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
第一章 总则 28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28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适用范围 29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基本原则 29
四、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30
五、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30
六、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义务 32
七、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管理 32
第二章 车辆 34
第一节 机动车登记 34
一、机动车登记一般规定 34
二、机动车牌证制作授权规定 35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35
四、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38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42
六、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44
七、机动车报废和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46
八、办理机动车登记其他规定 48
第二节 机动车牌证、标志使用和补发 49
一、机动车号牌、标志使用 49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补发 50
第三节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1
一、新车安全技术检验 51
二、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检验社会化 52
三、异地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4
第四节 其他规定 54
一、禁止非法改变机动车及牌证 54
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55
三、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和使用 55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56
五、委托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56
六、非机动车登记授权规定 57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 58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一般规定 58
一、机动车驾驶证 58
二、机动车驾驶证制作授权规定 59
三、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内容 59
四、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60
五、准驾年龄限制 60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学习和培训 60
机动车驾驶学习和培训 60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61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一般规定 61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年龄和身体条件 62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63
四、申请准驾车型的规定 63
第四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65
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65
二、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5
三、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和考试 68
四、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和考试 68
第五节 记分和审验 69
一、累积记分 69
二、身体检查 72
三、审验 72
第六节 补发、换发和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73
一、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73
二、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73
三、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75
第七节 其他 76
一、委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业务 76
二、安全驾驶机动车要求 76
三、不得驾驶机动车情形 77
四、国家之间机动车驾驶证互认 77
第四章 道路通行 78
第一节 交通信号 78
一、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78
二、交通信号的种类和设置 78
三、交通信号灯的种类及含义 79
四、交通标志、标线的种类及含义 80
五、交通警察指挥的种类及含义 80
六、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的种类及含义 80
第二节 道路通行保障 81
一、交通信号保护 81
二、道路及配套设施设置原则 81
三、危险路段及其交通设施的设置、维护 82
四、禁止非交通活动占用道路 82
五、道路养护、施工安全要求 82
六、停车场建设、使用和停车泊位施划 83
七、特殊区域交通标志、标线和盲道设置 84
八、客运路线、车站设置要求 84
第三节 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85
一、车辆右侧通行原则 85
二、各行其道原则 85
三、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85
四、交通组织措施 85
五、交通管制措施 86
六、道路通行规定立法授权 86
第四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86
一、机动车道划分 86
二、安全行驶速度 87
三、安全车距和超车 88
四、会车 88
五、掉头 89
六、倒车 89
七、行经漫水路、桥和渡口 89
八、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 90
九、遇阻通行和交替通行 91
十、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 92
十一、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让行 92
十二、机动车载物 92
十三、机动车载人 93
十四、牵引挂车 94
十五、转向灯使用 94
十六、低能见度情况下灯光使用 95
十七、危险路段使用灯光、喇叭安全提示 95
十八、安全带、安全头盔使用 95
十九、故障车、事故车安全措施 96
二十、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通行 97
二十一、道路作业车辆通行 97
二十二、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通行 98
二十三、拖拉机禁行和装载 98
二十四、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 98
二十五、驾驶机动车禁止行为 99
第五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00
一、非机动车按道行驶 100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 100
三、非机动车借道通行 100
四、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 101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 101
六、非机动车停放 102
七、非机动车载物 102
八、自行车载人授权规定 102
九、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103
十、畜力车通行 103
第六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104
一、行人按道行走 104
二、行人横过道路 104
三、行人通行禁止行为 105
四、特殊行人群体通行 105
五、行人列队通行 105
六、行人通过铁路道口 106
七、乘车人行为规定 106
第七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107
一、禁止进人高速公路和机动车行驶速度 107
二、驶入、驶离高速公路 107
三、高速公路安全车距 108
四、高速公路低能见度气象条件通行 108
五、高速公路禁止行为 109
六、高速公路禁止载人情形 109
七、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 109
八、高速公路故障车、事故车安全措施 109
九、在高速公路上禁止拦截、检查车辆 110
十、城市快速路参照规定 110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111
第一节 当事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111
一、当事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111
二、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情形 113
第二节 交通警察现场处置和调查 113
一、交通警察现场处置和调查 113
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 120
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 121
四、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122
五、讯问和询问 123
六、检验、鉴定 124
七、扣留的检验鉴定车辆的处理 126
第三节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程序 127
一、特别重大事故 127
二、特别重大事故现场保护和报告 128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 129
第四节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30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130
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31
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内容及送达 132
第五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133
一、损害赔偿争议解决方式 133
二、调解的申请、开始和结束 135
三、调解的期限和参加人 137
四、不受理调解申请和调解终止情形 138
五、损害赔偿责任 138
六、代为保存赔偿费用 145
第六节 涉外交通事故、路外事故处理 145
一、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145
二、路外事故处理 146
第七节 交通事故处理其他规定 147
一、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 147
二、设置交通事故报警提示 147
三、管辖 147
四、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回避 158
五、交通事故受理和立案 149
六、交通事故处理文书 150
七、交通事故证据提供 150
八、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追究 151
第六章 执法监督 154
一、交通警察培训、考核 154
二、规范执法要求 154
三、警容警貌要求 155
四、牌证工本费及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原则 155
五、罚缴分离和没收违法所得 155
六、接受行政监察和上级监督 155
七、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158
八、禁止下达罚款指标、罚款数额 15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9
第一节 处罚的原则和种类 159
一、处罚的原则 159
二、处罚的种类 159
第二节 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及处罚 160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60
二、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160
三、扣留车辆—超载及消除违法状态 161
四、扣留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处理 162
五、扣留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及处理 163
六、扣留车辆—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164
七、扣留车辆—拼装、报废机动车及处理 164
八、扣留车辆—事故收集证据的需要 165
九、扣留车辆—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 165
十、扣留车辆的程序 166
十一、被扣留车辆的处置 167
十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67
十三、拖移机动车 170
十四、收缴非法装置 171
十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172
十六、强制排除妨碍 173
十七、移动机动车至不妨碍安全的地点 174
第三节 按照简易程序的处罚与执行 174
一、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情形 174
二、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程序 175
三、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执行 177
第四节 按照一般程序的处罚和执行 177
一、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程序 177
二、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执行 180
三、暂扣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转递 181
第五节 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 181
一、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处理 181
二、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非本辖区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 182
第六节 运输单位、检验机构、生产企业、道路施工作业单位等的法律责任 183
运输单位、检验机构、生产企业、道路施工作业单位等的法律责任 183
第七节 行政拘留的适用 185
一、行政拘留的情形 185
二、行政拘留的决定 186
第八节 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 187
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 187
第九节 法律责任的其他规定 188
一、管辖 188
二、交通警察处理违法行为的回避 189
三、分别裁决 190
四、文书和档案 190
五、救济途径 191
第八章 附则 192
一、名词解释 192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牌证、检验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 197
三、拖拉机管理 198
四、境外机动车管理 199
五、罚款具体执行标准的授权规定 199
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补充 199
七、生效时间 200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 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202
附录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 229
附件: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44
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45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246
4.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247
5.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248
6.文书印制、填写说明 249
附录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0号发布) 254
附件:1.事故认定书 274
2.交通事故认定书 275
附录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76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90
2.科目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292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295
4.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车辆要求 298
5.汽车、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评判标准 299
附录五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2号发布) 304
附录六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