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2
一、中国刑法分则的体系 2
二、罪名的概念和正确确定罪名的重要意义 4
三、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刑事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7
四、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是立法机关的任务 7
五、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对罪名规范化、统一化问题的研究 8
六、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 10
七、确定罪名应当遵循的原则 17
八、认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 21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31
一、背叛国家罪 31
二、分裂国家罪 34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36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37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40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42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44
八、投敌叛变罪 46
九、叛逃罪 48
十、间谍罪 49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51
十二、资敌罪 55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58
一、放火罪 58
二、决水罪 60
三、爆炸罪 62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① 64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5
六、失火罪 67
七、过失决水罪 68
八、过失爆炸罪 69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② 71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2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73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75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76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78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80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81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82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82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83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③ 86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87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89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91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92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93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94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④ 98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01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① 103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② 105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07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08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110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111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113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15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116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③ 121
三十九、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④ 124
四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⑤ 126
四十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⑥ 128
四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 130
四十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2
四十四、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3
四十五、消防责任事故罪 135
四十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⑦ 136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39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39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39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48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150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52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4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57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60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62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164
第二节 走私罪 165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166
二、走私核材料罪 170
三、走私假币罪 172
四、走私文物罪 176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178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181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91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193
九、走私废物罪① 196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01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208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8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11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12
四、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② 214
五、妨害清算罪 217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③ 218
七、虚假破产罪④ 220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⑤ 222
九、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⑥ 225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227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28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29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① 230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② 233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35
十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③ 236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40
一、伪造货币罪 241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244
三、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247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249
五、变造货币罪 251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53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④ 256
八、高利转贷罪 257
九、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⑤ 259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61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63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⑥ 265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⑦ 269
十四、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71
十五、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2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73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275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⑧ 279
十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⑨ 281
二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⑩ 283
二十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① 287
二十二、违法运用资金罪② 290
二十三、违法发放贷款罪③ 292
二十四、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④ 294
二十五、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⑤ 297
二十六、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299
二十七、骗购外汇罪⑥ 300
二十八、逃汇罪 304
二十九、洗钱罪 307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311
一、集资诈骗罪 312
二、贷款诈骗罪 315
三、票据诈骗罪 317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320
五、信用证诈骗罪 322
六、信用卡诈骗罪⑦ 325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328
八、保险诈骗罪 329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32
一、偷税罪 332
二、抗税罪 337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339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340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44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48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51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52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54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56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57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358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59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359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65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67
四、假冒专利罪 370
五、侵犯著作权罪 373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80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382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385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385
二、虚假广告罪 387
三、串通投标罪 389
四、合同诈骗罪 391
五、非法经营罪 394
六、强迫交易罪 398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400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401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402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404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406
十二、逃避商检罪 407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409
一、故意杀人罪 409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413
三、故意伤害罪 414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421
五、强奸罪 423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430
七、猥亵儿童罪 432
八、非法拘禁罪 433
九、绑架罪 435
十、拐卖妇女、儿童罪 439
十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443
十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45
十三、诬告陷害罪 446
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 449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① 451
十六、非法搜查罪 454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455
十八、侮辱罪 456
十九、诽谤罪 458
二十、刑讯逼供罪 459
二十一、暴力取证罪 462
二十二、虐待被监管人罪 463
二十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465
二十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467
二十五、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468
二十六、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470
二十七、侵犯通信自由罪 471
二十八、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472
二十九、报复陷害罪 474
三十、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476
三十一、破坏选举罪 478
三十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79
三十三、重婚罪 481
三十四、破坏军婚罪 483
三十五、虐待罪 485
三十六、遗弃罪 487
三十七、拐骗儿童罪 489
三十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② 491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495
一、抢劫罪 495
二、盗窃罪 504
三、诈骗罪 513
四、抢夺罪 518
五、聚众哄抢罪 522
六、侵占罪 523
七、职务侵占罪 525
八、挪用资金罪 527
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530
十、敲诈勒索罪 532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533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534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3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536
一、妨害公务罪 537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540
三、招摇撞骗罪 541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543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545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546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547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548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549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551
十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552
