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1 概述 11
1.1 禁诉令的概念和特征 11
1.2 禁诉令的历史起源 24
2 英国的禁诉令制度 28
2.1 导论 28
2.2 对被申请人的属人管辖权 30
2.3 签发禁诉令的原则 35
2.4 对主权国家实施的禁诉令 52
2.5 临时禁诉令和反禁诉令以及普遍性禁诉令 61
2.6 提出禁诉令申请的时间 62
2.7 禁诉令的执行 64
2.8 替代禁诉令的救济 66
3 美国的禁诉令制度 70
3.1 导论 70
3.2 禁诉令审查的两种传统路径 73
3.3 禁诉令审查的两种新路径 86
3.4 签发禁诉令的最低条件问题 93
3.5 可签发禁诉令禁止的几种具体诉讼 106
3.6 禁诉令与礼让 112
3.7 禁诉令的执行 138
3.8 结论 149
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禁诉令制度 152
4.1 加拿大的禁诉令制度 152
4.2 澳大利亚的禁诉令制度 157
5 禁诉令在德国的运用 161
5.1 普通法制度与德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基本差别 161
5.2 禁诉令在德国的运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163
5.3 签发禁诉令的管辖权 167
5.4 对禁诉令申请的审查 168
5.5 反禁诉令和预备禁诉令 186
5.6 禁诉令的执行 187
5.7 对外国禁诉令的承认 188
6 禁诉令与有关的国际规则 190
6.1 禁诉令与《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和《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190
6.2 禁诉令与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195
6.3 禁诉令与《布鲁塞尔公约》和《布鲁塞尔规则Ⅰ》 200
7 中国与禁诉令 229
7.1 中国当事人利用外国禁诉令的案例 230
7.2 中国当事人遭受外国禁诉令的案例 234
7.3 中国应当采用禁诉令制度 245
7.4 如何利用与应对外国的禁诉令 258
结语 265
参考文献 268
后记 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