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适用提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著作权范围 2
第三条 作品 3
第四条 作品及著作权必须合法 4
第五条 本法适用的除外 5
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 6
第八条 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授权行使 6
第二章 著作权 7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7
第九条 著作权人 7
第十条 著作权内容 8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10
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属的确定 10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 11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12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3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14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15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 16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的著作权 16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 17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18
第二十条 保护期不受限制的著作权 18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的保护期 19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使用的限制 19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使用的限制 21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22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2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23
第二十六条 未许可、转让权利禁止行使 25
第二十七条 付酬标准 25
第二十八条 行使使用权时不得侵犯作者权利 26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27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27
第二十九条 出版报酬 27
第三十条 专有出版权 28
第三十一条 出版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29
第三十二条 刊登作品的通知时限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报酬 30
第三十三条 作品修改、删节的许可 31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等作品的报酬支付义务 31
第三十五条 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32
第二节 表演 33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的义务 33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权利 33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 34
第三节 录音录像 35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35
第四十条 制作录音录像合同 36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及保护期 37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37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时的义务 37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时的义务 38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39
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的义务 39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40
第四十六条 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40
第四十七条 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41
第四十八条 侵权赔偿 43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诉前保全 44
第五十条 证据保全 45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没收侵权活动物品 46
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的举证责任 47
第五十三条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48
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49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49
第六章 附则 50
第五十六条 著作权与版权 50
第五十七条 出版与复制、发行 51
第五十八条 另行规定 52
第五十九条 溯及力 52
第六十条 生效日期 53
附录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5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59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65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5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88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