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
第一编 总则 44
第一章 基本原则 44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52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52
第二节 动产交付 59
第三节 其他规定 61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62
第二编 所有权 69
第四章 一般规定 69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75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85
第七章 相邻关系 93
第八章 共有 97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108
第三编 用益物权 126
第十章 一般规定 126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141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154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168
第十四章 地役权 172
第四编 担保物权 185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185
第十六章 抵押权 201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201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215
第十七章 质权 217
第一节 动产质权 217
第二节 权利质权 223
第十八章 留置权 227
第五编 占有 232
第十九章 占有 232
附则 238
附录 23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7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吴邦国 23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3月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王兆国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