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第一编 提起刑事案件和侦查 11
一 提起刑事案件 11
二 拒绝提起刑事案件 22
三 证据(不包括鉴定) 30
讯问证人 30
四 个别委托 44
五 辩认 51
六 搜查和扣押 54
七 物品和文件附入案卷作为物证 61
八 书面文件附入案卷 63
九 扣留、检查和扣押邮件电报 65
十 勘验、检验和检查 67
十一 侦查上的实验 71
十二 检举为被告人 76
十三 讯问被告人 78
十四 鉴定 88
讯问鉴定人 98
重新鉴定 99
十五 对质 104
十六 强制处分和其他强制方法 107
不远出的具结 110
人保 110
财产保 111
收取担保物或保全财产用以保证被告人向侦查机关和法院报到 114
采用强制处分——羁押 115
强制处分的变更 118
停职 119
十七 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 121
保全判决中有关没收财产部分的执行 125
查封财产 126
十八 侦查期限的延长 128
十九 合并侦查的案件和分出侦查案件的材料单独办理 132
二十 案件侦查的停止 135
二十一 案件程序的恢复 138
二十二 侦查阶段中案件的不起诉 139
二十三 向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 144
二十四 驳回被告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206条的规定所提出的申请 147
二十五 对侦查员行为的控告和检察长对侦查的监督 150
二十六 公诉书 157
第二编 起诉(检察长的报告和审判员的补充报告 预备庭笔录 预备庭裁定 对裁定〔或决定〕的抗议) 181
第三编 法庭审理(审判庭的进行) 194
一 当事人参加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 201
二 法庭调查 205
三 当事人的辩论 211
四 审判庭笔录 263
五 判决 273
第四编 上诉(不服判决的抗议和不服判决的上诉) 286
当事人参加第二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的裁定 296
第五编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重新审查 300
一 依监督审程序的重新审查 300
二 依发现新事实的再审程序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