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澳大利亚国际刑事法院法 1
第一章 前言 1
第1条 法律简称 1
第2条 生效 1
第3条 本法的目的 2
第4条 定义 2
第5条 本法约束君主领土 9
第6条 海外领地 9
第二章 国际刑事法院发出的合作请求的一般条款 9
第7条 合作请求的组成 9
第8条 合作请求的提出 10
第9条 紧急合作请求和临时逮捕请求 11
第10条 合作请求的执行 11
第11条 与国际刑事法院的磋商 11
第12条 可能引起涉及澳大利亚对另一个国家的国际义务问题的请求 12
第13条 请求的保密性 12
第14条 向国际刑事法院发送的答复 12
第15条 总检察长应考虑国际刑事法院向缔约国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交情势的权力 13
第三章 国际刑事法院关于逮捕并移交人员的请求 13
第一节 前言 13
第16条 本章的适用 13
第二节 请求书所附的文件 14
第17条 请求逮捕并移交逮捕令所述之人所需文件 14
第18条 请求逮捕并移交已被定罪人所需文件 14
第19条 请求临时逮捕所需文件 14
第三节 人员的逮捕 15
第20条 收到请求逮捕并移交请求书后的逮捕 15
第21条 收到临时逮捕请求书后的逮捕 15
第22条 总检察长的确认书 16
第23条 拘禁 16
第24条 保释申请提出后的程序 17
第25条 根据总检察长指示释放拘禁的人 17
第26条 一定期间后释放拘禁的人 18
第27条 搜查令的申请 18
第四节 人员的移交 19
第28条 移交令 19
第29条 总检察长的确认书 19
第30条 移交令的延后生效 19
第31条 拒绝移交 20
第32条 移交请求执行的推迟 20
第33条 针对被请求移交之人的移交前程序 21
第34条 正在澳大利亚进行的涉及不同行为的调查和起诉 22
第35条 因为相同行为在澳大利亚被调查和起诉的人 22
第36条 对其他案件可受理性的质疑 23
第37条 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与另一国家的请求涉及相同行为 23
第38条 《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另一国家和国际刑事法院就同一行为提出请求竞合时的程序 23
第39条 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另一国家和国际刑事法院就同一行为提出请求竞合时的程序 24
第40条 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和另一国家的请求涉及不同的行为 25
第41条 将是否引渡的决定通知另一国家 25
第42条 收到移交令后的逮捕 26
第43条 移交令的内容 26
第44条 移交令的执行 26
第45条 从拘禁中释放 26
第46条 向国际刑事法院移交某人对其刑期的影响 27
第47条 当被国际刑事法院羁押时澳大利亚判决期满 27
第48条 特定规则的放弃 28
第四章 其他国际刑事法院的请求 28
第一节 前言 28
第49条 本章的适用 28
第二节 请求所附文件 28
第50条 请求所附文件 28
第三节 提供协助的限制 29
第51条 协助的拒绝 29
第52条 执行请求的推迟 29
第53条 如何协助被澳大利亚法律禁止时的程序 30
第54条 因可能会妨碍正在澳大利亚进行的调查和起诉而推迟 30
第55条 因可受理性受到质疑而推迟 31
第56条 竞合请求 31
第57条 国际刑事法院和另一国家就相同行为提出请求 32
第58条 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另一国家和国际刑事法院就同一行为提出请求竞合时的程序 32
第59条 非《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另一国家和国际刑事法院就同一行为提出请求竞合时的程序 33
第60条 国际刑事法院请求和另一国家请求涉及不同的行为 33
第61条 通知国际刑事法院拒绝另一国家请求的决定 34
第62条 涉及国际义务竞合的请求 34
第四节 确认或定位人或物 34
第63条 有关确认或定位人或物的协助 34
第五节 取证或者提供文件或物品 35
第64条 总检察长可以授权取证或者提供文件或物品 35
第65条 取证 35
第66条 提供文件或其他物品 36
第67条 法定代理 36
第68条 证明书的形式 37
第69条 强制有关人员到庭作证的可行性 37
第六节 讯问被调查人或被起诉人 38
第70条 涉及讯问人员的协助 38
第71条 讯问某人的程序 39
第七节 文件的送达 39
