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放火罪 1
第二章 决水罪 31
第三章 爆炸罪 41
第四章 投放危险物质罪 58
第五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1
第六章 失火罪 92
第七章 过失决水罪 103
第八章 过失爆炸罪 108
第九章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16
第十章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2
第十一章 破坏交通工具罪 128
第十二章 破坏交通设施罪 138
第十三章 破坏电力设备罪 146
第十四章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4
第十五章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79
第十六章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85
第十七章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89
第十八章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98
第十九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04
第二十章 资助恐怖活动罪 215
第二十一章 劫持航空器罪 226
第二十二章 劫持船只、汽车罪 240
第二十三章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52
第二十四章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62
第二十五章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74
第二十六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81
第二十七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08
第二十八章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24
第二十九章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32
第三十章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66
第三十一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93
第三十二章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08
第三十三章 丢失枪支不报罪 424
第三十四章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31
第三十五章 重大飞行事故罪 446
第三十六章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452
第三十七章 交通肇事罪 460
第三十八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 495
第三十九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500
第四十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10
第四十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519
第四十二章 危险物品肇事罪 528
第四十三章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37
第四十四章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44
第四十五章 消防责任事故罪 550
第四十六章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 557
第一章 放火罪 1
第一节 放火罪概述 2
一、放火罪的定义 2
二、放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
第二节 放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
一、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 5
二、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犯罪对象和犯罪结果的“不特定性” 6
三、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的含义 8
四、如何理解放火罪的犯罪对象 9
五、如何理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1
第三节 放火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2
一、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12
二、以放火为手段意在杀害特定人的,如何处理 13
三、以放火为手段意在毁坏公私财物的,如何认定 15
四、以放火为手段意在破坏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 17
五、放火毁坏珍贵林木的,如何认定 19
六、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或者自焚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20
第四节 放火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21
一、刑法第114条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放火罪的未遂 21
二、放火罪的危险犯是否存在未遂 23
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危险状态出现,在严重危害结果发生前,又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是按照第115条的中止犯处理,还是直接按照刑法第114条处理 24
第五节 放火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26
一、实施犯罪后,为毁灭证据、破坏现场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26
二、以放火为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何处理 27
三、失火后,能够救火而听之任之的,如何处理 30
第二章 决水罪 31
第一节 决水罪概述 31
一、决水罪的定义 31
二、决水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2
第二节 决水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33
一、在洪水来临时,妨害抗洪抢险的,如何处理 33
二、如何理解刑法第114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 34
第三节 决水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35
一、以决水破坏生产经营的,如何处理 35
二、以爆炸手段进行决水的,如何定性和处理 36
第四节 决水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37
一、实施决水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被制止,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37
二、实施决水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但在造成严重后果前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既遂 37
三、在决水的过程中,尚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便被制止,如何处理 38
第五节 决水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9
一、在偷盗水利设施的过程中放任水患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39
二、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过程中,明知使用爆炸物会造成堤坝崩溃而仍然为之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39
第三章 爆炸罪 41
第一节 爆炸罪概述 42
一、爆炸罪的定义 42
二、爆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3
第二节 爆炸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4
一、爆炸罪与非罪的一般判定标准 44
二、行为人基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实施爆炸行为,但爆炸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构成本罪 44
第三节 爆炸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5
一、为伤害、杀害特定他人而进行爆炸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45
二、为自杀、自伤而进行爆炸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49
三、为了制造恐怖事件而进行爆炸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50
四、以爆炸手段毁坏公私财物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50
第四节 爆炸罪既遂与未遂、中止的认定 52
一、实施爆炸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被制止,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52
二、实施爆炸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但在造成严重后果前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既遂 53
三、爆炸罪是否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54
四、如何认定本罪的中止 55
第五节 爆炸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56
一、为实施本罪而获取爆炸物的手段(如购买、制造)触及其他罪名的,如何处理 56
第四章 投放危险物质罪 58
第一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概述 59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59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9
第二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61
一、如何理解本罪的主观内容 61
二、如何认定“危险物质”及其范围 62
第三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64
一、为毁坏公私财物而投放危险物质的,如何认定 64
二、为杀害特定他人而投放危险物质的,如何认定 66
三、为进行恐怖活动而投放危险物质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69
四、明知投弃物中含有传染病病原体,而拒绝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投弃的,如何处理 70
五、明知废物中含有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废物,而仍然进行排放、倾倒、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如何处理 71
六、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72
第四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73
一、投放危险物质,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被制止,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73
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但在造成严重后果前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既遂 73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否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74
第五节 投放危险物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74
一、投放危险物质毒死牲畜后,将牲畜偷走又卖出的,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74
二、为了实施本罪而非法获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应当如何认定 79
第五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1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8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83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84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85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及常见形态 85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本罪主体 87
