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两次民律草案的编修及其历史意义--《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点校说明[杨立新] 1
大清民律草案 3
第一篇 总则 3
第一章 法例 3
第二章 人 3
第一节 权利能力 3
第二节 行为能力 3
第三节 责任能力 6
第四节 住址 7
第五节 人格保护 7
第六节 死亡宣告 8
第三章 法人 9
第一节 通则 9
第二节 社团法人 9
第三节 财团法人 18
第四章 物 21
第五章 法律行为 22
第一节 意思表示 22
第二节 契约 26
第三节 代理 27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31
第五节 无效撤销及同意 32
第六章 期间及期日 34
第七章 时效 35
第一节 通则 35
第二节 取得时效 37
第三节 消灭时效 38
第八章 权利之行使及担保 39
第二编 债权 42
第一章 通则 42
第一节 债权之标的 42
第二节 债权之效力 44
第三节 债权之让与 51
第四节 债权之责任 53
第五节 债权之消灭 55
第六节 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 60
第二章 契约 64
第一节 通则 64
第二节 买卖 71
第三节 互易 79
第四节 赠与 79
第五节 使用赁贷权 81
第六节 用益赁贷借 87
第七节 使用贷借 89
第八节 消费贷借 90
第九节 雇佣 91
第十节 承揽 93
第十一节 居间 97
第十二节 委任 98
第十三节 寄托 100
第十四节 合伙 102
第十五节 隐名合伙 108
第十六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 109
第十七节 博戏及赌事 110
第十八节 和解 111
第十九节 债务约束及债务认诺 111
第二十节 保证 111
第三章 广告 114
第四章 发行指示证券 115
第五章 发行无记名证券 117
第六章 管理事务 120
第七章 不当利得 121
第八章 侵权行为 123
第三编 物权 129
第一章 通则 129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130
第二章 所有权 130
第一节 通则 130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135
第四节 共有 137
第三章 地上权 140
第四章 永佃权 142
第五章 地役权 143
第六章 担保物权 146
第一节 通则 146
第二节 抵押权 147
第三节 土地债务 153
第四节 不动产质权 154
第五节 动产质权 156
第七章 占有 162
第四编 亲属 169
第一章 通则 169
第二节 家长与家属 170
第一节 总则 170
第二章 家制 170
第三章 婚姻 171
第一节 婚姻之要件 171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171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173
第四节 离婚 174
第四章 亲子 175
第一节 亲权 175
第二节 嫡子 176
第三节 庶子 177
第四节 嗣子 177
第五节 私生子 179
第五章 监护 180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180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 183
第六章 新属会 184
第三节 保佐 184
第七章 抚养之义务 185
第五编 继承 187
第一章 通则 187
第二章 继承 187
第一节 继承人 187
第二节 继承之效力 188
第三章 遗嘱 190
第一节 总则 190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191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193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195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196
第四章 特留财产 197
第五章 无人承认之继承 198
第六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200
第一节 人 203
第一章 人 203
民国民律草案 203
第一编 总则 203
第二节 法人 205
第二章 物 214
第三章 法律行为 215
第一节 行为能力 215
第二节 意思表示 217
第三节 契约 219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 220
第五节 代理 221
第六节 无效、撤销、同意及承认 224
第四章 期限之计算 226
第五章 消灭时效 227
第一章 通则 231
第一节 债之发生 231
第二编 债编 231
第二节 债之标的 240
第三节 债之效力 243
第四节 债之让与及承担 248
第五节 债之消灭 250
第六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之债 255
第二章 契约 258
第一节 双务契约 258
第二节 利他契约 259
第三节 有偿契约 260
第四节 买卖 261
第五节 互易 268
第六节 赠与 268
第七节 使用租赁 270
第八节 用益租赁 276
第九节 使用借贷 278
第十节 消费借贷 280
第十一节 雇佣 281
第十二节 承揽 283
第十三节 居间 287
第十四节 委任 287
第十五节 寄托 290
第十六节 合伙 291
第十七节 隐名合伙 296
第十八节 终身定期金契约 297
第十九节 赌博 298
第二十节 和解 299
第二十一节 债务约定及债务承认 299
第二十二节 保证 299
第三章 悬赏广告 301
第四章 无因管理 303
第一章 通则 305
第三编 物权 305
第二章 所有权 307
第一节 通则 307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308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313
第四节 共有 315
第三章 地上权 317
第四章 永佃权 319
第五章 地役权 320
第六章 抵押权 322
第七章 质权 328
第一节 通则 328
第二节 动产质权 329
第三节 不动产质权 332
第四节 权利质 333
第八章 典权 335
第九章 占有 338
第四编 亲属 344
第一章 总则 344
第二章 家制 345
第一节 总则 345
第二节 家长与家属 346
第三节 家产 347
第三章 婚姻 349
第一节 婚姻之成立 349
第二节 婚姻之无效及撤销 351
第三节 婚姻之效力 353
第四节 离婚 356
第四章 亲子 359
第一节 亲权 359
第二节 亲子关系 361
第三节 嫡子 362
第四节 庶子 362
第六节 私生子 363
第五节 嗣子 363
第七节 养子 364
第五章 监护 366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 366
第二节 成年人之监护 371
第三节 照管 372
第六章 亲属会 372
第七章 抚养之义务 374
第一章 总则 376
第五编 继承 376
第二章 宗祧继承 377
第一节 宗祧继承人 377
第二节 继承宗祧之效力 382
第三章 遗产继承 382
第一节 遗产继承人 382
第二节 遗产继承之效力 384
第一节 继承人未定 391
第四章 继承人未定及无人承诺之继承 391
第二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 393
第五章 遗嘱 394
第一节 总则 394
第二节 遗嘱之方法 394
第三节 遗嘱之效力 397
第四节 遗嘱之执行 400
第五节 遗嘱之撤销 402
第六章 特留财产 403
第七章 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 405
附录 清代及民国法律文书选 411
一、契约 411
卖庄房契约(乾隆二十五年) 411
庄基出卖契约(乾隆二十七年) 413
庄基契约(乾隆三十四年) 414
庄基卖契(嘉庆十七年) 416
卖地契约(道光二十六年) 417
出卖庄基契约(咸丰七年) 418
卖庄基文契(光绪二十六年) 419
赁田文票(乾隆二十八年) 420
租契(无考) 421
抵押借款契约(民国三年) 422
合伙草约(民国二十六年) 424
二、物权及其登记 425
窑孔典契(道光二十九年) 425
转典房白契(乾隆十四年) 426
当女契约(康熙四十九年) 427
卖地契约(嘉庆十七年立契,民国二年验换) 428
卖地契约(光绪四年立契,民国三民验换) 430
出卖庄基契约(道光元年立契,民国三年验换) 433
契式(光绪十年) 434
土地执照(民国七年) 435
土地所有权状(民国三十四年) 436
土地所有权状(民国三十五年) 438
出卖场面地契约(民国十二年) 439
三、亲属与家制 441
戴氏历代家谱(光绪十八年) 441
孝服(民国十年) 444
承继文书(宣统二年) 445
抱约(民国三年) 446
继书(民国七年) 447
纳小定礼婚柬(民国) 448
孀妇招夫合同(民国) 449
支析文书(乾隆七年) 450
析产合同(道光九年) 451
分单(同治九年) 452
分书合同(光绪二十六年) 453
分析合同各执一张(民国十年) 454
四、民国判决书 456
陕西兴平县司法处民事判决(民国三十六年) 456
陕西兴平县司法处刑事判决(民国三十二年) 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