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9
第四章 火药和放炮 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
第二节 火药的运输 19
一、一般规定 19
二、铁路和水路运输 23
三、车和牲畜运输 23
四、人力运输 31
五、库房到工地的运输 32
第三节 火药库 37
一、一般规定 37
二、永久性地面火药库 41
三、短期性地面火药库 53
四、埋入的火药库的补充规定 54
五、在棚子、洞穴或其他地点内临时性的火药保管 56
六、井下火药库 57
第四节 火药的收发、监察和统计 62
一、试验 66
第五节 火药的试验和销毁 66
二、销毁 69
第六节 火药管理人员和放炮人员 70
第七节 引火管和引药的装配 72
第八节 放炮方法 76
一、明火放炮 76
二、电力放炮 78
第九节 工地火药的保管 83
一、地面工地火药的保管 83
第十节 放炮的一般规定 84
二、井下工地火药的保管 84
第十一节 井下放炮 90
一、水平和倾斜井巷的放炮工作 90
二、井筒的放炮工作 94
第十二节 瓦斯或煤尘危险矿井放炮工作的补充规定 96
一、一般规定 96
二、震动放炮 100
第十一章 违反本规程人员的处分 105
注释 106
附录 煤矿通用名词(火药和放炮部分)一览表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