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89
一、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邪教组织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恐怖组织分子实施上述行为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89
二、因故驾车高速逃逸,又撞死撞伤他人的,如何处理 90
第六章 失火罪 92
第一节 失火罪概述 93
一、失火罪的定义 93
二、失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93
第二节 失火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94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严重后果” 94
二、如何认定本罪的“情节较轻” 95
三、失火罪与一般失火行为的界限 96
四、失火罪与自然火灾的界限 96
第三节 失火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96
一、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与联系 96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及联系 97
三、本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及联系 98
四、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与联系 99
第四节 失火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00
一、过失地引起火灾,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损坏,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100
二、行为人过失地引起火灾,致使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102
三、行为人在盗窃的过程中过失地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何处理 102
第七章 过失决水罪 103
第一节 过失决水罪概述 103
一、过失决水罪的定义 103
二、过失决水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03
第二节 过失决水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04
一、如何认定本罪的“情节较轻” 104
二、过失决水罪与自然水灾和意外事件的界限 105
第三节 过失决水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06
一、过失决水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106
二、过失决水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07
第八章 过失爆炸罪 108
第一节 过失爆炸罪概述 108
一、过失爆炸罪的定义 108
二、过失爆炸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09
第二节 过失爆炸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09
一、对本罪“严重后果”的认定 109
二、对本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111
第三节 过失爆炸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12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112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联系与区别 113
第四节 过失爆炸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13
一、非法携带弹药、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爆炸事件的,如何处理 113
二、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而造成爆炸的,如何处理 115
第九章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116
第一节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概述 116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116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17
第二节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118
一、如何界定“严重后果”的标准 118
二、如何理解“情节较轻”的标准 118
三、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118
四、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一般过失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区分 119
第三节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20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120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120
第十章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2
第一节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123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123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24
第二节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25
一、如何界定本罪的“其他危险方法” 125
二、如何认定“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125
第三节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25
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不作为的,如何处理 125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126
三、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126
第四节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127
私设电网非法捕猎,过失致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127
第十一章 破坏交通工具罪 128
第一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概述 128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定义 128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28
第二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30
一、如何理解“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 130
二、如何理解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31
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拖拉机是否构成本罪 131
四、如何理解“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132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32
一、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何时构成本罪,何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32
二、以爆炸或者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133
三、以破坏交通工具为手段杀害特定他人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134
四、偷窃交通工具主要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如何处理 135
五、破坏非公共交通工具及没有运营的交通工具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135
六、对私用交通工具进行破坏的,如何认定 136
第四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136
一、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被制止,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136
二、破坏交通工具,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但在造成严重后果前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既遂 136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是否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137
第十二章 破坏交通设施罪 138
第一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概述 139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定义 139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39
第二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41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破坏”行为 141
二、如何理解“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 141
三、如何理解破坏交通设施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42
第三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42
一、为破坏交通设施而爆炸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142
二、盗窃交通设施的,如何处理 143
三、破坏大型工矿厂区内的专用交通设施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144
第四节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144
一、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被制止,属于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144
二、破坏交通设施,已经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但在造成严重后果前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还是既遂 145
三、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 145
第十三章 破坏电力设备罪 146
第一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概述 148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义 148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48
第二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49
一、如何认定“电力设备”及其范围 149
二、如何理解“正在使用中” 150
三、破坏电力设备的危害行为主要有哪些 151
四、破坏保护电力设备的标志,是否构成本罪 152
五、如何理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严重后果” 153
第三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54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54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156
三、破坏虽处于已经交付使用状态,但尚未使用或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的,如何认定 156
四、本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 158
第四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159
一、破坏电力设备,但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的出现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是认定为本罪未遂,还是不能以本罪论处 159
