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商标局 1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保护 2
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 3
第五条 共同申请 3
第六条 强制注册 4
第七条 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 4
第八条 可作为商标的可视性标志 5
第九条 商标的构成 6
第十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 6
第十一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7
第十二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商品性状 8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他人的驰名商标 9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0
第十五条 代理活动中的商标异议 10
第十六条 商标中的地理标志 11
第十七条 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基本原则 12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 12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13
第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13
第二十条 一种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13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扩大使用范围的另行申请 14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 14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变更申请 14
第二十四条 已在国外申请的商标在中国申请优先权的取得及程序 15
第二十五条 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优先权的取得及程序 15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6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6
第二十七条 初步审定并公告 16
第二十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17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在先原则 17
第三十条 商标异议 18
第三十一条 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抢先注册 18
第三十二条 驳回商标的复审 18
第三十三条 商标异议的复审 19
第三十四条 对异议的裁定 19
第三十五条 及时审查 20
第三十六条 申请更正 20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21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期限 21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的续展 21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 22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22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23
第四十一条 注册不当的商标争议及其裁定 23
第四十二条 申请裁定的限制 24
第四十三条 裁定及对裁定的上诉 24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24
第四十四条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24
第四十五条 对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管理 25
第四十六条 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26
第四十七条 对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26
第四十八条 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27
第四十九条 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28
第五十条 对决定不服的起诉 28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28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28
第五十二条 商标侵权行为 29
第五十三条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行政、司法救济 30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侵权的行政查处 31
第五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的职权 31
第五十六条 赔偿数额 31
第五十七条 财产保全 32
第五十八条 证据保全 33
第五十九条 刑事责任 34
第六十条 执法人员秉公执法的义务 34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内部监督检查 35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违法的责任 35
第八章 附则 36
第六十三条 缴纳费用 36
第六十四条 生效日期 36
附录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7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48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51
商标评审规则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