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1
一、证券法的立法目的 2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4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6
四、证券活动守法原则 9
五、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11
六、监管体制 14
七、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前提的自律性管理 16
八、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18
第二章 证券发行 20
一、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 21
二、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23
三、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条件和应报送的文件 27
四、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9
五、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报送的文件 33
六、不得擅自改变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35
七、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证券应符合的条件 37
八、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的文件 40
九、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42
十、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必须规范 44
十一、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6
十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应当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48
十三、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 50
十四、核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行为规则 53
十五、证券发行申请的核准期限 56
十六、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58
十七、核准发行决定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60
十八、股票市场投资者风险自担 62
十九、证券承销的方式 64
二十、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67
二十一、证券承销协议 69
二十二、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应尽的义务 71
二十三、承销团承销及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73
二十四、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 76
二十五、股票发行失败的法律后果 78
二十六、股票发行情况的备案 80
第三章 证券交易 82
一般规定 83
一、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83
二、证券转让的限制 84
三、证券交易的场所 87
四、证券交易的方式 90
五、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92
六、证券业机构对客户的账户负有保密和审查义务 94
七、限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买卖股票 95
八、短线交易与归入权 98
九、申请股票上市的程序 101
证券上市 103
一、保荐人在公司上市申请中的勤勉义务 103
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05
三、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报送的文件 108
四、上市公告书 110
五、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 113
六、股票上市交易的终止 117
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20
八、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报送的文件及其公告 122
九、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暂停 124
十、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终止 127
持续信息公开 130
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130
二、公开发行证券应当公告的文件 133
三、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义务 135
四、上市公司应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 138
五、报送并公告临时报告义务 141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勤勉义务 146
七、有关主体对信息披露文件承担的法律义务 149
八、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 153
九、监督及信息披露保密义务 155
十、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上市应当公告并备案 158
禁止的交易行为 160
一、禁止内幕交易 160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62
三、内幕信息的范围 165
四、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民事责任 168
五、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171
六、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174
七、禁止欺诈客户 176
八、禁止法人非法利用和出借账户 179
九、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 181
十、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183
十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规定 184
十二、证券业机构发现禁止交易行为的报告义务 186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189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190
二、大股东权益公开规则及慢走规则 193
三、强制要约收购规则 196
四、上市收购报告书的报送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异议规则 199
五、收购要约的撤销与变更 202
六、目标公司的特别保护义务 204
七、协议收购的特点及程序 206
八、协议收购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及其豁免 208
九、目标公司终止上市交易、变更企业形式及余额股东强制出售权 211
十、在法定期限内禁止收购人转让股票 214
十一、收购后企业合并与解散 216
十二、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报告义务和公告义务 217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219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220
二、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总经理的设立 223
三、证券交易所自行收入的分配 225
四、证券交易所理事会 227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 228
六、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主体 231
七、证券交易的程序 233
八、证券交易所的义务 237
九、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 239
十、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的监管 241
十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244
十二、执行职务回避制度 246
十三、交易结果确定原则 248
第六章 证券公司 251
一、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252
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条件 254
三、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257
四、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60
五、设立证券公司的法定程序 262
六、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 264
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规定、不得违规提供融资或担保 266
八、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管理 268
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272
十、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 275
十一、证券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276
十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规则 279
十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 282
十四、证券公司的善管义务 285
十五、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依法进行 288
十六、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290
十七、禁止证券公司承诺证券交易后果 292
十八、禁止证券公司私下接受委托 293
十九、证券公司应对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295
二十、证券公司信息资料的报送 298
二十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进行监管 301
二十二、限制股东权利 304
二十三、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别监管 308
二十四、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 309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14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设立条件 315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317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营方式及其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 321
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登记资料的形成与使用 323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障业务的必要措施及结算风险基金制度 325
六、证券账户的开立 330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333
一、证券服务资格的取得 334
二、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限制 336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 339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342
一、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机构 343
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346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349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350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执法措施及程序 356
三、被检查、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360
四、监管规则、工作制度及处罚结果的公开义务 361
五、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363
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义务 368
七、监管者兼职禁止义务 370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372
一、发行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373
二、发行人欺诈发行及证券公司违法承销的法律责任 375
三、保荐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379
四、信息披露违法的法律责任 381
五、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386
六、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 389
七、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律责任 391
八、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392
九、违法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人员的法律责任 395
十、禁止参与股票交易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397
十一、证券业机构从业人员欺诈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399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 402
十三、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404
十四、操纵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 406
十五、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409
十六、证券公司非法融资融券的法律责任 411
十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415
十八、证券交易活动中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417
十九、法人及证券公司违法管理账户的法律责任 419
二十、证券公司违法从事自营业务的法律责任 421
二十一、证券公司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424
二十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证券,或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法律责任 426
二十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及承诺证券买卖结果的法律责任 428
二十四、收购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431
二十五、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 433
二十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的法律责任 436
二十七、非法进行场外交易的法律责任 439
二十八、证券公司无故不营业或停业的法律责任 441
二十九、证券公司擅自变更组织机构及有关事项的法律责任 443
三十、证券公司超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445
三十一、证券公司混合操作的法律责任 448
三十二、证券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欺诈骗取业务许可或严重违法的法律责任 450
三十三、证券公司违反报送、提供经营管理信息的规定及违法提供融资、担保的法律责任 452
三十四、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虚假陈述文件的法律责任 454
三十五、违法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法律责任 457
三十六、未按规定保存文件和资料的法律责任 459
三十七、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违反法律或业务规则的法律责任 463
三十八、监管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465
三十九、证券监管机构及发审委工作人员渎职的法律责任 468
四十、证券交易所违法审核同意证券上市的法律责任 470
四十一、证券市场禁入 472
第十二章 附则 476
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证券必须依法进行 477
参考文献 480