二、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又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是按照第119条的中止犯处理,还是直接按照刑法第118条论处 160
第五节 破坏电力设备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161
一、在盗窃过程中先破坏电力设备,然后再盗走的,如何处理 161
二、以爆炸、放火等手段进行破坏电力设备的,如何认定 162
三、破坏具有载波通信功能的电线等设备的行为,如何认定 162
第十四章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4
第一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概述 165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定义 165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65
第二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66
一、如何认定“燃气设备”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166
二、如何理解“正在使用中” 167
三、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 168
四、如何认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后果” 169
第三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71
一、以放火或者爆炸的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如何处理 171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的界限 172
三、如何区分本罪与其他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犯罪 172
第四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174
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但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的出现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是认定为本罪未遂,还是不能以本罪论处 174
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在严重危害结果发生前,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如何处理 174
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在危害结果发生前,又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是按照第119条的中止犯处理,还是直接按照刑法第118条论处 175
第五节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175
一、在盗窃过程中先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然后再盗走易燃易爆物质的,如何处理 175
二、在盗窃易燃易爆物质的过程中引起火灾或者爆炸,将易燃易爆设备毁坏的,如何处理 177
第十五章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179
第一节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概述 179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定义 179
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79
第二节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80
一、如何认定“严重后果” 180
二、如何认定“情节较轻” 181
第三节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83
一、在运输危险物品过程中,造成交通工具损坏的,如何处理 183
二、非法携带爆炸物、易燃物品进入交通工具而损坏交通工具的,如何处理 183
第十六章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185
第一节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概述 185
一、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定义 185
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85
第二节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86
如何认定“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186
第三节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86
一、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86
二、过失造成交通设施损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不作为,如何处理 187
第十七章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189
第一节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概述 190
一、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定义 190
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90
第二节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91
一、如何认定“严重后果”、“情节较轻” 191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本罪的主观内容 194
第三节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95
一、如何把握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95
二、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造成电力设备损害的,如何处理 196
三、因失火或者过失爆炸而将电力设备损坏的,如何处理 196
第十八章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98
第一节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概述 198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定义 198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198
第二节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199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本罪 199
二、如何认定“情节较轻” 200
第三节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01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火灾或者爆炸的,如何处理 201
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 202
三、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如何处理 202
四、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202
第十九章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204
第一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概述 204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定义 204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05
第二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05
一、如何界定“恐怖活动组织” 205
二、如何认定和把握本罪中的“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其他参加” 206
第三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08
一、如何区分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8
二、如何区分本罪与分裂国家罪 209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210
如何认定本罪的停止形态 210
第五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211
对被诱骗、胁迫参加恐怖组织的,如何处理 211
第六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212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犯罪的,如何处罚 212
二、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212
第二十章 资助恐怖活动罪 215
第一节 资助恐怖活动罪概述 215
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定义 215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16
第二节 资助恐怖活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17
一、如何理解“资助” 217
二、如何理解“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221
三、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 222
第三节 资助恐怖活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22
一、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区别 222
二、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223
第四节 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224
本罪与恐怖活动犯罪共犯的联系与区别 224
第二十一章 劫持航空器罪 226
第一节 劫持航空器罪概述 226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定义 226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26
第二节 劫持航空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27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航空器” 227
二、如何理解“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 228
三、对以欺骗的手段劫持航空器的理解 231
第三节 劫持航空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31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231
二、本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联系与区别 232
三、本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与区别 233
第四节 劫持航空器罪既遂、未遂与停止的认定 234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 234
二、劫持航空器罪其他停止形态的认定 237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238
一、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的,如何处理 238
二、劫持航空器后投敌叛变或叛逃境外的,如何处理 239
第二十二章 劫持船只、汽车罪 240
第一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概述 240
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定义 240
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41
第二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41
一、如何认定“船只、汽车”及其范围 241
二、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243
三、劫持船只、汽车而不危及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如何处理 244
第三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45
一、劫持船只、汽车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如何处理 245
二、为抢劫船只、汽车而劫持船只、汽车的,如何认定 247
第四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248
一、如何界定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248
二、关于本罪中止的认定 248
第五节 劫持船只、汽车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249
