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1
第二章 范畴的定义:共产党革命前华北村庄的纠纷和诉讼 18
第三章 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共产党革命前华北农村的民间调解 43
第四章 处理纠纷的正式系统:大清律例与州县审判 64
第五章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91
第六章 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型式 112
第七章 诉讼的规模、费用和各种策略 138
第八章 从县官“手册”看清代民事调判 161
第九章 马克斯·韦伯和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 179
附录A 191
附录B 197
引用书刊目录 198
索引 210
1 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1920年代至1940年代 19
2 华北三个村庄的诉讼案件 19
3 顺义县案件,1910年代至1930年代 20
4 巴县、宝坻、淡新三县案件,1760年代至1900年代 20
5 1927年顺义县法院新收民事案件 40
6 民国时期华北三个村庄及顺义县民事诉讼的主要类别 40
7 淡水—新竹和宝坻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比例,1833-1894 41
8 “全国”和五个县中的民事与刑事案件比例,1918-1944 41
9 革命前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及诉讼结果 44
10 单方胜诉土地案 67
11 单方胜诉债务案 74
12 单方胜诉婚姻案 77
13 单方胜诉继承案 81
14 宝坻、巴县和淡新多次堂审发生率 113
15 多次堂审的原因 114
16 原告的社会背景 118
17 陕西各县衙门每月审结“细事”案件,1901-1908 141
18 宝坻县各年案件,1833-1835,1861-1881 143
19 “全国”(236县)及五个个别县的民事案件数,1918-1944 145
20 清代、民国以及革命后的中国与当代美国每十万人之民事案件数 145
21 沙井村长工工资、土地价格及小麦价格,1936-1942 147
22 巴县、宝坻、淡新经民间解决、法庭审决及记录不完整的案件 155
A.1 研究的案件(按县份和年代) 191
A.2 巴县、宝坻和淡新案件(按年代和类别) 192
A.3 巴县、宝坻和淡新案件的结局(按类别) 193
A.4 巴县、宝坻和淡新记录不完整的案件(按类别) 194
A.5 巴县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194
A.6 宝坻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195
A.7 淡新法庭案件(按案件类别和判决依据) 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