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及特征 1
一、破产的概念 1
二、破产的特征 3
(一)破产是一种特殊偿债程序 3
(二)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
(三)破产是以债务人全部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偿债程序 4
(四)破产是公平清偿债务的程序 4
(五)破产是以司法审判形式而实施的清偿程序 4
三、破产的作用 5
(一)破产的积极作用 5
(二)破产的消极作用 7
第二节 破产法 8
一、破产法的发端与发展 8
(一)早期的债务执行制度 8
(二)中世纪后期破产法的萌芽 9
(三)破产法的成熟及发达 13
二、各主要国家破产法简介 15
(一)法国破产法简介 15
(二)德国破产法简介 21
(三)美国破产法简介 28
三、我国破产制度发展历程 35
(一)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破产制度概述 35
(二)新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37
(三)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修改 39
第三节 破产能力 45
一、破产能力概述 45
(一)破产能力的确定 45
(二)破产能力的意义 46
(三)破产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能力的关系 47
(四)破产能力的立法例 50
二、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51
(一)自然人破产能力的立法例及分析 51
(二)对我国立法有关规定的分析 54
三、法人的破产能力 57
(一)法人破产能力的立法例及分析 58
(二)金融机构的破产能力 59
三、和解能力与重整能力 62
(一)和解能力 62
(二)重整能力 65
第四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68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68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69
(一)一般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69
(二)政策性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70
三、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71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71
一、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71
二、我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72
三、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 73
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原则 73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74
第一节 申请 74
一、破产申请主体 74
(一)债务人 74
(二)债权人 75
(三)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76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76
(一)破产申请书 76
(二)有关证据 77
(三)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特别规定 78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 79
第二节 受理 80
一、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期限 80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80
(二)债务人的异议权 80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期限 81
二、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 82
(一)对申请人的送达 82
(二)对债务人的送达以及债务人提交有关材料的义务 82
三、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 83
(一)对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 83
(二)对破产申请的驳回以及申请人的上诉权 83
四、管理人的指定 84
(一)关于管理人 84
(二)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 85
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和公告 85
(一)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和公告 85
(二)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86
第三节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87
一、比较法上的考察 87
(一)破产人的说明义务 87
(二)居住自由的限制 87
(三)通讯自由的限制 88
(四)人身自由的限制 88
(五)资格上的限制 88
(六)对其他相关人员的准用 89
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89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90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90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91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91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1
第四节 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行为的影响 92
一、债务人丧失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权 92
二、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无效 98
第五节 破产申请受理时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99
一、待履行合同的界定 99
(一)待履行合同是双务合同 99
(二)待履行合同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仍然存在的合同 99
(三)待履行合同必须是合同当事双方均未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100
二、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时限、方式以及法律后果 100
(一)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原则 101
(二)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限 102
(三)破产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法律后果 103
三、破产申请受理对特殊类型的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106
(一)破产申请受理对租赁合同的效力 106
(二)破产申请受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109
(三)破产申请受理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效力 110
(四)破产申请受理对保险合同的效力 112
(五)破产申请受理对委托合同的效力 114
第三章 管理人 116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及其性质 116
一、破产管理人的涵义与缘起 116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 117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性质的立法与学说 118
(二)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关于破产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120
(三)我目《企业破产法(试行)》清算组的法律性质分析 121
(四)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法律性质 122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123
一、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 123
(一)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的立法例 123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124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 125
(一)各国关于破产管理人选任资格的立法例 125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的选任资格 126
三、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 129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清算组组成在时间上的缺陷 129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选任时间的规定 130
四、破产管理人的变更与解任 131
(一)撤换破产管理人的主体 131
(二)破产管理人的更换 131
(三)破产管理人的辞任 133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33
一、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 133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133
(二)管理、清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134
(三)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137
(四)撤销权的行使及对抵消权和取回权的承认 138
(五)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38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执行 139
(一)聘任工作人员 139
(二)管理人的报酬 139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40
一、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140
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141
(一)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141
(二)破产管理人的责任 143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144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 144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性质 144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144
(二)债务人财产的性质 145
二、债务人财产的构成 147
(一)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是债务人独立支配并以此对外偿付债务的财产 147
(二)债务人财产必须是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财产或者在破产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 147
(三)债务人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据破产程序能够扣押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148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的具体认定 149
