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1
一、课题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4
三、研究方法 6
四、研究路径和内容 9
第一章 煤层气与煤层气产业总述 12
第一节 煤层气概况 12
一、煤层气的自然特性 12
二、煤层气资源简况 16
第二节 煤层气产业概述 18
一、煤层气产业概念 18
二、国外煤层气产业发展状况 19
三、国内煤层气产业发展状况 21
四、煤层气产业的发展前景与制约因素 24
第三节 晋煤集团煤层气产业状况 26
一、发展现状 26
二、发展历程 29
三、发展规划 30
第四节 “采气采煤一体化”模式的尝试与成效 32
一、晋煤集团“采气采煤一体化”的发展 32
二、有关政策文件的支持态度 33
三、“采气采煤一体化”的实施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35
第二章 煤、气矿业权争议的由来与现状 40
第一节 争议的爆发 40
一、部际联席调查组认定晋煤集团“越界采气” 40
二、煤、气矿业权争议引发的问题 41
三、政府主管部门对于争议的反应——对两份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43
第二节 煤、气矿业权争议的初步分析 47
一、煤、气矿业权分别设置:矿业权重叠的立法根源 47
二、山西境内煤层气矿业权状况 49
三、煤、气矿业权之争的多面观察 51
四、现行法律体制下解决煤、气矿业权争议的途径选择及其瓶颈 57
第三章 矿业权法律性质分析 60
第一节 几种学说的评述 60
一、矿业权概述 60
二、对矿业权法律性质学说的评述 62
第二节 《物权法》对矿业权的界定及其意义 67
一、物权法建议稿对矿业权内容的规定 68
二、《物权法》中与矿业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70
三、《物权法》有关矿业权内容的意义 73
第三节 作为用益物权的矿业权 75
一、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关系 75
二、探矿权、采矿权的客体 78
三、探矿权、采矿权的内容 80
四、行政许可与矿业权的私权属性 83
五、矿业权私权属性对于煤、气矿业权争议解决的影响 87
第四章 矿业权客体冲突研究 92
第一节 权利冲突:矿业权客体冲突的理论基础 92
一、权利冲突概述 92
二、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95
三、权利冲突的解决 97
第二节 矿业权客体冲突的表现形式 100
一、矿业权客体冲突概述 100
二、矿业权客体冲突的表现形式 101
第三节 矿业权客体冲突的原因分析 103
第四节 煤、气矿业权客体冲突及其解决 105
一、煤、气矿业权客体冲突 105
二、国外对煤、气权属关系的调整——以美国为例 108
三、煤、气矿业权客体冲突的解决思路 110
第五章 矿业权相邻关系研究 113
第一节 相邻关系理论概要 113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13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和类型 117
三、相邻关系问题的解决原则和方法 119
第二节 矿业权相邻关系的表现形式 122
一、毗邻矿业权人之间的防险关系 123
二、毗邻矿业权人之间相互提供便利的关系 125
三、毗邻矿业权人之间的邻地使用关系 126
第三节 处理矿业权相邻关系的法律原则 128
一、优势利益原则 128
二、公法确权与私法自治相结合原则 130
第四节 煤、气矿业权相邻关系的探究 133
一、煤、气矿业权相邻关系的表现形式 133
二、处理煤、气矿业权相邻关系的思路 134
第六章 煤、气矿业权分置制度检讨 140
第一节 现行矿产资源法立法的冲突 140
一、煤、气矿业权分置体制的确立 140
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内在矛盾 142
三、《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的立法冲突 144
四、煤、气矿业权分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冲突——以《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例 146
第二节 矿业权分置对煤、气产业的双重制约 150
一、煤、气矿业权重叠的情况 150
二、对煤炭产业的制约 152
三、对煤层气产业的制约 155
第七章 煤、气矿业权争议的法经济学分析 158
第一节 煤、气矿业权之争与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158
一、法经济学概述 158
二、法经济学对法学的作用与影响 160
三、煤、气矿业权之争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64
第二节 法经济学视野里的煤、气矿业权之争 167
一、产权概念与煤、气矿业权之争 167
二、产权的功能与煤、气矿业权之争 169
三、交易费用与煤、气矿业权之争 174
四、社会成本与煤、气矿业权之争 178
第三节 制度变迁与“采气采煤一体化”实现的进程 183
一、制度变迁的动力——制度供求与制度均衡 183
二、制度变迁的方式与煤、气争议的路径选择 189
三、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 193
第八章 “采气采煤一体化”的实施障碍 200
第一节 煤炭企业实施“采气采煤一体化”的障碍 200
第二节 煤层气企业参与“采气采煤一体化”的模式及障碍 205
第九章 实施“采气采煤一体化”的法律对策 208
第一节 妥善清理不合理的煤层气矿业权 208
第二节 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在特定情况下优先取得煤层气矿业权 210
第三节 放宽对矿业权流转的限制 211
第四节 允许以煤层气矿业权出资入股 215
第五节 赋予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以煤层气对外合作经营权 217
附录 223
参考文献 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