 18
(七)楼堂馆所与一般建筑的划分 18
三、征免税规定(一)缴纳建筑税的建设项目投资 20
1.国家预算外资金 20
2.地方机动财力 20
3.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 20
4.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21
5.超计划和计划外投资 22
(二)不缴纳建筑税的建设投资 23
1.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 23
2.贷款、赠款 23
3.专项资金 25
4.其他 26
1.能源交通生产性设施 27
2.教学设施 27
(三)不缴纳建筑税的建设项目投资 27
3.医护设施 28
4.科研设施 28
5.社会福利项目 28
6.文化体育设施 29
7.治理污染、环境保护项目 29
8.市政公用设施 29
9.危险房屋拆除重建 30
10.劳改劳教设施 31
11.简易建筑 31
12.其他 31
四、征收管理(一)征管依据 33
(二)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 33
(三)税款征收 34
(四)银行代征 38
(五)综合开发公司代扣代缴 42
(六)代征及代扣代缴手续费 45
(七)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理 46
五、参考资料(一)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 49
(二)计划管理范围 50
(三)计划审批权限 51
1.基本建设 51
2.技术改造 55
3.零星建筑 57
4.利用外资项目 58
5.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59
6.非包干部门 60
7.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 60
9.集体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 61
8.横向联合投资项目 61
(四)更新改造(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划分 62
1.更新改造措施 62
2.基本建设 64
3.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65
(五)楼堂馆所和一般房屋建筑的界限 66
(六)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68
1.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68
2.非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 72
3.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 77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 78
1.建筑工程 78
3.设备、工具、器具购置 79
2.安装工程 79
4.商品房购置 80
5.其他费用 80
(八)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84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费用组成 84
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87
3.商品房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89
4.计算投资完成额的几项具体规定 89
第二部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基本法规(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95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96
(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96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99
(五)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00
(六)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100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06
(八)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 107
(九)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 108
(十)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10
(十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113
二、综合规定(一)交纳单位 117
(二)征集范围和项目 118
(三)征集率 120
(四)交纳办法和交纳地点 120
1.按单位或按主管部门集中交纳 120
2.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 120
3.集中交库的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 121
4.对“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交纳 121
5.地质矿产部及省、市地质矿产局所属单位 122
6.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 122
8.改变事业单位集中交库的方法问题 123
7.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 123
9.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各项专项基金 124
10.跨省、市经营的地方企事业单位 124
11.各省、市驻京办事处 125
12.部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125
13.武警部队系统 125
14.由财政集中退给主管部门的商业企业利润留成 126
15.公路养路费收入 126
16.集体企业、其他预算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27
(五)交纳期限 128
(六)起征点 129
(七)减免权限 130
(八)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130
(九)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 131
(3)企业将减免税款直接转入专项基金应照征能交基金 133
(2)集体企业减免新产品的所得税款 133
三、具体规定(一)一般规定 133
(1)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留利 133
1.企业因减免税款增加的留利集基金问题 133
(4)华侨企业免税所得 134
2.企事业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费收入 135
3.企业提取的新技术开发基金及专用基金存款利息 135
4.各级各类公司、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 136
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留的基建投资包干结余 136
6.企事业单位分担的城镇居民肉价补贴款 137
7.出口收汇奖励金 137
8.各种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 138
9.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小卖部收入 138
10.各种协会的收入 138
(二)对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征集规定 139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征集规定 140
1.计征办法 140
(1)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 140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140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140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140
(5)养路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房产管理收入 141
(6)新华社经费包干后计征基金问题 141
2.征集规定 142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2
(2)气象部门 143
(3)银行系统 143
(4)保险公司 144
(6)公路养护部门所属生产、施工等单位 145
(5)工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145
(7)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交通监理费 146
(8)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146
(9)市农工商总公司、市牧工商总公司、市水产总公司、市水利局 147
(10)民政工业公司集中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147
(四)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148
1.国营企业利改税后征集基金问题 148
2.对国营企业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基金问题 149
3.企业用折旧基金归还银行贷款征集基金问题 150
4.关于原国家集中的30%折旧基金征集基金问题 150
5.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劳保费、技术装备费和临时设施包干费征集基金问题 151
6.关于暂不转帐的企业留利征集基金问题 152
7.关于煤炭系统征集基金问题 152
(1)对统配煤矿征集基金问题 152
(2)对统配煤矿超产煤加价收入征集基金问题 153
(3)对地方国营非统配煤矿征集基金问题 154
(4)对基建煤收入征集基金问题 154
(5)对煤炭基建施工单位征集基金问题 155
8.对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劳务费中收取的手续费征集基金问题 155
9.对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自营利润征集基金问题 156
10.对散装水泥设施基金、纸袋押金等征集基金问题 156
11.对海盐企业盐田技改基金征集基金问题 157
12.对港务局收取的进口散装糖补助费征集基金问题 157
13.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得利润的利润留成征集基金问题 158
14.对厂矿企业所属的铁路专用线收入征集基金问题 158
15.对中旅总社从归还借款中提取的“两金”征集基金问题 158
16.对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系统的安全保证基金征集基金问题 159
17.对市汽车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业销售产品的价外收入征集基金问题 159
1.对供销合作社征免能源交通基金问题 160
(五)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预算外企业 160
2.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161
3.对小型商业企业征集基金问题 161
4.对新改建的各种合作社征集基金问题 162
5.对集体企业税前归还贷款征集基金问题 162
6.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征集基金问题 163
7.对用税后利润支付给个人的红利征集基金问题 163
8.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征集基金问题 163
(六)扩大征集的城乡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64
1.关于对知青企业征集基金问题 164
2.对个人(合伙)租赁经营企业征集基金问题 165
3.对个体工商户征集基金问题 165
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167
4.关于对省、市确定的贫困县可否比照国家确定的(1)文教部门 167
②中、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 168
③中、小学校办企业利润收入 168
④教育部门所属盲、聋、哑学校办的企业利润 168
⑤高等院校的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校办企业收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 168
(2)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的手续费 169
(3)“七报一刊”提取的各专项基金 169
(4)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 170
①民政部门所管的企事业收入 170
②为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捐款和筹集的资金 170
(5)乡政府本身的预算外资金 170
(6)劳改业务费结余 170
(9)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 171
(10)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171
(7)集贸市场税收分成 171
(8)工会会费和工会经费 171
2.各部门的育林基金和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 172
3.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 172
4.水电部征收的输变电工程补贴费 173
5.发展金、银生产的专项基金和补贴 173
6.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174
7.中影公司返还给老少边贫地区的困难补助费和影院维修费 175
8.统配煤矿的折旧基金和维简费 175
9.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 176
10.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提留的扶植生产基金 176
11.企业税前单项留利 176
12.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177
13.理发行业的提成工资结余 177
16.对无照经营者暂缓征集基金 178
14.国库券利息收入 178
15.县属镇以下的基层供销社 178
四、征收管理(一)申报登记 180
(二)鉴定 185
(三)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的报送 188
(四)入库前的申报、辅导 188
(五)票证使用、管理 189
1.票证使用 189
2.票证管理 192
3.缴库办法 192
(六)监督检查 197
(七)坚持依法办事 198
(八)群众监督、奖励 198
(九)违章处理 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