一、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149
(一)已作为担保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两种观点 149
(二)两种观点的评价及《企业破产法》的主张 150
二、债务人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51
(一)债务人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151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151
三、债务人投资兴办的职工福利性财产 154
(一)债务人的医院、学校、幼儿园等机构 154
(二)债务人的职工宿舍、住房 155
第三节 债务人对外投资的收回 156
一、债务人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行为无效,直接收回对外投资 156
二、对外投资行为合法有效的清理方式 158
(一)债务人在其全额投资的企业法人中投资的清理 158
(二)债务人在非全额投资企业法人中投资的清理 159
(三)债务人在非法人企业中投资的清理 159
(四)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法人股股票的清理 160
(五)债务人在境外、国外投资登记设立的企业的清理 160
第四节 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不足的处理 160
一、出资人的出资不足责任 160
二、出资人已经核减未到位出资的处理 162
三、资本充实请求权 164
第五节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 166
一、破产撤销权及其意义 166
二、破产撤销权的构成 167
(一)必须是债务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所为的行为 168
(二)必须是有害债权人的行为 169
(三)必须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存在 170
(四)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的问题 170
三、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172
(一)无偿转让财产 172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173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173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173
(五)放弃债权 174
(六)个别清偿行为 174
四、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与效果 175
(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175
(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76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效果 176
五、破产无效行为 177
(一)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 177
(二)破产无效行为的范围 179
第六节 破产取回权 180
一、破产取回权概述 180
(一)破产取回权的概念和性质 180
(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 181
(三)破产取回权的物权基础 183
二、取回权的范围、行使与效力 185
(一)取回权行使的一般规则 185
(二)特殊情况下取回权的行使 185
三、特别取回权 188
(一)出卖人的取回权 188
(二)行纪人的取回权 191
第七节 破产抵销权 193
一、破产撤销权概述 193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和意义 193
(二)破产抵销权和民法上的抵销权 194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及其限制 195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195
(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限制 196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98
第一节 破产费用 198
一、破产费用及其构成 198
(一)破产费用的概念 198
(二)破产费用的构成 198
二、破产费用的范围 199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199
(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 200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01
第二节 共益债务 202
一、共益债务的概念 202
二、共益债务的范围 203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03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203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204
(四)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204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04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204
第三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205
一、随时清偿 205
二、破产费用优先 205
三、按比例清偿 206
四、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206
第六章 债权申报 207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界定 207
一、破产债权及其性质 207
(一)破产债权的涵义 207
(二)破产债权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208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 211
(一)破产债权须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 211
(二)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212
(三)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 212
(四)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212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确认 213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213
(一)债权申报的含义 213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214
(三)受理债权申报的机关 214
(四)债权申报的方式和内容 216
(五)债权申报的效力 217
(六)未申报债权的后果 217
(七)无需申报的债权 220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 221
(一)编制债权表 221
(二)债权表的核查 222
(三)债权确认 222
(四)异议债权的处理 223
第三节 各类破产债权的申报 223
一、一般破产债权的申报 223
二、管理人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228
(一)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生债权 229
(二)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230
三、特殊破产债权及其计算 231
(一)附期限的债权 231
(二)附条件的债权 234
(三)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236
(四)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 237
(五)连带债权 239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240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概述 240
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及其意义 240
(一)债权人会议概述 240
(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241
(三)设置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243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 244
(一)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244
(二)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 246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 246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247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48
(二)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249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法定出席人数 250
四、债权人会议的内容、职权和议决规则 251
(一)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251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52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255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256
(五)债权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未获通过的裁定 258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260
一、建立我国的破产监督人制度的必要性 260
(一)设置破产监督人制度能更好地实现破产程序的公正、效率目标 261
(二)破产程序的日常性监督不能代替破产监督人制度 262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权 263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 263
(二)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和人数 263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264
(四)管理人工作的报告义务 266
第八章 重整 268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268
一、传统破产法的缺陷与重整制度的兴起 268
(一)破产清算制度的天然缺陷 268
(二)和解制度的尴尬 270
(三)重整制度的兴起 272
二、重整制度的概念、内容和特点 272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 272
(二)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 273
三、建立我国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274
第二节 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 276
一、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276
(一)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 276
(二)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 277
二、重整申请人 278
(一)债务人 278
(二)债权人 279
(三)债务人的出资人 280
三、重整人 281
(一)重整人及其确定 281
(二)债务人担任重整人 282
(三)管理人担任重整人 284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284
(一)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285