一、为绑架司机而劫持船只、汽车的,如何认定 249
二、劫持船只、汽车后,又在劫持的船只、汽车上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利用劫持的船只、汽车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何处理 250
三、在劫持过程中,造成交通肇事的,如何处理 250
四、为了劫持船只、汽车而先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如何处理 251
第二十三章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252
第一节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概述 252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义 252
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53
第二节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54
一、如何理解本罪中的“暴力” 254
二、如何理解本罪的“飞行中” 255
三、如何理解本罪的“危及飞行安全” 255
四、如何认定“严重后果” 257
五、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 258
第三节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59
一、在飞行中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影响地面联络,使用暴力拒不服从机组人员劝阻的,如何处理 259
二、在航空器中伤害他人、抢劫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260
第二十四章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62
第一节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概述 264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义 264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65
第二节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66
一、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 266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中破坏手段的具体表现 267
三、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 267
四、对于“严重后果”的认定 268
第三节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70
一、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联系与区别 270
二、采用放火、爆炸手段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如何处理 271
三、因盗窃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如何处理 272
四、破坏备用及尚未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如何处理 273
第二十五章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74
第一节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概述 274
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定义 274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74
第二节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275
一、本罪是否应当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 275
二、如何理解和认定“情节较轻” 276
第三节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277
一、广播、电视、电信部门职工在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设施损坏的,如何处理 277
二、因失火或过失爆炸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的,如何处理 278
第二十六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81
第一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概述 284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义 284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285
第二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罪的界限 287
一、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中的“非法” 287
二、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中的“制造” 287
三、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中的“买卖” 287
四、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中的“运输” 288
五、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中的“邮寄” 289
六、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中的“储存” 289
七、如何界定本罪中的“枪支” 290
八、如何界定本罪中的“弹药” 295
九、如何界定本罪中的“爆炸物” 296
十、本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300
第三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301
一、本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 301
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303
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 304
第四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305
如何认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其前后相关行为的关系 305
第五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06
一、为伤害、杀害他人或者制造爆炸事件而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如何处理 306
二、为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本罪的,如何处理 306
第二十七章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308
第一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概述 310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310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11
第二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312
一、如何理解和认定非法“运输”,对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的行为能否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论处 312
二、如何把握“危险物质”的范围 313
三、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 315
第三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317
一、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与走私核材料罪的界限 317
二、对非法持有危险物质,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丢失危险物质不报等行为性质的认定 318
三、出卖方出卖假的危险物质,而购买方认为是真的危险物质而购买的,如何处理 319
四、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319
第四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21
一、为投放危险物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如何处理 321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过程中发生泄漏事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如何处理 322
三、行为人明知危险物质是赃物而仍收购或盗窃危险物质而出卖的,如何处理 322
第二十八章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24
第一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概述 325
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定义 325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26
第二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327
一、如何理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327
二、依法被指定、确定的企业违规制造、销售弹药、爆炸物的,如何处理 328
第三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329
一、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出于非法销售之外的目的违规制造、配售枪支的,如何处理 329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330
第二十九章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32
第一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概述 334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334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34
第二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336
一、如何理解和把握本罪中的“盗窃” 336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本罪中的“抢夺” 337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是否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38
四、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340
五、如何确定“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343
第三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既遂、未遂与中止的认定 344
一、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44
二、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47
三、意图盗窃、抢夺普通物品而在盗窃物中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如何处理 348
四、意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在盗窃物中仅取得普通物品的,如何处理 349
第四节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50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后,又私自持有、藏匿或者储存的,如何处理 350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后,又出售或者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如何处理 353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后,又丢弃的,如何处理 354
四、在盗窃、抢夺爆炸物过程中造成爆炸物爆炸的,如何处理 355
五、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何处理 356
六、如何区分盗窃枪支罪与非法制造枪支罪 358
七、如何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358
八、如何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界限 361
第三十章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66
第一节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概述 366
