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1
第三条 遗产范围 2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4
第五条 继承方式 4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5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6
第八条 诉讼时效 7
第二章 法定继承 7
第九条 男女平等 7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8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9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9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10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11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 12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13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13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14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15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15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16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16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17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17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17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18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18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19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21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21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21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22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22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23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23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24
第五章 附则 24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24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24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 25
附录 26
遗嘱公证细则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 3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盲人刘春和生前从事“算命”所积累的财产死后可否视为非法所得加以没收的电话答复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4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4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5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5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6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6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6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 7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8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88
遗赠协议(样式)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