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马克思列宁主义关於法的学说的基础 5
第二章 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的法院组织 30
一 苏维埃法院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 30
二 人民法院 46
三 边区、省、州法院,自治省法院及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 47
四 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 48
五 苏联专门法院 49
六 苏联最高法院 50
七 司法执行员 51
八 苏联司法部、各加盟共和国司法部及其地方机关 52
九 苏联的检察机关 53
十 苏联的律师制度 55
第三章 刑事案件 57
一 苏维埃刑法的一般原则 57
二 犯罪 61
三 刑罚 71
四 个别犯罪行为及其实施後所应判处的刑罚 76
关於盗窃社会主义财产的案件 78
关於杀人的案件 85
关於强奸的案件 87
关於其他妨害人身罪的案件 89
关於偷盗、强盗和其他侵害个人财产罪的案件 92
关於流氓行为的案件 94
关於职务上犯罪的案件 95
关於从事被禁止的营业的案件 100
第四章 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101
一 提起刑事案件 104
二 刑事案件的侦查 106
三 起诉 116
四 法庭审理 122
五 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重新审查 139
六 刑事判决的执行 144
七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重新审查 147
第五章 民事案件 150
一 一般原则 150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机关、企业、组织或团体(法人) 159
三 诉讼时效 164
四 法院对社会主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 167
五 因合同义务而引起的诉讼 175
六 关於住宅的案件 180
七 因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责任 189
八 对著作权和发明权的保护 193
九 因家庭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诉讼 195
十 关於继承的案件 203
一 苏维埃劳动法的一般原则 207
第六章 劳动案件 207
二 关於调转另一工作的案件 214
三 由企业或机关行政当局提出的解除工作的案件 217
四 关於依照工作人员申请而解除工作的案件 221
五 关於工作人员赔偿他给企业或机关所造成的损失的案件 223
六 劳动纠纷的审理程序 225
第七章 集体农庄的民事案件 230
一 集体农庄民事案件的特点 230
二 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是集体农庄生活的基本法律 233
三 关於归还集体农庄财产的案件的审理及追索债务人的欠债 241
四 保护集体农庄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244
五 法院对机器拖拉机站与集体农庄的财产纠纷的审理 247
六 关於集体农庄不履行对国家供售农产品义务的纠纷的审理 257
七 集体农庄和采购机关之间因国家采购合同所引起的纠纷的审理 258
八 集体农庄和消费合作社组织之间因行纪合同所引起的纠纷的审理 261
九 关於向集体农庄追索税款、强制定额保险的欠款和筑路义务制的代金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263
十 集体农庄庄员关於请求按劳动日给付报酬的诉讼 264
十一 非集体农庄庄员由於和集体农庄订立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诉讼 265
十二 关於赔偿损害的诉讼 267
十三 集体农户家中财产的分割和分出 271
第八章 民事案件的审理 274
一 一般原则 274
二 一般诉讼程序 279
三 特别程序 287
四 关於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的程序 299
五 关於确认婚姻无效 301
六 对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302
七 法院判决的执行 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