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通则 1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第二章 审判管辖 15
第三章 诉讼参加人和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17
第四章 不许参加诉讼的情况 回避 23
第五章 证据 27
第六章 强制处分 34
第七章 笔录、期间和诉讼费用 38
第八章 提起刑事诉讼 42
第二编 提起刑事诉讼、调查和侦查 42
第九章 调查 46
第十章 进行侦查的一般规定 50
第十一章 提出控诉和讯问刑事被告人 58
第十二章 讯问证人和受害人 62
第十三章 当面对质和提供辨认 65
第十四章 提取、搜查和财产扣押 67
第十五章 勘验和检验 72
第十六章 实行鉴定 75
第十七章 侦查的中止和终结 78
第十八章 在进行调查和侦查时检察长对于遵行法律的监督 85
第十九章 对于调查机关、侦查员和检察长的行为的申诉 89
第三编 第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91
第二十章 将刑事被告人交付审判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行为 91
第二十一章 法庭审理的一般规定 98
第二十二章 审判庭的准备工作 107
第二十三章 法庭调查 111
第二十四章 诉讼辩论和受审人的最后发言 117
第二十五章 决定刑事判决 119
第二十六章 判处罚款和罚金 127
第二十七章 对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上诉和抗诉 129
第四编 上诉审的诉讼程序 129
第二十八章 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 133
第五编 刑事判决的执行 143
第二十九章 刑事判决的执行 143
第六编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复核 151
第三十章 监督审法院的诉讼程序 151
第三十一章 因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 159
第七编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163
第三十二章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163
第八编 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 168
第三十三章 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 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