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3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4
附件一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起草说明 14
附件二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答记者问 19
附件三 铁道部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 28
第二部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33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一条 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35
第二条 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41
第三条 关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方面有关职责的规定 46
第四条 关于铁路管理机构在日常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职责的规定 49
第五条 关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53
第六条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个人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事故报告要求和积极开展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 55
第七条 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不受干扰阻碍的规定 62
第二章 事故等级 65
第八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一般性规定 65
第九条 关于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69
第十条 关于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73
第十一条 关于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76
第十二条 关于一般铁路事故划分标准的规定 78
第十三条 关于“以上”“以下”含义解释的规定 79
第三章 事故报告 80
第十四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报告的规定 80
第十五条 关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上报事故并通报有关单位的规定 83
第十六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内容的具体规定 88
第十七条 关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受理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和举报的值班制度的规定 92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95
第十八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等有关人员的应急处置和报告职责的规定 95
第十九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以及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的规定 99
第二十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启动应急预案以及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规定 101
第二十一条 关于现场应急救援机构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的规定 104
第二十二条 关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急救援职责的规定 107
第二十三条 关于当地驻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的规定 109
第二十四条 关于保护铁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的规定 111
第二十五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尸体处置的规定 113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115
第二十六条 关于组织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主体的规定 115
第二十七条 关于事故调查组开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期限的规定 119
第二十八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进行技术鉴定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规定 121
第二十九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和效力的规定 123
第三十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126
第三十一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的规定 128
第六章 事故赔偿 131
第三十二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131
第三十三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135
第三十四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41
第三十五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规定 146
第三十六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时的救济途径的规定 149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54
第三十七条 关于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铁路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55
第三十八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59
第三十九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65
第四十条 关于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人员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69
第八章 附则 173
第四十一条 关于本条例的施行日期以及废止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174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汇编 179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8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9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 21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219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21
六、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249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73
八、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285
九、《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摘录) 291
十、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297
后记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