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1
前言 2
第一编 总则部分 3
第一章 罪刑法定及其相关问题 3
第一节 罪刑法定的产生与变迁 4
第二节 罪刑法定的确立与相关问题的解决 12
第三节 今后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应如何处理 14
第四节 关于类推制度的回顾 30
第一节 新、旧刑法关于属人原则的立法比较 55
第二章 关于刑法适用上的属人原则问题 55
第二节 如何理解新刑法对属人原则的规定 58
第三节 关于属人原则的立法失误 59
第三章 有关溯及力的几个问题 61
第一节 关于累犯的溯及力问题 62
第二节 关于继续犯的溯及力问题 63
第三节 关于无罪化和修改法定刑引起的溯及力问题 67
第四章 关于故意犯罪的定义 74
第一节 刑法第十四条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75
第二节 对刑法第十四条的修改方案 87
第一节 关于过失犯罪的界定 90
第五章 关于过失犯罪的几个问题 90
第二节 关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问题 93
第三节 关于过失犯罪的明文规定问题 108
第六章 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111
第一节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条件 112
第二节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123
第三节 如何理解防卫过当 126
第四节 无限防卫 131
第七章 有关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 136
第一节 关于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36
第二节 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140
第三节 关于胁从犯的问题 141
第四节 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 143
第八章 有关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145
第一节 关于同种数罪的并罚问题 145
第二节 关于牵连犯的并罚问题 146
第三节 关于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148
第四节 值得研究的两个问题 150
第九章 有关追诉时效的几个问题 155
第一节 如何理解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 156
第二节 时效无限延长的两种情况 157
第三节 如何判断应不应当立案 160
第四节 关于追诉时效的立法失误*161 161
第十章 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问题 163
第一节 关于死刑执行方法的改革 163
第二节 为什么要改革死刑执行方法 166
第三节 如何改革死刑的执行方法 166
第四节 刑法中为什么没有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 170
第十一章 关于报告受刑记录问题 173
第一节 为什么要规定报告受刑记录 173
第二节 “报告受刑记录”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174
第一节 单位犯罪的立法过程 176
第十二章 关于单位犯罪的两个问题 176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义、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177
第三节 单位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181
第十三章 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几个问题 182
第一节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划分 184
第二节 国家工作人员 185
第三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86
第四节 准国家工作人员 188
第五节 几种需要特别研究的人员 197
第十四章 关于刑法分则的体系 207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的事前设计 207
第二编 分则部分 207
第二节 对刑法分则体系的评价 212
第十五章 关于罪名问题 220
第一节 应否在刑法中统一确定罪名 220
第二节 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 226
第十六章 刑法分则中的疑难条文 235
第一节 罪状不好理解的条文 235
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 235
第一百二十三条 237
第二百七十条 240
第二百八十四条 242
第二百九十四条 244
第三百九十七条 250
第二节 罪名难以确定的条文 256
第一百五十七条 256
第一百六十条 258
第一百六十二条 259
第一百六十三条 261
第一百六十五条 262
第一百六十六条 263
第一百六十七条 265
第一百六十九条 266
第一百七十五条 267
第一百八十一条 268
第一百八十三条 269
第一百八十六条 270
第一百八十七条 272
第一百八十八条 273
第一百八十九条 274
第二百零三条 276
第二百零五条 276
第二百二十六条 279
第二百二十一条 279
第二百二十九条 280
第二百七十条、二百七十一条 281
第三百条 282
第三百零六条、三百零七条 284
第三百一十四条 287
第三百三十四条 288
第三百三十五条 291
第三百三十八条 292
第三百九十七条 296
第四百条 296
第四百零二条 298
第四百零三条 299
第四百零五条 301
第三节 罪过难以认定的条文 303
第一百八十六条 305
第一百八十七条 307
第一百八十八条 308
第二百五十条 309
第二百八十四条 310
第三百三十二条 310
第三百三十四条 312
第三百三十九条 313
第十七章 需要重新修改、完善的条文 315
第一节 立法上自相矛盾的条文 315
第一百零七条 316
第一百三十条 317
第一百三十一条 319
第二百零四条 320
第二百一十条 322
第三百零七条 324
第三百三十三条 326
第三百三十四条 328
第三百三十六条 331
第三百三十九条 334
第三百四十三条 339
第三百五十一条 341
第三百九十五条 343
第二节 立法内容不尽合理的条文 344
第一百零九条 344
第一百三十三条 346
第二百三十六条 352
第二百六十七条 353
第三百八十四条 354
第三百九十八条 362
第三节 需要增加内容的条文 363
第二百四十四条 363
第二百八十三条 365
第三百一十三条 365
第三百一十四条 366
第三百八十一条 366
第三百九十九条 366
第四节 多余的条款和文字 368
第一百七十四条 368
第二百四十二条 368
第二百五十九条 369
第三百四十二条 372
第三百四十七条 372
第三百五十八条 373
第三百六十一条 375
第四百条 375
第五节 漏洞立法 376
第一百二十九条 377
第一百三十八条 378
第一百三十九条 379
第三百九十七条 381
第六节 其他问题 384
第十八章 司法上需要特别注意的几种犯罪 388
第一节 商业受贿罪 388
第二节 盗窃罪 389
第三节 抢劫罪 400
第四节 贪污罪 401
第五节 挪用公款罪 403
第六节 武装掩护走私和抗拒缉私 406
第七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407
新刑法罪名一览表 410
后记 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