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第一章 刑事诉讼概论 3
第一节 刑事诉讼之意义 3
第二节 刑事诉讼之种类 5
第三节 刑事诉讼之主义 6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概论 14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之意义 14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之地位 15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之渊源 16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17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之法例 18
第六节 刑事诉讼法之解释 19
本论上部 总论 21
第一编 诉讼主体 23
第一章 法院 25
第一节 概说 25
第二节 法院之管辖 26
第一款 概说 26
第二款 职务管辖 27
第三款 事物管辖 27
第四款 土地管辖 28
第五款 管辖之合并 30
第六款 管辖之指定 32
第七款 管辖之移转 33
第八款 管辖之效力 34
第三节 职员之资格 37
第一款 概说 37
第二款 推事之回避 38
第三款 其他职员之回避 44
第四节 法律上之辅助 46
第二章 当事人 49
第一节 原告 49
第一款 检察官 49
第二款 自诉人 54
第二节 被告 55
第三节 其他诉讼关系人 57
第一款 辩护人 57
第二款 辅佐人及代理人 66
第二编 诉讼程序 71
第一章 总论 73
第一节 诉讼行为 73
第一款 诉讼行为之观念 73
第二款 诉讼行为之种类 75
第三款 诉讼行为之效力 79
第四款 诉讼行为之代理 82
第五款 诉讼行为之程式 84
第一项 用语 84
第二项 文件 86
第三项 送达 95
第六款 诉讼行为之时间 100
第一项 概说 100
第二项 日期 100
第三项 期限 103
第七款 诉讼行为之处所 108
第二节 诉讼关系 109
第三节 诉讼标的 111
第四节 诉讼要件 111
第五节 诉讼资料 113
第二章 被告之传唤 117
第三章 强制处分 121
第一节 概说 121
第二节 被告之拘提、逮捕、通缉 122
第一款 拘提 122
第二款 逮捕 125
第三款 通缉 127
第三节 被告之羁押及其停止撤销 129
第一款 羁押 129
第二款 羁押之停止 132
第一项 具保 132
第二项 责付及限制住居 135
第三款 羁押之撤销 135
第四节 扣押及搜索 136
第一款 扣押 136
第二款 搜索 142
第四章 被告之讯问 147
第五章 证据 152
第一节 总论 152
第一款 证据之意义 152
第二款 举证 152
第三款 证明与释明 153
第四款 证据之种类 154
第五款 证据之客体 155
第六款 不需证据之事实 155
第七款 证据之判断 156
第二节 被告 157
第三节 证人 158
第四节 鉴定人及通译 175
第一款 鉴定人 175
第二款 通译 180
第五节 勘验 181
第六节 证书 186
第六章 裁判 191
第一节 裁判之意义 191
第二节 裁判之种类 192
第三节 裁判之成立 194
第四节 裁判之程式 197
第五节 裁判之谕知(宣告及送达) 201
第一款 概论 201
第二款 宣告 202
第三款 送达 205
第六节 裁判之确定 206
第七节 裁判之效力 207
下部 各论 213
第一编 第一章 215
第一章 公诉 217
第一节 总论 217
第一款 公诉之意义 217
第二款 公诉之目的 218
第三款 公诉权之性质 218
第四款 公诉权之发生 219
第五款 公诉权之消灭 219
第二节 侦查 221
第一款 总论 221
第一项 侦查之意义 221
第二项 侦查之目的 222
第三项 侦查权 223
第四项 侦查程序 223
第五项 侦查机关 224
第二款 侦查之端绪 227
第一项 概说 227
第二项 告诉 227
第三项 告发 236
第四项 自首 237
第三款 侦查之实施 238
第一项 检察官之实施 238
第二项 辅助机关之实施 241
第四款 侦查之终结 242
第一项 概说 242
第二项 终结程序之种类 242
第三节 起诉 247
第一款 起诉之意义 247
第二款 起诉之条件 248
第三款 起诉之程序 249
第四款 起诉与他罪或民事之关系 249
第五款 起诉之撤回 250
第六款 起诉之效力(诉讼拘束) 251
第四节 审判 254
第一款 审判之意义 254
第二款 审判之开始 255
第三款 审判之准备 256
第四款 审理程序 258
第一项 法庭之出庭者 258
第二项 法庭之指挥诉讼权及维持秩序权 261
第三项 审判日期之开始 261
第四项 审理之范围 261
第五项 审理之次序 262
第六项 辩论之再开 272
第七项 审判之连续 272
第八项 审判之更新 273
第九项 审判之停止 274
第十项 审判之继续 275
第五款 判决程序 276
第一项 判决之条件 276
第二项 判决之范围 277
第三项 判决之种类 277
第四项 判决之程式 279
第五项 判决之谕知 282
第六项 判决不待被告陈述之情形 283
第七项 判决与民事法律关系 284
第八项 判决与羁押及扣押之关系 285
第六款 审判笔录 285
第二章 自诉 289
第一节 自诉之意义 289
第二节 自诉之主体 291
第三节 自诉之条件 291
第四节 自诉之程式 292
第五节 自诉之效力 292
第六节 自诉之审判 293
第七节 自诉之撤回 295
第八节 自诉之承受及担当 296
第九节 反诉 297
第二编 上诉 299
第一章 总论 301
第一节 上诉之意义 301
第二节 上诉之主体 302
第三节 上诉之范围 304
第四节 上诉之程式 305
第五节 上诉之效力 306
第六节 上诉之舍弃及撤回 307
第二章 第二审程序 311
第一节 第二审之性质 311
第二节 第二审上诉之提起 312
第三节 第二审审判前之程序 312
第四节 第二审审判之范围 313
第五节 第二审之审理 314
第六节 第二审之判决 315
第三章 第三审程序 318
第一节 第三审之性质 318
第二节 第三审上诉之提起 319
第三节 第三审上诉之理由 320
第四节 第三审审判前之程序 324
第五节 第三审审判之范围 326
第六节 第三审之审理 327
第七节 第三审之判决 328
第三编 抗告 333
第一章 抗告之意义 335
第二章 抗告之主体 336
第三章 抗告之客体 337
第四章 抗告之程式 339
第五章 抗告之效力 341
第六章 抗告之裁判 342
第一节 原审法院之裁判 342
第二节 抗告法院之裁判 343
第七章 再抗告 344
第八章 准抗告 345
第四编 非常上诉 347
第一章 非常上诉之意义 349
第二章 非常上诉之提起 351
第一节 提起之主体 351
第二节 提起之程式 352
第三节 提起之效力 352
第三章 非常上诉之审判 353
第五编 再审 355
第一章 再审之意义 357
第二章 再审之客体 359
第三章 再审之原因 360
第四章 再审之提起 364
第一节 提起之时期 364
第二节 再审之管辖 365
第三节 提起之主体 365
第四节 提起之程式 366
第五节 提起之效力 367
第六节 再审之撤回 368
第五章 再审之审判 370
第六编 特别程序 373
第一章 概说 375
第二章 简易程序 376
第三章 兼理诉讼程序 381
第四章 覆判程序 391
第七编 执行程序 397
第八编 附带民事诉讼 407
第一章 总论 409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观念 409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权 411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主体 412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之客体 414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之法律 414
第二章 诉讼程序 417
第一节 起诉 417
第二节 审判 418
第三节 上诉及抗告 421
附录 刑事诉讼法(民国十七年) 422
勘后记 4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