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1
第二条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2
第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原则和法律效力 4
第四条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7
第五条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10
第六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10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13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13
第八条 用人单位告知义务与劳动者说明义务 13
第九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证件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14
第十条 劳动合同形式 15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16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种类 17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生效 22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23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27
第十九条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试用期 28
第二十条 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 29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30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30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 33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性 35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适用范围 36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及确认 37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40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41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43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43
第三十条 支付劳动报酬 44
第三十一条 劳动定额标准与加班 46
第三十二条 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 47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有关事项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49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50
第三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 51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53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53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单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5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57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60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预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5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68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4
第四十三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监督和干预 78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 79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续延终止 82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4
第四十七条 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88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91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92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 92
第五章 特别规定 95
第一节 集体合同 95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订立 95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97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 98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批程序、生效条件及法律效力 99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 101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工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102
第二节 劳务派遣 102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和性质 102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103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105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106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107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107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 109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110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111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适用岗位 112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进行劳务派遣的限制 113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113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界定 113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订立 114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禁止性 115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及终止后果 115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标准以及结算周期 116
第六章 监督检查 118
第七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118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内容 119
第七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权限 122
第七十六条 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其他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 123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124
第七十八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 125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予以举报的权利 12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27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127
第八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违法的法律责任 129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30
第八十三条 试用期违法的法律责任 132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设定担保、扣押劳动者物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35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 136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38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40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143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145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法的法律责任 146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148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149
第九十三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51
第九十四条 涉承包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153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55
第八章 附则 159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对本法的适用问题 159
第九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溯及力问题的过渡性条款 160
第九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 163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