(二)终止重整程序的申请 287
(三)重整程序终止的效力 287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288
一、重整计划概述 288
(一)重整计划的概念 288
(二)重整计划的特征 289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提交 290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者 290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291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296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与通过 298
(一)重整计划表决的方式 298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权数 300
(三)债务人出资人的表决权 302
四、重整计划的司法批准 303
(一)已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司法批准 304
(二)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307
(三)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的效力 311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314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人 314
(一)重整计划执行人的几种情况 314
(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执行 315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315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316
(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16
(二)监督报告 317
四、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效力 318
(一)终止重整计划的裁定 319
(二)终止重整计划执行裁定的效力 320
第九章 和解 323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323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323
(一)破产和解与民事和解 323
(二)破产和解的特征 324
二、破产和解的性质 325
第二节 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 328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解制度的分析 328
二、设立破产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330
第三节 我国破产和解程序 331
一、破产和解的启动 331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 331
(二)和解申请的审查与裁定 332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与认可 334
(一)召开债权人会议 334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335
(三)和解协议的认可及其效力 336
(四)和解协议未获通过或认可的法律后果 337
三、和解协议的效力 338
(一)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的约束力 338
(二)和解协议对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 340
(三)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341
(四)和解协议的无效 342
(五)和解协议不能执行或不执行的法律后果 342
第十章 破产清算 345
第一节 破产宣告 345
一、破产宣告及其条件 345
(一)破产宣告的意义 345
(二)破产宣告的情形 346
(三)破产宣告的裁定和公告 347
(四)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348
二、破产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 349
(一)关于别除权 349
(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 351
(三)有担保债权人依普通程序受偿 351
第二节 变价与分配 353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353
(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通过与效力 353
(二)变价的方式 355
二、破产分配顺序 356
(一)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上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分析 357
(二)确立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原则 359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361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和认可 361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363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364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368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368
(一)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368
(二)因全体债权人同意而终结 369
(三)因债权得到全部清偿而终结 369
(四)因没有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 369
(五)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370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370
(一)管理人办理债务人注销登记 370
(二)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371
三、追加分配 372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 373
(二)债务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 373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376
第一节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 376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导致破产的现状 376
(一)“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376
(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导致企业破产 377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谋求私利致企业破产 379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检讨 379
(一)《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 379
(二)《企业破产法(试行)》之缺陷 381
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383
(一)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行为 384
(二)民事责任 384
(三)任职资格限制 386
第二节 债务人及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386
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 386
(一)拘传 387
(二)罚款 387
二、债务人违反提交、移交有关资料的法律责任 388
三、债务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389
四、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律责任 390
(一)训诫 390
(二)拘留 391
(三)罚款 391
五、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392
(一)罚款 392
(二)赔偿责任 392
第三节 破产犯罪 392
一、破产犯罪概述 392
二、妨害清算罪 394
(一)妨害清算罪的概念 394
(二)妨害清算罪的构成 394
(三)妨害清算罪的认定 396
(四)妨害清算罪的处罚 397
三、破产欺诈罪 397
(一)增设破产欺诈罪的必要性 397
(二)破产欺诈罪的概念及构成 402
(三)破产欺诈罪的认定 406
(四)破产欺诈罪的处罚 410
新旧企业破产法对照适用表 411
新旧企业破产法对照适用表 411
常用企业破产法律规范 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471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498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505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12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等四个法律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26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537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5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工作协调问题的复函 5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化肥生产供销技术服务联营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 5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5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5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 57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 5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5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5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 5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5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5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584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请对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顺序进行司法解释的函 58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破产案件中涉及银行给企业基本生活费贷款应如何清偿的复函 5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5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5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5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5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598
后记 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