第72条 涉及安排送达文件的协助 39
第八节 为自愿到国际刑事法院出庭作证的证人或专家(除囚犯外)提供便利 40
第73条 协助调查或提供证据的人员(除囚犯外) 40
第九节 向国际刑事法院临时移送囚犯 41
第74条 协助调查或提供证据的囚犯 41
第75条 移送至另一国家对囚犯监禁期限的影响 43
第十节 地点或现场的勘验 43
第76条 涉及勘验地点或现场的协助 43
第十一节 搜查和扣押 44
第77条 总检察长可以授权申请搜查令 44
第78条 搜查令的申请 44
第十二节 记录或文件的提供 45
第79条 为记录或文件的提供给予便利 45
第十三节 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并保全证据 46
第80条 保护被害人和证人并保全证据 46
第十四节 查明、追寻、冻结或扣押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犯罪收益 46
第一小节 前言 46
第81条 本节的适用 46
第二小节 禁止令 47
第82条 申请和发出禁止令 47
第83条 从禁止令中排除财产 48
第84条 禁止令失效 48
第三小节 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的提供令 49
第85条 涉及提供令的请求 49
第86条 申请和发出提供令 50
第87条 保留应提供的文件 50
第四小节 给金融机构的通知书 50
第88条 向金融机构发出通知书 50
第89条 给金融机构的通知书的内容 51
第90条 执行通知者免受诉讼 52
第91条 在申请中作虚假说明 52
第92条 披露通知书的存在或性质 52
第93条 未履行通知 52
第五小节 与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有关的监管令 53
第94条 监管令的请求 53
第95条 申请和发出监管令 53
第96条 递交根据监管令提供的信息 54
第六小节 与犯罪收益和财产追踪文件有关的搜查令 54
第97条 搜查令的请求 54
第98条 申请并发出搜查令 55
第99条 扣押其他财产和文件 55
第100条 向第三方返还被扣押的财产 56
第101条 处理被扣押的财产(而非财产追踪文件) 56
第102条 处理被扣押的财产追踪文件 58
第十五节 其他类型的协助 58
第103条 其他类型的协助 58
第十六节 其他规定 59
第104条 执行请求的授权的效力 59
第105条 可能涉及被告人要求的协助请求 59
第106条 检察官可以执行请求 59
第五章 国际刑事法院在澳大利亚的调查或开庭 60
第107条 检察官可以在澳大利亚进行调查 60
第108条 国际刑事法院在澳大利亚的开庭 60
第109条 国际刑事法院在澳大利亚开庭时的权力 60
第110条 在澳大利亚开庭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宣誓证明其证据的真实性 61
第六章 搜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力 61
第一节 搜查令 61
第111条 何时可以发出搜查令 61
第112条 令状的内容 62
第113条 涉及场所的搜查令中授权的事项 63
第114条 涉及某人的搜查令中授权的事项 64
第115条 对人身搜查的限制 65
第116条 令状可以用电话等方式作出 65
第117条 以电话等形式发出令状所需的程序 66
第二节 与执行搜查令相关的条款 67
第118条 在执行搜查令时得到协助的可能性和武力的使用 67
第119条 向占有者出示令状的副本 67
第120条 搜查令执行官员可使用的特定权力 67
第121条 使用仪器检查或处理物品 68
第122条 在被搜查场所使用电子仪器 69
第123条 对电子仪器造成损害的赔偿 70
第124条 提供扣押物品副本 71
第125条 在搜查时占有者有权在场 71
第126条 根据搜查令被扣押物品的收据 72
第三节 阻留交通工具并搜查 72
第127条 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无证搜查 72
第128条 无搜查令时警官如何行使搜查权 73
第四节 逮捕和其他相关事项 73
第129条 进入场所逮捕某人的权力 73
第130条 逮捕时使用武力 74
第131条 告知被逮捕人员逮捕的理由 74
第132条 对被逮捕人员进行拍身搜查的权力 75
第133条 对被逮捕人员进行一般搜查的权力 75
第134条 对被逮捕人员的场所进行搜查的权力 75
第135条 进行一般搜查或脱衣搜查的权力 75
第136条 进行脱衣搜查的规则 76
第五节 一般原则 78
第137条 进行一般搜查和拍身搜查 78
