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
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15
第三条——关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29
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基本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5
第五条——关于国家发展劳动事业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50
第六条——关于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的规定 53
第七条——关于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55
第八条——关于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权利的规定 65
第九条——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 74
第二章 促进就业 78
第十条——关于实现劳动就业的途径的规定 78
第十一条——关于地方政府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事业的职责的规定 92
第十二条——关于就业机会均等原则的规定 109
第十三条——关于就业权利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 110
第十四条——关于特殊群体的就业保护的规定 113
第十五条——关于使用童工的禁止与限制的规定 124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131
第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的概念的规定 131
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的规定 153
第十八条——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规定 180
第十九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91
第二十条——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规定 201
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的规定 204
第二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规定 209
第二十三条——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的规定 213
第二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的规定 219
第二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221
第二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二——非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224
第二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227
第二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 231
第二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的规定 236
第三十条——关于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的规定 239
第三十一条——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41
第三十二条——关于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的规定 243
第三十三条——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的规定 246
第三十四条——关于集体合同的审查的规定 271
第三十五条——关于集体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271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80
第三十六条——关于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 280
第三十七条——关于计件工作时间的规定 286
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的周休日的规定 287
第三十九条——关于其他工时制度的规定 291
第四十条——关于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297
第四十一条——关于一般情况下的加班加点的规定 299
第四十二条——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的规定 301
第四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加班加点的禁止的规定 303
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的规定 304
第四十五条——关于年休假制度的规定 309
第五章 工资 313
第四十六条——关于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313
第四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 336
第四十八条——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342
第四十九条——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的规定 351
第五十条——关于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357
第五十一条——关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 363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369
第五十二条——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规定 369
第五十三条——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规定 379
第五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的规定 386
第五十五条——关于特种作业的上岗要求的规定 393
第五十六条——关于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396
第五十七条——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 399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418
第五十八条——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418
第五十九条——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的规定 424
第六十条——关于女职工的经期保护的规定 425
第六十一条——关于女职工的孕期保护的规定 426
第六十二条——关于女职工的产期保护的规定 428
第六十三条——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的规定 430
第六十四条——关于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的规定 431
第六十五条——关于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制度的规定 434
第八章 职业培训 435
第六十六条——关于国家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435
第六十七条——关于政府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441
第六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义务的规定 458
第七十条——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的规定 481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481
第六十九条——关于职业培训的相关制度的规定 481
第七十一条——关于社会保险水平的原则的规定 497
第七十二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规定 499
第七十三条——关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的规定 509
第七十四条——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规定 537
第七十五条——关于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的规定 541
第七十六条——关于职工福利制度的规定 543
第十章 劳动争议 547
第七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的规定 547
第七十八条——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的规定 557
第七十九条——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 561
第八十条——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的规定 568
第八十一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的规定 583
第八十二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和处理时效的规定 606
第八十三条——关于仲裁裁决的效力的规定 611
第八十四条——关于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的规定 613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619
第八十五条——关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619
第八十六条——关于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的规定 629
第八十七条——关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632
第八十八条——关于社会监督的规定 635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640
第八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40
第九十条——关于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41
第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643
第九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48
第九十三条——关于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53
第九十四条——关于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成年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55
第九十五条——关于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59
第九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60
第九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订立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662
第九十八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63
第九十九条——关于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65
第一百条——关于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66
第一百零一条——关于用人单位无理阻挠监督检查、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68
第一百零二条——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约定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671
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77
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680
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效力的规定 682
第十三章 附则 683
第一百零六条——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步骤的制定和备案的规定 683
第一百零七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 685
常用劳动法律规范 6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03
主要参考书目 709
后记 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