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1
一、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性问题的提出 1
二、行政行为存续力的分析基础——以德国法上的理论沿革与制度实践为中心 5
三、行政行为存续力的分析线索——法治国背景的衍变及其与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互动关系 8
四、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讨论对我国相关领域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的意义与作用 10
第一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源起及历史沿革 16
一、“行政行为确定力”(Rechtskrft von Verwaltungsakte)的提出及相反观点 18
二、“存续力”(Bestandskraft)取代“确定力”及“分级行政行为存续力”(abgestufte Bestandskraft) 24
三、《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及之后的重要判例 34
第二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型塑 40
一、司法判决确定力(Rechtskraft des Urteils) 41
二、行政行为的形式存续力 48
三、行政行为的实质存续力 58
四、德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一般框架与存续力的核心地位 85
五、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判决确定力:对应与分离 88
第三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功能与界限 93
一、法治国与行政行为存续力 93
二、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与功能:法的安定性与行政行为的存续保护 113
三、存续力的法治国界限 134
第四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在实定法中的具体呈现——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中心 140
一、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撤销(Rücknahme)——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8条为分析基础 140
二、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废止——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9条为分析基础 179
三、对第三人施与负担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0条为分析基础 197
四、存续力与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1条为分析基础 201
第五章 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在我国的引入与建构 216
一、我国学者对于行政行为存续力及存续保护问题的学理探讨 216
二、我国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与废止权限的制定法分析——以《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撤销”规则为基础 232
三、存续力理论引入与系统建构的学理意义 245
四、存续力引入与系统建构的实践意义 268
参考文献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