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定义 366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67
第二节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368
一、如何把握和认定本罪中的“暴力” 368
二、如何把握和认定本罪中的“胁迫” 373
三、如何把握和认定本罪中的“其他方法” 375
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能否成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主体 375
第三节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378
一、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是以本罪还是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378
二、抢劫普通财物而获得枪支、弹药的,如何处理 379
三、在抢劫爆炸物的过程中造成爆炸物爆炸的,如何处理 380
四、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380
五、如何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81
六、对军职人员抢劫军内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383
第四节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386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86
第五节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389
一、为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杀害他人的,如何处理 389
二、通过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然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如何处理 389
三、为了武装叛乱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如何处理 390
四、先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犯罪,后又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应当如何定性 390
第三十一章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93
第一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概述 395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定义 395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395
第二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396
一、对本罪与非罪的一般判断标准 396
二、如何理解“非法持有” 397
三、如何理解“私藏” 399
四、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401
第三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01
一、非法持有与非法储存的区别 401
二、他人非法获取的枪支、弹药,交由行为人收藏的,如何处理 402
第四节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402
一、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后持有的,如何处理 402
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如何处理 402
三、非法持有枪支而实施杀人、重伤的,如何处理 403
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进出一定的场所,如何处理 403
五、区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一罪与数罪的一般标准 403
第三十二章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08
第一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概述 409
一、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定义 409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09
第二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11
一、“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及单位的范围 411
二、“公务用枪”的定义及理解 412
三、如何理解“非法出租”、“非法出借” 412
四、“情节严重”的标准 413
五、“严重后果”的界定 414
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罪过形式如何,对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民用枪支犯罪而言,是否应当要求行为人对非法出租、出借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罪过,有什么样的罪过 414
第三节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20
一、明知他人借用枪支系用于犯罪行为的而仍然出租、出借的,如何处理 420
二、因出租、出借而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如何处理 420
三、如何理解和适用自1998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20
四、出租、出借非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422
五、军职人员非法出租、出借军用枪支的,能否以本罪论处 423
第三十三章 丢失枪支不报罪 424
第一节 丢失枪支不报罪概述 424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定义 424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24
第二节 丢失枪支不报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26
一、如何界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范围 426
二、如何认定“不及时报告” 427
三、“严重后果”与“不及时报告”之间是否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28
四、如何确定“严重后果”的标准 430
第三十四章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431
第一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概述 433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义 433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34
第二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36
一、如何认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436
二、如何理解和把握“危及公共安全”和“情节严重” 437
三、如何理解“非法携带” 438
第三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39
一、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439
二、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与联系 439
三、本罪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区别与联系 441
第四节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442
一、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后进入公共场所、公交工具的,如何处理 442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进入公共场所,如何处理 443
三、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如何处理 444
第三十五章 重大飞行事故罪 446
第一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概述 446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定义 446
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46
第二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48
一、航空人员是否包括地面人员 448
二、如何界定“重大飞行事故” 448
第三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50
一、危及军用航空安全是否可能构成本罪 450
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与联系 450
三、航空人员过失损坏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地面航空设施的部件,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如何认定 451
第三十六章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452
第一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概述 455
一、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455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56
第二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57
一、如何界定铁路职工身份 457
二、如何认定“造成严重后果” 457
第三节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57
一、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457
二、铁路职工过失损坏火车部件而造成事故的,如何处理 458
第三十七章 交通肇事罪 460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概述 463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463
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64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65
一、如何理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465
二、如何认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66
第三节 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中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471
一、如何理解及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471
二、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应当一概按刑法第133条有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处理 475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外界因素的介入而死亡,如何处理 484
四、如何认定“重大损失”、“特别恶劣情节” 486
第四节 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87
一、操纵非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487
二、从事交通运输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理 489
三、驾驶军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如何处理 490
第五节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 491
一、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犯 491
二、单位主管人员及车主等强令违章驾驶的,如何处理 492
第六节 交通肇事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492
一、交通肇事后不但不积极抢救受害人,反而将其移至隐蔽处,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致使受害人因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的,如何处理 492
二、交通肇事后不积极抢救受害人反而逃逸,放任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493
第三十八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 495
第一节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概述 495
一、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495
