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一、新建或改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验收 1
(《规程》第9条) 1
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内容和程序(《规程》第11条) 3
三、钻井法凿井(《规程》第28条) 11
四、冻结法凿井(《规程》第29条) 13
五、立井井筒预注浆法(《规程》第30条) 14
六、井壁注浆堵水(《规程》第31条) 24
七、采区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47条) 26
八、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规程》第15和48条) 28
九、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的使用和检修(《规程》第52条) 31
十、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的观测站(《规程》第78条) 33
十一、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专门开采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79条) 34
十二、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试采报告的内容(《规程》第80条) 38
十三、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的内容要求(《规程》 39
第82条) 39
十四、冲击地压的记录内容(《规程》第83条) 41
十五、防治冲击地压的煤层注水措施的要求(《规程》第85条) 41
十六、确定严重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的分类(《规程》第87条) 42
十七、煤仓、溜煤(矸)眼内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措施(《规程》第103条) 43
十八、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定(《规程》第107条) 44
十九、生产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规程》第109条) 45
二十、测风站的要求(《规程》第110条) 51
二十一、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方法(《规程》第118、119、131、135、139、150、302和303条) 51
二十二、矿井反风演习和反风设备的检查(《规程》第125条) 57
二十三、井下辅助扇风机的安设(《规程》第128条) 62
二十四、矿井沼气等级和二氧化碳的鉴定工作(《规程》第137条) 63
二十五、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要求(《规程》第138条) 67
二十六、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要求(《规程》第139条) 67
二十七、采掘工作面风流、放炮地点和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以及采掘工作面内局部沼气积聚的范围规定(《规程》第140条) 69
二十八、对新水平的井巷揭煤前的前探钻孔的要求(《规程》 70
第143条) 70
二十九、对防治沼气或二氧化碳喷出的前探钻孔的要求(《规程》第144条) 71
三十、 抽放沼气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的编制内容(《规程》 72
第147条) 72
三十一、煤尘爆炸性的鉴定工作(《规程》第154条) 74
三十二、矿井防尘洒水系统的要求(《规程》第155条) 79
三十三、隔绝煤尘爆炸传播的措施(《规程》第155和159条) 80
第160条) 83
三十四、煤与沼气突出危险倾向性的预测方法(《规程》 83
三十五、井下避难所的要求(《规程》第163条) 84
三十六、发生突出后的记录工作(《规程》第167条) 86
三十七、岩石与二氧化碳(沼气)突出的预测方法及其防治措施(《规程》第169条) 86
三十八、解放层的选择(《规程》第170条) 89
三十九、解放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规程》第171条) 89
四十、 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的专门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176条) 90
四十一、控制突出危险煤层的前探钻孔的要求(《规程》 91
第178条) 91
四十二、反向风门的设置(《规程》第179条) 92
四十三、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采用震动放炮的规定(《规程》第180和181条) 92
四十四、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时采用水力冲刷、水力冲孔和多排排放瓦斯钻孔措施的规定(《规程》第182条) 95
四十五、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巷道时采用水力冲孔、大直径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的规定(《规程》第186条) 96
四十六、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工作(《规程》第203条) 97
四十七、煤层最短发火期的确定方法(《规程》第205条) 99
四十八、火区管理卡片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16条) 99
四十九、火区熄灭的条件(《规程》第218和219条) 102
五十、 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规程》第221条) 102
五十一、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编制内容(《规程》 104
第221条) 104
五十二、地面钻孔竣工后的规定(《规程》第228条) 105
五十三、探水线的规定(《规程》第230条) 105
五十四、水淹区下开采时的隔离煤岩柱的规定(《规程》 106
第231条) 106
五十五、巷道穿过同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断层、裂缝破裂线时的规定(《规程》第233条) 106
五十六、疏放降压专门开采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38条) 107
五十七、截源堵水专门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38条) 109
五十八、防水闸门的建筑要求(《规程》第240条) 110
五十九、防水闸门的检查和维护(《规程》第241条) 111
六十、探放水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46条) 112
六十一、探放水钻眼的防喷和反压装置(《规程》第252条) 113
六十二、地面火药库的类型(《规程》第255和256条) 118
六十三、井下火药库每个硐室或每个壁槽贮存火药容量的规定 118
(《规程》第266条) 118
六十四、发放火药硐室的通风系统(《规程》第267条) 118
六十五、放炮说明书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76条) 119
六十六、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等带电线缆的悬挂间距(《规程》第289条) 119
六十七、机车制动距离的规定(《规程》第306条) 120
六十八、使用空矿车运送人员的规定(《规程》第313条) 120
六十九、主要倾斜井巷中机械运送人员的设备(《规程》第320条) 120
七十一、罐道和罐耳之间的间隙(《规程》第334和335条) 121
七十、 立井用箕斗升降人员的规定(《规程》第329条) 121
七十二、立井提升的各种间隙(《规程》第336条) 124
七十三、提升装置用的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规程》第348条) 126
七十四、钢丝绳的定期检查(《规程》第353条) 129
七十五、关于测量钢丝绳直径减少的规定(《规程》第355条) 129
七十六、钢丝绳遭受猛烈拉力后的检查工作(《规程》第356条) 130
七十七、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或伸长发展突然加快的判定方法(《规程》第356条) 131
七十八、钢丝绳的锈蚀等级及其处理的规定(《规程》第357条) 131
七十九、钢丝绳皮带运输机、架空乘人装置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的插接(《规程》第358条) 132
八十、 立井提升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连接装置(《规程》第361条) 134
八十一、多绳提升装置钢丝绳张力差的测定和调整(《规程》 134
第372条) 134
八十二、在立井和倾斜井巷中提升绞车制动力矩和制动减速度的规定(《规程》第382和383条) 137
八十三、空气压缩机风包的水压试验和释压阀的规定(《规程》第389条) 140
八十四、矿井电源线路(《规程》第391条) 143
八十五、矿井架空电源线路共杆架设的规定(《规程》第391条) 143
八十六、线路分接负荷的规定《规程》第392条) 144
八十七、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规程》第394条) 144
八十八、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搬迁(《规程》第395条) 145
八十九、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规程》第402条) 146
九十、 井下短路容量和断路器的断流容量(《规程》第403条) 146
九十一、敷设电缆的保护措施(《规程》第415条) 146
九十二、电缆的选用(《规程》第416条) 147
九十三、保护接地的外表检查(《规程》第431条) 147
九十四、绝缘油的性能试验(《规程》第440条) 148
九十五、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规程》第450条)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