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总类 1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 1
政务院关于公布劳动保险条例并定期实行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5
劳动部关于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 36
关于申请实行劳动保险的批准登记备案手续的几点规定 38
全总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原有劳动保险事业处理办法的规定 40
劳动部、全总关于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后支付待遇的通知 43
全总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45
全总关于工会疗养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47
全总关于试行“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52
工会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试行草案) 55
全总关于改进劳动保险和疗养事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64
关于进一步改进劳动保险管理工作和加强疗养事业的意见 68
关于工会疗养事业的情况和今后的意见 77
全总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移地支付暂行办法 80
全总关于第二机械工业部系统劳动保险工作和劳动保险金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复函 84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经济建设工程民工伤亡抚恤问题的暂行规定 86
全总保险部、公安部×局关于劳改企业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复函 88
全总、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转制的手工业合作社、合作工厂工会组织和职工劳保待遇的联合通知 89
全总复关于在手工业合作工厂中建立工会组织的意见 91
退休类 93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93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 98
劳动部、全总、国务院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 106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 106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今后按照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处理退休应由市或区(县)工会审查的函 108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由国营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原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地方工会继续支付的复函 109
内务部、全总关于工会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费如何支付的复函 110
中央精简办公室关于退休职工口粮供应问题的通知 111
全总生活办公室转发中央精简办公室关于退休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复函 112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 114
劳动部复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问题 115
劳动部复森工企业十八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文 116
冶金部对武钢公司、武钢工会关于高温有害身体健康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及其工龄计算的批文 117
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为高空作业的问题 120
劳动部复航运系统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121
的工人、职员退休问题的意见 121
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 122
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 123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部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 124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 126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害健康工种的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127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范围问题的复函 129
国务院对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矿工人因年老体弱调做轻便工作后的工资支付的报告”的批复 131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因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原来工作而被调动工作的职工退休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 135
交通部关于试行“交通部关于港口装卸工人改变工种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38
国务院关于精减后返回原籍城镇人员落户问题的通知 144
医疗卫生类 146
卫生部、全总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 146
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146
劳动部、全总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通知 154
劳动部、全总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56
卫生部关于矫正口吃不算作疾病医疗的意见 158
国务院关于提高商业企业、供销社、物资供应部门医药卫生补助金提取比例的批复 159
财政部、卫生部、全总关于工会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待遇的四项规定 160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的意见 162
全总生活办公室复休养路费报销问题的函 164
卫生部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165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总、冶金部、煤炭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劳动部对一九六三年防止矽危害措施专款的分配和使用意见 169
劳动部、全总关于患矽肺病职工的若干待遇问题的通知 174
卫生部、劳动部、全总关于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 177
防措施实施办法 177
卫生部、全总关于加强对矽肺病职工的医疗与疗养工作的联合指示 188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患矽肺病职工休养期间不办理移地支付的函 192
国家经委复关于“煤肺”病按职业病处理的问题 193
煤炭部关于“煤肺”应按职业病处理的通知 194
劳动部复关于患煤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问题 197
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 198
卫生部医疗予防司关于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算职业病的意见 199
财务类 201
关于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202
国务院转发“关于整顿现行附加工资提取办法的报告” 207
附:财政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现行附加工资提取办法的报告 207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农场附加工资比例的批复 212
附:农垦部关于请示修改国营农场附加工资比例的报告 212
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提取工资附加费的补充规定 215
全总关于劳动保险金掌管使用办法的规定 217
全总关于改进劳动保险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220
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学校、机关的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和劳保金的通知 222
财政部、全总关于停、关企业拨交工会经费、劳保金和提取医药卫生补助金的通知 224
工龄计算类 225
劳动部、全总关于担任反动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可否计算为工龄的问题的通知 225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 226
劳动部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做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 228
劳动部、全总复关于被精减职工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230
全总生活办公室、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码头装卸工人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31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复关于退休费计算问题函 232
全总生活办公室转发中央精简办公室关于企业调机关的职工工龄计算执行时间的函 233
全总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 234
或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 234
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的指示(摘要) 236
劳动部、中侨委、全总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 237
复员转业军人待遇类 239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239
全总保险部函复关于革命军人的军龄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 240
劳动部工资局、内务部优抚局、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复批 242
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军队转业干部退休退职时,退职补助费、退休费和病假期间生活费计算问题及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问题的综合答复 243
总政治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厂矿职工入伍后其家属待遇问题辽宁省兵役委员会、军区、民政厅、劳动局的联合批复 245
总政治部、内务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团体职工被征服现役后其家属待遇问题给江西省兵役委员会、军区、民政厅、人事局(处)的联合批复 246
劳动部关于残废军人转入企业工作后其原领的残废金应否继续发给的批复 247
总政干部部对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后,军龄如何计算工龄的复函 248
待遇计算类 249
全总关于计件工资制的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改按以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的解答 249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关支付待遇的复函 250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复函 251
全总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解答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 253
全总保险部关于享受退职养老待遇的职工(包括享受其他退职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或家属)的生活困难可暂由劳保基金项下酌予补助的复函 254
全总生活办公室、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 256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右派分子劳动保险待遇和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57
人大常委复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机关管制的人, 258
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意见 258
全总生活办公室关于对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病死亡后遗属生活问题如何解决的函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