二、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496
第二节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497
一、如何理解和把握“安全管理规定” 497
二、如何界定“重大伤亡事故”、“其他严重后果” 497
第三节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498
一、非法携带易燃物、爆炸物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因而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498
二、如何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 498
第三十九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 500
第一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概述 501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501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02
第二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03
一、如何理解“重大伤亡”、“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 503
二、如何理解和认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04
三、本罪与自然事故及技术事故的界定 504
第三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05
一、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05
二、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05
三、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506
四、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联系与区别 507
五、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507
六、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联系与区别 508
第四十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10
第一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概述 511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定义 511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12
第二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14
一、如何理解“强令” 514
二、如何理解“重大伤亡”、“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 514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解 514
四、在多个原因共同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515
第三节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16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516
二、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517
三、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518
第四十一章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519
第一节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概述 521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521
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22
第二节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23
一、“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含义及理解 523
二、如何确定“重大伤亡”、“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 524
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24
一、本罪与失火罪的联系与区别 524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25
三、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联系与区别 526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安全隐患,却玩忽职守,不督促采取措施的渎职与本罪的联系 527
第四十二章 危险物品肇事罪 528
第一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概述 529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定义 529
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29
第二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31
一、如何认定“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531
二、如何认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 531
三、非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如何认定 531
四、合法所有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带危险物品进入公交工具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如何认定 532
五、如何理解“重大事故”、“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 533
六、如何认定“违反管理规定”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33
第三节 危险物品肇事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34
一、本罪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联系与区别 534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34
三、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的联系与区别 535
四、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36
第四十三章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37
第一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概述 537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537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37
第二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38
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定义及职责的理解 538
二、如何认定“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 538
三、如何认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539
四、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与认定 539
第三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40
一、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40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40
第四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541
一、因贪污、受贿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何处理 541
二、使用自行生产的伪劣建筑产品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何处理 542
第五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共同责任的分担 543
一、数家单位合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何处理 543
第四十四章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544
第一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概述 544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定义 544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44
第二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46
一、如何理解“明知有危险” 546
二、如何理解及认定不及时报告 547
三、有无能力采取措施的标准 547
四、“重大伤亡”、“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 547
第三节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48
一、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548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48
第四十五章 消防责任事故罪 550
第一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概述 550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义 550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50
第二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51
一、对“拒绝执行”的理解 551
二、拒绝执行与发生严重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551
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认定 552
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与范围 552
五、“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 553
六、如何认定“通知”方式 553
第三节 消防责任事故罪司法认定中的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53
一、单位职工提出消防隐患而拒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何处理 553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54
三、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54
四、本罪与失火罪、不作为放火罪的联系与区别 555
五、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联系与区别 556
第四十六章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 557
第一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概述 558
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的定义 558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559
第二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司法认定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561
一、安全事故的定义及理解 561
二、对“谎报”的理解 561
三、如何理解“贻误事故抢救” 562
四、如何认定不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之间的因果关系 562
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 563
第三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罪司法认定中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564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联系与区别 564
二、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联系与区别 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