第138条 进入前声明 78
第139条 涉及以电话方式作出令状的犯罪 78
第140条 保管被扣押的物品 79
第141条 治安法官可以允许保留某一物品 79
第七章 第三方秘密提供的资料 80
第142条 第三方秘密提供的资料的披露 80
第143条 请求澳大利亚同意披露 81
第八章 对澳大利亚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 81
第144条 如何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 81
第145条 请求合作涉及国家安全 81
第146条 请求披露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或文件 81
第147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情形 82
第148条 与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必要的磋商 82
第149条 没有解决方案时的程序 82
第九章 运送被羁押人员通过澳大利亚 83
第150条 运送被羁押人员通过澳大利亚 83
第十章 在澳大利亚执行国际刑事法院发出的赔偿令和判处的罚金 84
第151条 协助执行赔偿令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84
第152条 协助罚款令的执行 85
第153条 令状的登记 85
第154条 令状的生效 85
第十一章 没收国际犯罪的收益 86
第155条 请求执行没收令 86
第156条 没收令的登记 86
第157条 没收令的生效 87
第158条 没收令登记对第三方的效力 88
第159条 没收令可以被视为罚款令 89
第十二章 国际刑事法院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 90
第一节 前言 90
第160条 澳大利亚可以同意成为执行国 90
第161条 同意成为执行国表示的撤销 91
第162条 指定澳大利亚为服刑地 91
第163条 州政府同意接受指定 91
第164条 指定的接受 92
第二节 向澳大利亚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囚犯 92
第165条 向澳大利亚移交之移交令的签发 92
第166条 向澳大利亚移交之移交令 93
第167条 令状的取消 94
第三节 判决的执行 94
第168条 在澳大利亚执行判决 94
第169条 被执行之判决的期限和性质 95
第170条 涉及执行判决的指示 95
第171条 没有上诉或再审针对国际刑事法院作出的监禁判决或总检察长关于判决执行的决定 95
第172条 国际刑事法院囚犯被移交到澳大利亚后则视为联邦囚犯 96
第173条 与国际刑事法院囚犯有关的其他事项 97
第174条 对移交到澳大利亚的国际刑事法院囚犯监禁的赦免、特赦或减刑 97
第175条 国际刑事法院囚犯可以申请从澳大利亚移交到另一国家 98
第176条 如何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囚犯 98
第177条 在特定情况下的特别规则 98
第178条 对逃跑的国际刑事法院囚犯的引渡 99
第十三章 澳大利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出的请求 100
第179条 本章的适用 100
第180条 总检察长的请求 100
第十四章 其他规定 100
第181条 总检察长签发的有关确认书是终局决定 100
第182条 逮捕逃犯或违反保证书条款的人 101
第183条 帮助人员逃跑等 102
第184条 执行请求的费用 102
第185条 法律协助 102
第186条 与州达成的协议 102
第187条 授权 103
第188条 规章 103
第189条 年度报告 103
附件1——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略) 104
下编 澳大利亚国际刑事法院法(修正案) 105
第1条 法律简称 106
第2条 生效 106
第3条 附件 106
附件1——《1995年刑事法令》修正案 107
附件2——《1983年检察官法》修正案 183
附件3——《1957年日内瓦公约法》修正案 184
附件4——《1958年移民法》修正案 184
附件5——《1987年刑事互助法》修正案 184
附件6——《1979年电信通讯(窃听)法》修正案 184
附件7——《1994年证人保护法》修正案 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