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权利请求的主观性 1
二、法定的诉讼担当 8
三、当事人即程序当事人 14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分离 24
五、检察机关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性 45
六、被告的确定 52
七、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 57
八、公民死亡后的人格权保护与诉讼担当 70
九、任意的诉讼担当 79
十、诉讼承担 94
十一、诉的利益与正当当事人 102
十二、诉的利益的确认 122
十三、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正当性 134
十四、法律上的责任人与被告的确定 152
十五、诉的合并与共同诉讼 157
十六、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相互独立性和牵连性 164
十七、必要共同诉讼的不可分性 175
十八、共同被告的确定 180
十九、必要共同诉讼行为的独立性和牵连性 190
二十、必要共同被告的追加 203
二十一、诉讼标的理论与连带责任裁判的方式 222
二十二、“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法含义 229
二十三、确定出资人或上级机关的连带责任 241
二十四、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对合同相对性的影响 255
二十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266
二十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277
二十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291
二十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制度的完善(之一) 297
二十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制度的完善(之二) 314
三十、原判当事人不适格可以提起再审 328
三十一、群体性纠纷解决的途径 333
三十二、扩大代表人诉讼司法救济功能的必要性 351
三十三、诉讼代表人的资格要件 366
三十四、禁止诉权转移与我国公益团体的诉权 381
三十五、判决效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394
三十六、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产生的当事人问题与对策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