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3
第一章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用性 3
第一节 实用性的含义 3
一、实用性的概念 3
二、工业或者产业的含义 5
三、技术性 6
四、实用性与技术方案的积极的技术、经济效果以及有益的社会效果 8
第二节 决定实用性标准的根本原理 15
一、美国的BRENNERv.MANSON案 15
二、决定实用性标准的根本原理 17
第三节 实用性与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 19
一、实用性要求与充分公开要求的目的 19
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对应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关系的处理 20
三、中国专利局对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关系的处理 21
四、实用性与充分公开之间关系的争论 24
第四节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外科手术方法与实用性 28
一、美国 28
二、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及欧洲专利局的解释 29
(一)一般规定与解释 29
(二)治疗(therapy)的含义 31
(三)外科手术方法(surgical methods)的含义 34
(四)诊断的方法(diagnostic methods)的含义 35
(五)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外科手术、治疗或者诊断方法的解释 37
三、日本 37
(一)外科手术治疗人体的方法 38
(二)治疗人体的方法 39
(三)在人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 39
四、中国 40
五、美容业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产业 45
第五节 美国对治疗或药理的实用性的要求 47
一、一般解释 47
二、特别考虑 48
第六节 计算机程序、商业方法与实用性 50
一、计算机程序与实用性 50
二、商业方法与实用性 54
第七节 实用性与违背自然规律的专利申请 56
第八节 公共秩序或道德与实用性 59
第二章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65
第一节 新颖性的一般原则 65
一、新颖性的宗旨 65
二、新颖性的定义 66
三、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界限和公开的地域标准 68
(一)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界限 68
(二)现有技术公开的地域标准 71
第二节 技术方案的公开 72
一、技术方案公开的含义 72
二、技术方案公开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 75
第三节 保密义务的确定 78
一、保密义务的确定 78
二、技术方案的新颖性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80
三、“重载橡胶弹性安全联轴器”发明专利案 83
第四节 出版物公开 90
一、公开出版物的认定 90
二、著作权法中的出版与专利法中的公开出版物 95
第五节 使用公开 99
一、一般规定 99
二、产品销售 100
(一)中国 100
(二)欧洲专利局相关案例的解释 109
(三)前英国专利法和现美国专利法中的产品销售 114
(四)作为权利丧失条款的产品销售 122
第六节 其他方式的公开 127
一、一般规定 127
二、以其他方式公开与以购买方式引进技术的行为 128
第七节 通过互联网公开 132
第八节 抵触申请 135
第九节 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140
一、新颖性丧失例外适用的范围 140
(一)日本专利法的规定 140
(二)中国专利法的规定 141
(三)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及是否需要引入“优惠期”的讨论 142
二、新颖性丧失例外的效力 147
三、适用新颖性丧失例外需要办理的手续 149
第十节 新颖性判定的基本原则 151
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151
(一)技术领域、目的和预期的效果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判定 152
(二)技术方案相同 156
(三)技术方案等同 158
二、单独对比 161
第三章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164
第一节 发明的创造性的含义 164
一、发明的创造性的宗旨 164
二、发明的创造性的定义 165
第二节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67
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69
二、欧洲专利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70
三、中国专利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172
第三节 现有技术 176
一、评定发明的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176
二、相同与相关的技术领域 180
第四节 发明的创造性的判定方法 184
一、美国 184
(一)发明的创造性的一般判定方法 184
(二)确定在先技术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 186
(三)评估作为证据的辅助考虑因素 188
(四)初步显而易见(prima facie obviousness) 191
(五)一般(上位)概念中的具体(下位)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 193
二、欧洲专利局 198
(一)发明的创造性的判定方法 198
(二)发明的创造性的辅助性标记(第二标志) 201
三、中国 203
(一)发明的创造性的一般判定方法 203
(二)发明的创造性与技术进步 208
(三)发明的创造性与《审查指南》规定的辅助性审查基准 213
(四)“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案 216
第五节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230
下篇 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242
第四章 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主题 242
第一节 可专利性主题 242
一、美国 242
(一)早期专利保护 242
(二)植物专利法的保护 243
(三)微生物的专利保护 244
(四)植物的专利保护 248
(五)动物的专利保护 250
二、欧洲专利局 252
(一)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植物品种”的解释 252
(二)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动物品种”的解释 256
(三)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实质上是生物学的方法”的解释 258
(四)欧洲专利局案例法对“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的解释 261
(五)欧洲专利局对欧盟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指令的执行 262
三、日本 267
四、中国 269
(一)DNA片段、基因以及蛋白质 271
(二)动物和植物品种 272
(三)生产动物和植物的方法 274
(四)微生物 276
第二节 发明与发现 277
一、专利法中发明与发现的区别 277
二、转基因动植物及基因修饰过的微生物的发明与发现 278
三、天然物质的发明与发现 280
四、基因本身的发明与发现、基因本身的发明与天然物质的发明 283
五、对基因本身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的技术政策理由 286
六、对基因本身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的产业政策理由 287
第三节 公共秩序或者道德与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289
一、美国 289
二、欧洲专利局 290
三、日本 293
四、从生物技术发明看“公共秩序”或道德与专利法的关系 293
五、公共秩序或道德与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 296
第五章 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和新颖性 298
第一节 美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 298
一、Brana案 298
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实用性审查指南 299
(一)具体的实用性 301
(二)实在的实用性 302
(三)可信的实用性 303
(四)公认的实用性 303
第二节 日本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 304
第三节 决定生物技术发明实用性条件标准的根本原理 308
第四节 DNA片段发明的实用性 310
一、DNA片段发明、包含该DNA片段序列的更长的DNA片段发明、包含该DNA片段序列的全长基因发明以及包含有带有该DNA片段序列基因的转基因动植物发明之间的关系 310
二、包括ESTS、SNPS等在内的DNA片段发明的实用性 311
第五节 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实用性 316
第六节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新颖性的特殊性 318
第七节 生物技术领域中不同类型发明的新颖性 321
第八节 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新颖性 326
第六章 生物技术发明的创造性 328
第一节 美国对生物技术发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定 328
一、显而易见性与对成功合理的预期 328
二、从关注分离DNA序列的方法的非显而易见性转变为对DNA序列本身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关注 329
(一)Amgen inc.v. Chugai Pharmaceutical Co.案 329
(二)In re Bell案 330
(三)In re Deuel案 331
第二节 日本生物技术发明的创造性的判定 333
一、与基因相关的发明的创造性 333
(一)基因发明的创造性 333
(二)全长cDNA的创造性 334
(三)DNA片段的创造性 336
(四)SNPs的创造性 338
二、判断与基因相关发明的创造性的准则 339
三、微生物、动植物发明的创造性 343
第三节 美国对生物技术方法发明创造性的特殊规定 345
一、In re Durden案 345
二、Amgen v.United States Int l Trade Comm n案 346
三、1995年生物技术方法专利法案(The Biotechnology Process patent Act of 1995) 346
四、In re Ochiai 案与In re Brouwer案 351
第四节 确定生物技术发明创造性的政策考虑因素 353
第五节 中国生物技术发明的创造性 356
附录(附英文文本) 360
一、美国专利与商标局2001年公布的“实用性审查指南”(张晓都译) 360
二、日本特许厅“生物技术可专利性审查指南”(张晓都译) 371
主要参考文献 390
后记 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