十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553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54
十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556
十五、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559
十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560
十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562
十八、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563
十九、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① 564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② 565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567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569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71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575
二十五、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576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578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579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580
二十九、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582
三十、侮辱国旗、国徽罪 582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584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587
三十三、聚众淫乱罪 589
三十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590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591
三十六、赌博罪 592
三十七、开设赌场罪③ 594
三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596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597
一、伪证罪 597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599
三、妨害作证罪 601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602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604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605
七、窝藏、包庇罪 606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609
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① 610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13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617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618
十三、脱逃罪 620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622
十五、组织越狱罪 623
十六、暴动越狱罪 625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626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628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28
二、骗取出境证件罪 631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632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633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34
六、偷越国(边)境罪 636
七、破坏界碑、界桩罪 638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639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640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640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642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643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644
五、倒卖文物罪 646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648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649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652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653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655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656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57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659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660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663
五、强迫卖血罪 664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665
七、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667
八、医疗事故罪 669
九、非法行医罪 671
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673
十一、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674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676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676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680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682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684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85
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688
七、非法狩猎罪 690
八、非法占用农用地罪① 692
九、非法采矿罪 694
十、破坏性采矿罪 697
十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② 699
十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③ 700
十三、盗伐林木罪 702
十四、滥伐林木罪 704
十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④ 706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07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08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722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725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727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728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30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732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735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736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738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740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741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743
一、组织卖淫罪 743
二、强迫卖淫罪 745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 747
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748
五、引诱幼女卖淫罪 750
六、传播性病罪 751
七、嫖宿幼女罪 752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753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754
二、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757
三、传播淫秽物品罪 760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761
五、组织淫秽表演罪 763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765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765
二、阻碍军事行动罪 767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769
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① 773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775
六、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777
七、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778
八、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779
九、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781
十、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784
十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785
十二、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786
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788
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790
十五、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792
十六、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794
十七、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796
十八、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797
十九、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799
二十、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801
二十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802
二十二、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804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806
一、贪污罪 806
二、挪用公款罪 814
三、受贿罪 821
四、单位受贿罪 828
五、行贿罪 829
六、对单位行贿罪 832
七、介绍贿赂罪 833
八、单位行贿罪 835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837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 839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841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842
第九章 渎职罪 845
一、滥用职权罪 845
二、玩忽职守罪 852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857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859
五、徇私枉法罪 861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864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① 866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② 870
九、枉法仲裁罪③ 873
十、私放在押人员罪 875
十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877
十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878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881
十四、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883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85
十六、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887
十七、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889
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890
十九、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892
二十、环境监管失职罪 894
二十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895
二十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897
二十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899
二十四、放纵走私罪 901
二十五、商检徇私舞弊罪 902
二十六、商检失职罪 903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905
二十八、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906
二十九、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908
三十、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909
三十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911
三十二、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12
三十三、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13
三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915
三十五、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917
三十六、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918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925
一、战时违抗命令罪 925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926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 928
四、投降罪 929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931
六、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933
七、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935
八、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937
九、违令作战消极罪 939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941
十一、军人叛逃罪 942
十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944
十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946
十四、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947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949
十六、战时造谣惑众罪 951
十七、战时自伤罪 952
十八、逃离部队罪 954
十九、武器装备肇事罪 956
二十、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958
二十一、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960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962
二十三、遗弃武器装备罪 964
二十四、遗失武器装备罪 966
二十五、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967
二十六、虐待部属罪 969
二十七、遗弃伤病军人罪 970
二十八、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972
二十九、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973
三十、私放俘虏罪 974
三十一、虐待俘虏罪 975
附录 9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97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 99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8月15日) 99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10月25日) 996
主要参考书目 998
其他作者简介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